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
⑴保障提供完整、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承担投资风险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取收益。投资者选择最有利的投资机会、必须依靠完整、真实、准确、及时的资信情况、运营情况等一切重要信息,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保障信息的获得,作为投资者个体而言是很难获得其正常投资所需的充分信息的,其利益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⑵能够约束和防治企业的不法行为。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步分离,经营者在职务上的便利,使得其可能会利用优势来与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公司造成损害,而如果任其不公开所有的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重大信息,势必给股东造成损失。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约束企业的经济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⑶防止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所有投资者平等地获得信息资料,如果只有少数知情人知悉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他们可以散布虚假信息、利用预先获知的信息从事非法的投机活动,操纵市场,搜取巨利或转嫁风险,使一般投资者因为信息的劣势而致利益受损。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防止少数知悉者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操纵市场。
⒉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证券市场上,公平原则的首要要求就是信息的完全性和对称性,即所有投资者拥有同等的及时信息。公正,要求证券监管者公正无私地进行市场管理和对待市场参与者。公正原则是以法律框架实现市场所有参与者之间的平衡与秩序的关键,并构成对管理者、立法者、司法者权利的赋予与制约。公开,要求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向市场参与者公开披露,任何市场参与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市场活动。公开原则是实现市场公平和公正的必要条件,也是证券法律的精髓。
⒊信息披露制度是投资决策科学的前提
投资者只有对证券发行公司不断更新的财务、经营等状况有全面真实的了解,才能据以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理性投资决策的作出,必须以信息披露制度为保障,获得准确、可靠、及时的信息。因此,信息披露制度是投资者决策理性的前提。
⒋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自我约束和自身发展,有利于证券监管,促进证券市场发展
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为筹资、上市、发行证券就必然要树立一个良好的外部形象,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为其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形象的机会,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自身经营管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证券发行人公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监督和审查,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高效运营,更好发挥证券市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促进功能。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建立起以相关基本法律为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和规范性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国家基本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等;行政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另外还有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注1)。该框架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到手段,并参考国际通行规范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披露标准较高,制定过程较为透明,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范围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其他信息(注2)。同时下列的信息可以免予披露:一是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三是证券监管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形式
我国证监会自成立以来,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逐步确立了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同时,上市公司监管也围绕信息披露这个中心,建立了“事前立规、依法披露、事后追究”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注3)。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各司其职,合理分工,协调监管的强制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也已初步建立。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会计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严重失实,宝利沥青2008年母公司总资产为3.29亿元,较其向当地政府部门上报的资产规模整整高出了4.88倍,净资产1.65亿元,较核查报告披露的净资产数据多出了4.69倍。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期间,绿大地披露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数据多次反复,该公司预测其2009年净利润从盈利6212万元到亏损1.51亿元,前后相差达2.13亿元;另外,绿大地2009年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存在多处错漏,个别项目前后差错金额较大。公司管理层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使得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不真实。如有些公司已披露了一个利润分配方案,但股东大会又否决先前公布的利润分配方案,但未向社会公开,误导市场,在广大投资者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但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披露信息内容不充分主要表现为对资金投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不充分;企业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等。*ST广夏披露的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在“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中没有将*ST广夏对原实际股份的1.61亿元关联方占用列入其中,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同时,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另外,法律也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但恰恰是这些信息往往是上市公司不愿意披露的。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2010年11月,贵州百灵与紫云自治县政府正式签约,在猫营镇投资建设万亩山银花种植基地。百灵将全面启动基地项目建设,预计2011年年底完成全部种植,三年后可收成,四年后达到收成高峰期,年产干花两千吨,产值上亿元,此信息至2010年底未发布公告,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紫金矿业因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的污水泄漏事件被环保部门通报的信息披露也不够及时,这些都极大的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信息披露非主动性
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特别是对于那些亏损的上市公司总是担心自己或是失去配股资格,或是将被停牌等,因此,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回避的心理。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2/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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