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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立法机构涉及信息披露的立法除了证券法以外,还有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在某些章节对信息披露也有一定要求。同时规定了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其职责如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这一规定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2006年12月13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成为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的统领性文件。在该文件中首次引入了公平披露的概念。所谓公平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注3)
以上仅就最新修改的个别法律、文件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发展进行了阐述,当然沪深两个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等文件也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不断的完善。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1、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随着《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完成,可以说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主题,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该框架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到手段,都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并参考了国际通行的规范,披露标准较高,制定过程较为透明,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
2、信息披露的形式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形式采取的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对其证券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资本市场是一个存在着重要的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极易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只有将政府这只看的见的手被引入制定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注4)
3、信息披露的范围
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大块内容:(1)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临时报告(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7)其他信息。(注5)
要求披露的都是公开信息,而下列的信息可以免予披露:一是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是证券监管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三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三、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中国的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律化,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投资者、转嫁商业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主动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特别是对于那些亏损的上市公司总是担心自己或是失去配股资格,或是将被停牌等,因此,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负面信息,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回避的心理。
2、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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