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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或是为造市而制造大量小道消息。这严重破坏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不利于投资者公平享有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的权利,也不利于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新变化。有些公司披露的中期报告过于简略,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等等。
4、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会计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公司的管理层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使得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不真实;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这些信息披露实质上是与庄家配合,误导市场,在广大投资者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5、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注6)”。但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披露信息内容不充分主要表现为对资金投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政府有关政策变化对公司影响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等。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事件等等。但恰恰是这些信息往往是上市公司不愿意披露的。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原因
1、特殊的经济环境
过去我国一直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和行政权力进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许多股份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国有大股东控制力强,股权结构不够合理。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改组成功,获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就在资产评估和财务报表上大做手脚,以求通过证监会的审批。
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有通不过审核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不仅企业本身乐于这样作假,当地政府也往往支持这样做。因为成立股份公司既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发展地方经济,又能提高地方政府的政绩。有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其他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而公司上市后,有些经营亏损的企业,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的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
2、巨大的利益诱惑
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通过正常经营渠道永远无法得到的超额利益,从股票市场上“圈”到更多的资金,肆意编造虚假信息;而有些中介机构、管理部门为了从中“分得一杯羹”,增加自己的收入,在虚假信息生成和传播过程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3、低廉的违规成本
违法成本低廉表现形式有二:一是违规披露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
对于造假者而言,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预期收益,造假者就有“冒险”的理由和冲动。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多的比例,我国的证券市场又存在着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不足的情况,可以说查不胜查,被揭露的概率很小。
对违法上市公司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违法的上市公司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正是由于目前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的不完善,造成违法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因此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
4、缺乏有效地监管
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假的不法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在相当一段时间里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由于时间和人力的制约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中介机构功能的错位,进一步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部门共同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保证其出具的报告准确、及时、完整。而在我国,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的问题上,和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从而使监管和被监管的力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专业水平上使监管者处于劣势,这大大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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