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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出口退税率大范围下调,致使出口增速明显的回落,此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不仅下调了出口退税率,而且新增了近2000个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而有效的防范了企业试图通过大量进口原材料转做加工贸易来规避出口退税下调的不利影响。另外,此次调整没有过渡期,出口退税政策立竿见影。
由上可见,出口退税政策与出口规模呈较强的正相关性,即出口退税率上调有效促进出口增长,而出口退税率下调对出口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实践证明,出口退税对我国外贸的发展功不可没。
(二)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出口结构优化的影响
(注5)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中国出口产品结构的优化。出口结构的优化包括出口产品结构的优化和出口产业结构的优化。中国历次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针对不同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予以不同的调整,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通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可以调节中国出口的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通过出口退税杠杆淘汰低端产业,实现资源配置的调整,使资源向所扶持产业方向流动,推动中国出口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随着中国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中国出口产品结构不断改善,工业制成品出口所占比重逐渐超过初级产品,高附加值比重上升。1999年1月1日起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和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7月1日起,其它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对机电产品的出口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历史表明,出口退税通过促进外贸的发展,扩大海外净需求,对经济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起到了显著作用。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减少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的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引导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关联度较大的产品出口。从短期看,对一些资源性产品,棉机织物品等出口产生一定消极作用,但从长期看,有利于调整中国资源性产品的出口结构,提升棉纺织品、服装及一般机电产品的非价格因素的竞争力,鼓励高科技含量产口出品优势。2005年我国先后对各类不符合经济建设目标的出口产业调低或取消了出口退税,通过政策措施加大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成本,降低了各类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成本,有效的引导了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调整。
(三)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的出口贸易方式的影响
我国出口商品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一般贸易方式和加工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约占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额的95%以上,其余还有少量的补偿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转口贸易等。我国对加工贸易出口的货物中“来料”、“进料”部分实行“不退也不征”的原则,这就彻底贯彻了出口产品零税率的原则。而对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中的国产料件实行的是“先征后退”的做法,引起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之间的税负不均,部分传统产品从一般贸易转向加工贸易。由于近几年中国较大范围的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和降低出口退税率,一般贸易出口和加工贸易出口的比重正在发生变化。(注6)历史数据表明,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主要是出口退税率的上调或下降通常导致了一般贸易出口呈同向变动。而对加工贸易中的进料加工出口的影响较小。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中国的贸易方式产生了影响,促进了中国一般贸易的发展,同时在不断进行税率调整的过程中使一般贸易出口与加工贸易出口的结构发生了变化。
(四)出口退税政策比汇率政策具有更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提到出口退税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就不得不提到另外一个概念,就是汇率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是和汇率政策比较而得出的。
汇率的变动的作用具有全面性(对所有产品都一样)、双向性(在刺激出口的同时不利于进口),从而直接或间接的波及整个国民经济;而出口退税则是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的产品区别对待)、其作用具有单向性(在刺激出口的同时不直接损害进口),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范围较小。从政策的灵活性看,出口退税是一项较为灵活的手段,政府可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出口退税率,同时中国政策实施出口退税政策的主动性较强。(注7)而汇率政策则会受到克鲁格曼的“三元悖论”理论的制约,即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性三个目标不可能同时实现。
出口退税政策一般对出口贸易直接影响大,对一般进口贸易的直接影响较小,因而它是一种单向调节的政策工具,经济效应单一,可供政府灵活运用。汇率政策却是一种双向调节政策工具,在调节出口的同时,又会对进口直接起反向调节作用。在既定的出口目标下,协调运作汇率政策与出口退税政策,会起较好的政策效果。
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政策会降低产品的国外市场相对价格,从而刺激本国的出口偏向型经济增长。然而,人民币持续升值,进口国的贸易保护政策,进口国的国民收入及其消费者的偏好等因素,都会制约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控效应。如果出口退税的杠杆效应得不到有效发挥,那么其成本代价就是巨额的财政赤字,频繁的国际贸易争端以及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滞后。由于国外市场需求能否对价格变动做出理性反应,是决定出口退税政策有效性的决定因素,所以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中性的,鉴于此,财政政策应鼓励外贸企业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降低出口产品的可替代性,从而维持出口产品的持续有效需求。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有效发挥不仅要刺激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还要维护中央财政收支的长期趋势均衡。
四、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在发展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总体看来,该政策有效促进了我国外贸出口的增长,并日益成为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在调整中不断的完善,但出口退税政策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必须关注的情况。
(一)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
1.出口退税机制不完善。
出口退税机制有效运行需要具备出口产品结构优化、财政负担均衡、税企权责对等三个基本条件。2004年1月1日,我国实行新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在这种新的分担机制下,中央承担90%左右的出口退税额,但经过不到一年的运行实践,地方政府急呼难以承担超基数25%的出口退税。基于这种情况,2005年政府将超基数的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由42:25调整为92.7:7.5,至此,中央财政将承担全部出口退税的95%左右,矛盾再次集中到中央。从表面上看,发生大规模的欠退税是由于中央安排的退税资金不足造成,似乎是出口退税政策出了问题,但究其深层次而言,不难发现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缺陷。
2.立法保障不足, 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幅度过大,次数过于频繁。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做出了规定。但在上述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多次对其进行补充、修改、调整。2008年8月到2009年6月间,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又7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给出口企业带来了经营上的政策风险,使它们难以形成合理的政策预期;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政策的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有些程序可能因此要加以修正;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始实施,这会使退税工作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
3.出口退税资金安排不合理造成地方发展不平衡,资金有隐性转移。
按现行的增值税管理办法,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为基数部分实行75:25的比例,增长部分实行70:30的比例。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可就征税的税款得到25%的基数分成和30%的增长分成。在中央财政承担所有退税款的情况下,地方则可以完全享受相当于基应退税款25%部分的税收利益,这实际上等于中央给了出口企业所在地“隐性的转移支付”。同时,出口企业的退税款增加,则其税收成本相应的减少,出口企业的利润相对增加,出口多的地方政府的企业所得税也相应增加。出口企业较多东部沿海的省份享受到的“隐性转移支付”比较多,而中西部地区却得到很少,在客观上加大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在现行的中央财政负担全部退税款的情况下,地区间的贸易发展不平衡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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