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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权威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是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其拥有的专业知识和对公司内部信息的充分了解和分析后做出全方位评价意见,以警示普通投资者可能会面临的风险。
(四)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外部环境约束
1、积极贯彻公司治理的理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可以鼓励公司向公众披露更多的有用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存在问题等,并且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要建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约束机制,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明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2、完善整个证券监管体系
对于信息披露,必须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机构共同把关、监管体系,才能真正有效地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充分、及时,才能预防、消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虚假、遗漏和滞后。在这一体系中,中介机构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的第一道屏障,在监管机构之外起到了一种间接监管的作用,弥补了政府监管在效率及专业性上的欠缺。中介机构之外,证券分析师、股评家以及证券公司的专业分析人员利用其专业知识对众多的市场信息进行筛选、梳理、核实、分析、准确、客观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他们有承担着揭露虚假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投资决定的重要职能,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的第二道屏障。新闻媒体是监督信息披露、揭露虚假信息的第三道屏障。媒体作为舆论监督工具,具有监督报道权和信号传递权。离开媒体,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就难以实现。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又有强烈的责任感的新闻机构,在发现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后,大胆地予以披露并在舆论上予以谴责,既弥补了政府部门监管的不足,又对造假者形成一种威慑力量。
引文注释:
(注1)杨朝晖:《证券投资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224页。
(注2)高西庆:《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深圳证券市场导报》,铁道出版社,2003年lO月第1版,第29页。
(注3)何卫东:《如何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证券时报》,2008年12月24日。
(注4)秦雪、梁劲:《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企业经济》,2005年第19期,第21页。
参考文献
⒈王保树:《商事法论集》卷1,法律出版社,2006年11月第2版,第24页。
⒉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l版,第16页。
⒊郭强华:《中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31页。
⒋王霞:《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财会月刊》,2005年第6期。第28页。
⒌蒋顺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
⒍王艳梅:《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对策》,《企业家天地》,2008年第09期。
⒎张家文:《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中的信息披露问题》,《消费导刊》,2009年第07期。
⒏《上证所年报审核信息披露有待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报(网络版)》,20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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