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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监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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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完善立法制度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程序的各主体及程序各环节进一步规范,才能真正实现民事再审监督制度的价值。因此,司法层面的构建同等重要,其与立法层面的制度构建相辅相成。

    1.进一步推进基层法院审监工作的职能作用。法院在行使审查监督职权时,应明确基层法院审监庭的两项基本职能,一是审理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申诉案件、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和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二是做好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期在正确的观念引导下,有效地开展民事再审监督工作。为此,要确保审监庭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并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审监人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同时,上级法院要加快对各地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性意见的制定,及时指导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各地开展好这项工作并取得实际成效。

    2.加强法检系统内部沟通协调力度,进一步保障民事再审监督制度有效运行。法院、检察院两机关应充分沟通,构建合作机制,实现抗诉案件的“无缝对接”,尽可能促进抗诉质量的提高,避免抗诉权的滥用,进一步保障民事再审监督制度有效运行。笔者认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法检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领域中的协调配合:一是规范抗诉案件庭审程序。(1)明确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判发现有下列具体情形时,可依职权进行审查:①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②原审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的。(2)对于检察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法庭在庭审调查阶段结束前应当询问出庭人员是否需要予以必要的说明。(3)出庭检察人员不参与法庭辩论,但在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前,经法庭同意,应对抗诉书的内容进行说明。(4)对于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抗诉案件,出庭人员可以在庭审调查或法庭辩论结束前发表出庭意见。二是建立、健全检察建议制度。(1)检察院受理民行申诉案件,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应当抗诉的案件,法院认为自行复查或再审更为适宜的,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法院再审。检察建议应制作书面形式并加盖检察院印章。(2)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法院经复查决定再审的,自决定再审之日起七日内将再审裁定书送达同级检察院。相反,法院对于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应当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不能进行再审的理由。三是建立、健全共同息诉协调制度。(1)检察院对于其认为必须提请抗诉的案件,抗诉前应当先与法院审监庭沟通协商。法院认为原裁判正确,并且能充分说服检察院的,检察院应当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息诉工作。反之,检察院可以按照自己的审查程序提请抗诉。(2)检察院对于认为可以提请抗诉的案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经复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的,应当以书面复查意见及时回复检察院,由法院、检察院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注4)

     引文注释:

    (注1)(著作)刘家兴 主编 《民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503页。

    (注2)(著作)田平安 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第267页。

    (注3)(论文)孙祥壮:《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后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法律适用》第2010年第2、3期,第146页。

    (注4)(网文)栖霞法院:《栖霞法院加强与检察院沟通协调 共同做好审判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著作)虞政平 主编:《再审程序》法律出版社2007年。

    2.(著作)杜闻 主编:《民事再审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

    3.(论文)于雪梅:《民事审判监督制度之研究 》,[学位论文],2007-郑州大学:法律。

    4.(论文)冉君宜:《民事再审制度之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审判监督制度改革 》,[学位论文],2008-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

    5.(论文)李国旗,郭宏伟:《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缺陷分析与程序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6.(论文)孙祥壮:《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后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法律适用》2010年第2、3期。

    7.(论文)王亚新:《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整体的程序设计--以《民事诉讼公修正案》为出发点 》,《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8.(论文)江伟,徐继军:《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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