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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发达国家的低碳财税政策,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在经济低碳化的转型发展过程中,能源税主要是碳税受到重视与和广泛运用;二在实施低碳财税政策过程中,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保证了宏观税负的基本稳定;三是着力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杠杆作用;四是大力发挥市场的配合作用。
1.碳税应用范围的扩大化和运用范围的定向化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开征的碳税或类似的税种主要有气候变化税、生态税、环境税或能源税等。大多数国家征收此类税种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因此,在税收资金的使用上,一般都具有定向性或专款专用的性质。如英国的气候变化税是针对各行业在使用煤、电、气时征收的一种税金,其收入的绝大部分又通过各种方式回流到企业,其中,70%左右的收入通过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10%左右的收入用作对企业进行能效投资的财政补贴,5%左右的收入拨给碳基金。在征收碳税时,大多数国家秉持的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在开征碳税的同时,相应地降低其他税收收入的比重,从而保证在总体上不增加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而我国目前相关税种的税收资金并没有得到定向使用。
2.低碳财税政策的杠杆化
发达国家注重低碳财税政策的引导与杠杆作用,政府除了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直接的财政补贴外,还常利用担保基金、循环基金以及风险基金(如英国的碳基金)等作为杠杆工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各种能效项目、新能源项目的开发。
3.低碳财税政策重在鼓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自主化
发达国家在实施低碳税收政策时,还注重鼓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的自主性,即对与政府签订自主减排协议的行业或企业,若能达到协议商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待遇。
4.税制调整的“绿色化”
为了促进经济的低碳化,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了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目的是使税制从整体上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资源、环境的保护。
5.行政措施、财税政策、市场机制的协同化
在节能减排的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会综合运用行政措施、财税政策以及市场机制,并通过不断提高这些手段之间的协同化程度来更好地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其中,行政措施主要包括:减排行政指令、节能条例以及强制性的行业准入标准等。虽然这具有很强的目标性,但减排的最终效果还取决于微观市场主体的执行意愿与力度。在行政措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还需要通过财税优惠政策激励。除了财税政策的激励外,减排目标还需要借助市场机制来实现。当前,一些发达国家实施的“限额一交易”制度就是一种市场化的减排管理手段,它有助于市场主体降低减排成本。
四、未来财税政策的建议
(一)运用财政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面对资金投入不足的局面,我们一方面应当在编制政府预算时,要在经常性预算中设立节能支出科目,并且建立的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另一方面将分散在企业技改资金和高新技术发展创新项目资金中的相关节能产业投入集中起来,逐步提高对节能项目投资占预算内投资的比例,同时,有针对性的选择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意义重大的新能源项目和节能项目,采取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采取综合性政策帮助财政补贴政策的落实,并对生产企业和消费者进行综合补贴
虽然进行财政补贴可以降低新能源汽车的购置成本,但是单纯从价格上进行补贴仍然存在局限性,为有效提高新能源汽车的使用,首先应从整体上降低汽车购置环节的税收,与发达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保持相当,可以取消征收汽车消费税,降低车辆购置税税率,保持车船税现有水平;其次,对符合节能减排指标的商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原因一是现有针对商用车鼓励政策较少;二是能有效降低商用车运营成本,鼓励车辆更新,提高生产企业和营运企业的利润水平;再次,继续执行汽车下乡、以旧换新等鼓励政策,保持政策效应的连续性,为拉动消费、扩大内需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在政府投资中,电力、钢铁和有色冶炼等重点行业的建设性预算中可以安排必要的财政节能投资,对能源使用单位的技术改造投资,生产新型节能设备投资,开发关键性、共性和前瞻性节能技术并推广应用节约能源效率的技术进行财政补贴。除对特殊重要、投资数额巨大的国家级节能项目选择直接投资方式外,更多地利用贷款贴息方式,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其中,拓宽有助于节能减排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以及产业化示范项目的融资渠道。
生产和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两大动力,也是调节经济发展方向的两大基本因素。推动低碳经济的进步,不仅要倚靠对环保生产技术的革新,还要着力于对绿色消费理念的培育,使得科学环保的消费方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得以推行。因此,对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给予间接补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财政措施。
为促进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中列举了一系列节能产品,就是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的家电产品。具体补贴方式是生产企业按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财政补贴后的价格销售高效节能产品,财政根据产品推广数量和补贴标准对生产企业给予补贴,即采取间接补贴方式。
这种补贴方式的优点:一是中间环节少,推广效率高。高效节能产品产业集中度高。由企业负责推广,可充分利用现有销售网络,降低推广成本;二是方便消费者,可操作性强。生产企业按照补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能够直接享受到价格上的优惠。通过财政政策对消费的引导,可以将高效节能产品国内市场销售份额提高到30%左右,实现年节电约750亿千瓦时,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推动节能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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