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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的地震保险制度。2000年,土耳其颁布了强制地震保险计划法案,该计划由土耳其政府、保险公司以及世界银行共同合作建立的“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负责执行和管理。其主要特点:一是法律规定市区内的所有住宅建筑物必须投保地震保险。独立于火险,保额为2.5万美元,超过部分实行商业性自愿保险。强制性地震保险条款由政府主导开发。二是地震保险主要依赖国际市场进行分保。土耳其国内的保险公司出售强制性地震保单后,以分保的形式将保单所有风险转移给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再将其中95%的风险分散到国际再保险市场。三是灾害损失实行分担机制。10亿美元以内的损失分别由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再保险公司和世界银行来承担赔偿,政府承担10亿美元以上20亿美元以内的损失,其中70%仍通过再保险公司形式由国际再保险市场承担。
4. 综观上述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尽管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灾害救助体制不同,各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也不尽相同,但有些做法带有一定普遍性,一些经验值得借鉴。
(1)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比较健全。从已经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看,这些国家都十分注重以法律形式来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其巨灾保险的相关法律比较健全和完善。
(2)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应对巨灾风险中的作用。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少数人损失、多数人分摊”的制度安排,可以大大增强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特别是通过再保险等制度安排,可使巨灾风险在更广泛的区域甚至全球范围进一步转移分散。实践表明,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注重利用保险市场来应对巨灾风险,商业保险已经成为各国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近半巨灾损失是通过保险市场赔付的。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应对巨灾风险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3)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从上述国家的实践来看,不论采用何种模式,这些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都有政府的支持,只是支持方式和力度有所不同。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财政资金的支持,如日本政府为地震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美国由政府支持建立政策性洪水保险,新西兰政府对地震保险承担托底责任等。二是优惠政策的扶持,如日本政府对巨灾保险公司经办地震保险实行所得税减免。土耳其政府对巨灾保险基金和其收入免征相关税费。三是重视防灾和保障制度的稳健运行,美国、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都把灾害预防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对可能出现的严重自然灾害使巨灾保险制度难以正常运行,政府提供融资担保等,充当巨灾保险制度的“后盾”。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对建立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十分必要。
(4)通过巨灾风险基金的运作来应对巨灾风险。目前,世界上已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多数设有巨灾风险基金,通过统筹安排分保,充分利用再保险的机制和资本市场的作用分散风险,同时汇聚部分保险资金,实现基金的滚动积累,以弥补保险业的保险金和提供再保险陪付等。基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入、保险公司保费的提取、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市场筹集等多种渠道。从实践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巨灾保险基金的运作,实现了巨灾风险的合作分担机制。例如,1980年挪威建立自然灾害基金,其作用是在保险公司中分散巨灾风险损失,建立巨灾的再保险机制,在基金和成员之间订立分担巨灾损失的契约。法律规定,凡巨灾保险的所有损失必须告知基金管理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根据费率高低和市场份额将总损失在成员公司间分摊。
(5)单一依靠市场管理或政府管理巨灾风险是不行的。单一依靠市场管理,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市场随着世界各地巨灾风险的加剧,面临着直面冲击,特别是巨灾风险损失的提前,往往会影响保险人及再保险人的经营稳定性,甚至可能侵吞再保险人几年乃至几十年的经营成果,对其再保险能力上带来不小的打击,迫使许多公司兼并或停业,承保能力下降,再保险业务的续转发生困难,再保险人对巨灾风险的恐惧心理制约再保险产品的供给,或造成产品价格直线上升,巨灾风险证券化因发行证券成本太高,证券流动性不高等原因发展不快。单一依靠政府管理,政府补偿机制的事后性特征、效率问题和承受力问题,无法有效解决巨灾带来的各种问题。
三、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现状和问题
(一) 我国巨灾风险状况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主要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联合国统计资料表明,上个世纪全世界五十四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八个发生在中国。而民政部有关统计表明,中国每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亿至六百亿元人民币之间,由此可见,每天都要因此损失一亿多元人民币。
1. 中国的自然灾害中,地震灾害是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威胁最大的一类巨灾。据统计,在全世界死亡5万人以上的17次地震中,中国发生了13次;而死亡20万人以上的4次地震全部发生在中国。瑞士再保险发布的sigma研究报告中指出,2008年,中国四川特大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240亿美元,占全球因巨灾引起的经济损失(2690亿美元)的一半以上。
2. 此外,洪涝灾害是我们不得不直面的另一重大灾害。因为它地域分布上的广泛性和时间上的频发性,致使洪涝灾害在各种自然灾害中经济损失程度最高。1998年发生在长江、松花江和嫩江流域的特大洪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666亿人民币,全国大约2/3的国土面积存在着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洪水灾害,有80%以上的耕地受到洪水的危害。
3. 干旱是中国面临的又一巨灾风险,区域性干旱灾害几乎每年都会出现。主要的旱灾频发区包括东北、西北、华北等地,此外西南、华南等地的严重干旱也时有发生。有数据显示,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年平均受旱面积达3.1亿亩,成灾1.2亿亩,因旱灾年均减收粮食约100亿公斤。旱情严重时期,全国一度有6 400多万人不同程度缺水,全国有2 700多万人、2000多万头牲畜因旱遭遇饮水困难。
4. 台风、泥石流以及森林火灾都是我国发生得较为频繁的灾害。约占国土面积69%的山地、高原区域因地质构造复杂,所以导致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森林火灾每年都会有好几起,损失较严重的像是1987年的大兴安岭5•6特大森林火灾,被描绘为:“大火烧过了100万公顷土地、焚毁了85万立方米木材,令五万同胞流离失所、193人葬身火海,五万余军民围剿25个昼夜方才扑灭”。
5. 1990—2008年19年间,我国平均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约3亿人次受灾,倒塌房屋300多万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口900多万人次,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亿元人民币。
综上,我国自然灾害具有四个主要特点: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大。
(二) 我国巨灾风险的管理现状
千百年来,面对各种巨灾的威胁,中国人民进行了不懈的抗争,表现出了无比的勇气和卓越的智慧。解放以后,党和政府更是极为重视减灾防灾工作,且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效。灾害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而目前,巨灾风险管理包括两方面:灾前的风险降低和风险转移;灾后的风险自留。风险降低包括控制灾害源和规范人类自身行为;风险转移包括使用商业保险、再保险和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如巨灾债券);风险自留包括财政预算支持和国际援助。
对于在灾前的风险降低方面,我国实行四部门联合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机构体系,包括民政部救灾司、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和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通过联动合作,加强防灾减灾。
1.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立体的监测体系,由空、天、地,加上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地面观测、地理观测和海洋观测组成。如通过在汶川地震断裂带进行钻探工程,地加密面观测站点,以及多发一些对地观测卫星等措施,对灾害的发生进行及时的、全气候的时间分辨率和空间分辨率更高的监测。
2. 推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努力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出台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专项预案,还有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不断地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证了灾害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并加强了基层灾害信息员的培训。
3. 大力推进社区减灾工作,主要包括评选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加强社区一级的减灾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大力兴建避难场所,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等。
对于灾后的风险自留的资金补偿,仍以政府财政补偿、支援为主。政府通过起草救灾条并且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中央和地方对灾害分级管理的机制,包括救灾资金的分级负担、灾情分级管理等等一系列工作,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救灾补助标准以保证受灾群众能继续进行生产、生活。而在灾前转移风险方面,目前还未引入商业保险运作机制参与其中。
(三)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依旧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各部门之间合作仍不紧密,缺乏统筹协调管理。多个政府部门的合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各部门就此问题开展的交流与合作不够深入,未重视科学的灾害事故评估理论和技术,致使巨灾保险业务的承保亦无章可循。也没有设立一个统一协调管理的国家机构,国家财政部门更未设立过巨灾风险管理的专项基金。
2. 信息不够详细和公开。我国的巨灾风险信息分散,没有整合起来,为保险行业建立累积风险的分析平台,特别是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贴近国情的巨灾模型。一方面是由于巨灾的极不稳定性造成的,因为罕见的巨灾可能在保险人尚未累积到足够的准备金就发生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缺乏保险标的的详细信息和历年的损失记录导致。
3. 国民收入较低,民众保险意识差,个人的投保意愿较低,长期以来形成了“靠、等、要”的固化思维模式,对巨灾保险缺乏积极性。由于历史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在各项减灾工作中往往强调政府的领导作用,轻视个人参与,对市场力量的应用严重不足。这不仅造成有限的国家财政资金被大量投入灾害救济工作,而且也在客观上造成我国国民的防灾意识普遍薄弱。相当多的人认为,防灾救灾只是政府的职责,与己无关,而一旦发生灾祸则只等待国家救济和善款捐助。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3/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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