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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地不同类型企业和不同贸易方式采取不同的退税待遇,造成实际税负不公。我国现行出口退税主要有三种办法: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对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按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由于不同方法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不同,致使计算的退税额不同,即企业之间承担的税负不同。
(二)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引发的问题
目前我国为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多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其幅度之大,频率之高,前所未有,而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1.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由于出口退税政策原则上是一种中性的政策,即:使本国产品以不含间接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但是由于税制差异和征退税过程中复杂多变的情况,使得很多时候在国际贸易中无法明确的地判断一国对某种产品的出口退税是否是中性,因而引起了众多国际贸易的纠纷案件,我国长期以来遭受各类反倾销诉讼的困扰,虽然各国对我国的指责和发难并没有直接的针对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由于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产生的。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蔓延至全球,外国需求的减少导致我国出口贸易遭到重创,我国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从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在半年多的时间里,连续七次调高了出口退税率,涉及近万种出口商品。同时调整频率之高,幅度之大是自1985年以来我国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少有的。以期达到扩大出口,增强企业竞争力,获取规模效益,恢复经济活力的经济效应。而这一系列的刺激经济复苏政策出台的同时,引起了众多国际社会的不满,我国的各类国际贸易纠纷案件增多。(注8)2009年全球反倾销调查的数量比2008年增加了15%,而最终裁定反倾销案件比2007年增加了22%,而反补贴的调查数量也是急剧增加,已跃居全球第一。2008年,21个国家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调查共93起,涉案金额达63亿美元。奥巴马政府上台后,美国劳联、产联等工会组织和美国纺织界、钢铁协会等产业组织在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劳动福利、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上对我国的指责调门再度升高,要求新政府提高对我国技术、环境、劳工等贸易壁垒的门槛。同时,近年来,我国的巨额贸易顺差和出口过快的增长,也引起了贸易伙伴的不满,使之对我国出口产品频频发难,由此而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从货物领域向服务、知识产权和投资领域扩展,从家电、纺织品等转向新兴的钢铁、汽车、通讯、化工等产业。所有这些都不利于我国对外经贸的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国内经济的均衡发展。
2.我国的出口贸易条件恶化,触动他国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
出口退税率提高后,我国出口商品会以更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这符合我国企业利用价格优势竞争以扩张国际市场的一贯做法,但是此做法非但没有带动出口,反而使得贸易形势更加严峻,贸易利益也日渐微薄。同时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再度兴起,由此引发的他国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指控也必将增多,无形增加了企业应诉的时间和精力,并加重了其经济上的负担。
3.提高出口退税率造成福利损失。
从整体政策看,提高出口退税率能刺激出口且增大贸易顺差,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使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因此,央行需要通过投放更多的人民币以买入外汇,从而保证汇率的稳定,最后导致国内流动性过剩,助长国内价格上升。从企业个体看,提高出口退税率会拉大出口与内销的利益差额,引导企业提高国内价格以减少内销,降低出口价格以扩大外贸。尽管出口企业会因国内价格上涨、国外销量上涨和获得出口退税而获益,但国内消费者却无法从中直接获利,政府更是会因退税率提高而加重财政负担,相反,国外消费者却可以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享受到我国的财政补贴。由此可见,提高退税率对扩大内需作用不大,且净福利遭受到了损失。
4.出口退税的利益被外商挤占。
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议价能力有限,提高退税率获得的退税收益几乎全部通过价格让渡给了国外贸易商。中国长期实施外向型战略,鼓励企业积极扩大出口,生产能力已基本形成,当国际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时,我国企业的供给能力很难进行相应调整,加上出口商品大多附加值低、同质化严重,导致出口企业在国际议价方面不占优势。而当出口退税率提高后,外国进口商会压低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格,拿走大部分的退税利润,所以财政收入实际是“补贴”了外国进口商。在一定程度上出口退税财政刺激政策缓解了出口企业而临的短期压力,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国际议价能力普遍较弱,国外进口商以出口退税率上调为借口,要求我国企业下调出口报价,国家上调出口退税率的部分利益被国外进口商挤占,出口退税政策刺激效果在危机时期被严重削弱,同时变相的增强了国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结论:从本质上说,出口退税政策是一种消除税收歧视、防止国际重复征税的中性的稳定的制度安排。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都选择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全额退还国内已征的货物与劳务税,即按照“应退尽退”的原则进行出口退税制度的设计。而在我国,自从1994年开始实行增值税出口退税以来,出口退税政策在不同场合,为实现不同的政策目标被反复使用,已经背离了中性原则,演变为一项相机抉择的经济调控政策。
且不说我国出口退税率与征税率的背离必定导致退税不彻底从而影响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不说政策的频繁调整无疑会扰乱微观主体的经营决策,诱导企业决策和行为趋于短期化,在经济波动期间密集上调出口退税率,虽说收效甚微,但政策意图无疑是在鼓励中国出口企业凭借低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这势必给出口企业一个错误的信号,即继续延续这样一场由来已久的较量;以自身生产要素量的消耗与竞争对手商品品质的提高相对抗,而体现在生产要素中的资源稀缺性则隐含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不可持续性。
五、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在发展和实施过程中,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方面
1.完善出口退税机制
为了使出口退税政策有坚实稳定的运行基础,我们有必要围绕出口产品优化、财政负担均衡、税企权责对等这三个基本方面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从而有效的提高出口货物国际竞争力、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外贸出口持续发展。
产品结构优化方面,可以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总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以这种方式推动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财政负担方面,重新确定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增强地方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能力,减轻中央财政负担,以达到财政负担均衡的目的。重新调整增值税收入及其超收部分的分享比例,适当调高地方的分享比例,可以加强地方可支配的财力,从而减轻中央财政负担。
税企权责方面,需要进一步明晰政府与企业的权利边界,建立起与之相对应的“谁出口、谁受益、谁负担”机制。在不断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过程中,不断明晰政府与企业权利边界。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4/6/6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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