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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
(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义务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4条、第45条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2、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的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也负有在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即“后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缔约双方当事人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随附义务。这是《劳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力,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做出了相应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关于完善解除劳动合同之法律适用的建议
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最近若干年虽然在经济上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仍需要通过实践积累更多的经验。在企业用人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劳动合同问题的处理上,由于用工双方对彼此权利、义务理解的偏差,产生矛盾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在相对复杂的客观环境中,妥善解决问题,是需要社会各成员都需要思考的事情。《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用工的成本,使企业招聘员工比以往更加慎重,也更加重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尤其关注劳动合同执行中细节方面的问题。对劳动者而言,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落实力度比以往更大,与自身利益的关联度更高,与用人单位谈判的力度得到强化,所以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关注度也比以往要高。
在用工双方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对双方而言,劳动合同是其中最有力的证据。问题的最好解决方法是解决在问题发生前,《劳动合同法》的普及教育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更多重视,对各类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相关法务部门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需要持续不断,并且要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普法教育,使大家重视劳动合同的签署,明细劳动合同的各项内容,防患于未然。
鉴于需要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政府后续又出台了各种配套法律、法规,由于各配套法规是对《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释,所以在实际情况中,多套法律、法规资料的结合就需要法律工作者完善法律知识和熟练掌握运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律知识的不完整,就有可能作出有违法理和法律的事情。
根据对《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条的理解,结合社会现状,对相关法律适用主要补充提出以下三条建议:
(一)借鉴国外作法,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违法解雇的损害赔偿范围,表面上具有可操作性,简便可行,但是仍然存在问题,例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没有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建议借鉴国外的作法让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把律师代理费视为胜诉方劳动者的损失,必须要支出的费用,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劳动者提出异议,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如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构成非法解雇,用人单位除了承担经济补偿金、法定赔偿金外,还要承担劳动者为了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把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一并视为劳动者的损失,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和恶意诉讼,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用人单位解雇权的限制。
(二)缩短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周期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多为仲裁申请人或者原告方,其对权利实现的期待非常迫切。有的还可能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了基本生活,急需仲裁和法律程序能够尽快结束,以使劳动者的权利得到实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审理程序设计的本意和初衷是为了方便快捷地解决劳动争议,缩短仲裁、审理时限,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一般情况讲,劳动者的经济能力与用人单位相比较弱,如果在劳动争议案件上使用的时间越长久,对劳动者越不利,普通劳动者因为生活原因,不可能在案件中花费很多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三)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劳动争议审判庭
随着新劳动法的推出,加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大幅度上升,除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之外,伴随着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也趋于复杂化。争议内容涉及到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及劳动保护等各诸多方面的内容。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极其容易引起各类矛盾的激化,并可能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实行专业化审理,可以借鉴先进经验,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内设立劳动审判庭,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专业化审理。据相关媒体报道,北京、重庆、苏州、无锡等城市已经尝试设立了单独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并且积累了相当多的实际运作经验,这一做法非常值得在全国借鉴推广。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推出,在实践中都会遇到一些操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劳动合同法》对比以往的法律法规,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给企业经营者带来了挑战,同时也是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考验。如何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与企业员工的关系?是需要雇主和雇员双方面共同思考的问题!如果要处理好企业和雇员的关系,签署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是并存的,企业管理者与企业员工对相关法律的学习和理解需要双方面共同的关注。在出现劳动合同纠纷时,理智冷静,依法处理,并争取能协商解决,沟通协商是解决问题成本较低的方法。同时也希望政府和社会能够关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类社会成员的生理和心理上的健康生存和发展,尽早完善中国的法治环境,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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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伟杰:《劳动合同法原理与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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