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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中建立诚信评级制度。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维持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就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投资人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是建立在国家信用基础之上的。没有诚信作基础的证券市场不仅会使投资人失去信心,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还会削弱我们的国家信用。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建设初期,上市公司的诚信的理念还比较稚嫩。因此个人认为:一方面,我们要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加大宣传力度,培育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道德规范体系;另一方面,还要建立上市公司、相关高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记录在案,并且据此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诚信度评级。成立专门的权威机构进行公示,作为以后核准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中的融资资格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许可的根据。例如:根据上市公司的诚信级别设定相对应的再融资额度,当上市公司的诚信级别低于一定的标准时,禁止其在证券市场中融资。对于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根据诚信级别设定相对应的执业范围,当其诚信度低于某级别时,可对机构或个人实施市场禁入。
(二)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是导致上市公司不诚信的一个内部根本原因。因此,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规范与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个人认为,解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1.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国家应将其持有的大量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人,对一些关键领域的上市公司,国家持有的股份能保证其控股地位即可。
2.调整现有的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任免程序。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在我国目前的股权结构下,股东大会实际上由大股东操纵。也即监事会由大股东即董事会任免。监事会自然形同虚设。我建议对这一程序进行调整:即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行使对董事会的任免权。
3.健全和完善监事会制度,扩充监事会的权力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它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监事会应当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其对董事、经理层履行职责的监督权力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4.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使用累积投票制,以扩大股东表决权的数量,限制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的绝对控制力,以使股东大会成为真正股东的大会,把公司运行的最终的监督权交给广大股东,实现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初衷,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
5.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
减少董事会与高层管理的交叉任职,要求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不得兼任,强制增加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数量并达到一定的比例。
(三)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发挥中介机构的协管作用
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专业机构,是证券市场中监管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目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行业监管机构的措施也不到位等因素,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市场中屡见不鲜,它们不仅没有发挥正面的监管作用,还发挥了很大的负面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正面的监管作用,个人认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律师、注册会计师、证券分析师等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首先是提高证券行业进入门槛,保证进入者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此外还要加强持续的职业培训,并建立持续的考核机制,以使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不断的提高自身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2.加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独立性是中介机构生存、发展的基础,是其能否发挥防范信息披露违规作用的关键所在。为了让中介机构执业时能够保持独立性,个人认为需采取以下一些措施:首先应完善中介机构的聘用和更换机制,在制度上保障中介机构执业的独立性,如对于企业上市的辅导、审计,诚信度低于一定级别的上市公司审计等业务,可以由交易所根据中介机构诚信度排名来指定聘用或更换为特定的中介机构;其次应优化执业环境,政府不能干涉中介机构执业的各个环节,使中介机构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最后应加强中介机构执业的法制建设,如应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财务报告舞弊提供技术支持。
3.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管,建立有效的处罚机制,如完善证券市场从业人员执业的考核制度,以年检等方式抽查和监管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职业质量;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根据其违规程度的轻重来规定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对于那些严重违规的人员,坚决将其从证券市场中清除出去,并且规定日后也禁止其再进入证券行业;对于违法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法办。
(四) 完善证券市场的相关制度
证券市场中所有的制度是一个系统的整体,它们虽然功能各异,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为了防范上市公司虚假披露行为的发生,我认为要对证券市场的相关的制度进行完善,并把这些完善的措施写进法律,以便于执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关于上市发行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上市的制度,继续市场化的方向,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的程度,强化上市信息披露监管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逐渐由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完善新股发行与交易的规则,缩小一、二级市场之间的股票价差,打击新股操纵投机行为。
2.关于分红制度:建议实行强制大比例现金分红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资金在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双向流动,投资人才能获得实实在在的投资收益,市场才具有投资性,而不是投机。另外,对于需要扩大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其诚信度在证券市场中就具体项目多次融资。这样,既增加了上市公司对证券市场的依赖性,弱化了上市公司的“圈钱”思想,也体现了上市公司诚信度的价值,提高了上市公司对自身在证券市场中诚信度的重视。
3.退市制度:修改当前主板的退市制度,对于经营不善的,严重违法违规的公司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只有这样优胜劣汰,才能让劣质公司无法在市场中生存,才能让市场中留下来的公司都是规范的盈利能力强的优质公司,从而增强市场的投资性。对于被退市的公司要进行退市清算审查,对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犯下错误的渎职的高管要依法追究责任,从而增加对公司高管违法违规行为动机的威慑力。
(五) 完善相关法律环境
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我们要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的修订,甚至可以对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相对应的责任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出台专项法律或法规,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对加强法制建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完善证券法律制度中的民事赔偿机制。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能保护因证券市场中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从而实现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投资人对市场的信心问题,证券市场才能发展壮大。
2.成立专门的证券市场案件共同诉讼办事机构,代表共同诉讼原告的集体代表人参加诉讼,从法律的实务操作上确保证券市场的受害者能得到切实的赔偿。
3.建立诉讼支持制度,诉讼支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将在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中收集到的证据提供给证券诉讼的当事人,以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的制度。
4.司法机构的调整,建议成立证券行业专业司法机构,由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直接领导,原因有二:一方面,大部分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都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当地司法机构来审理案件很难保证公允;另一方面,证券市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建议配备相关专业的司法人员来处理证券市场相关案件,以便于案件真相的发掘。
5.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中相关的条款,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使在对违法违规者进行严惩时有法可依。
六、结论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是一个系统的工作,为了防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建立证券市场的诚信评级公示制度,让上市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无所遁形,并为其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从而优胜劣汰,提升市场中公司的整体质量,降低上市公司违法犯罪的比例;其次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优化股权结构,提高独董、监事会的内控作用;再次要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外部监管的作用;最后要完善和细化相关的市场和法律制度,一方面让市场自身的运行更趋合理,另一方面提高上市公司的违约成本,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的处罚。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工作。首先违法违规和监管是贯穿于证券市场整个过程的一对永远不可调和的矛盾,随着证券市场的向前发展,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手法会不断翻新,监管手段也要及时进行调整。其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所涉及的因素太大、太多。从问题的表象到其背后的因果逻辑,从市场内到市场外,从个体公司到整个经济系统,协调管理这么多复杂因素意味着要做很多的工作,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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