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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在目前全世界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贸易保护成为了很好的转移国内社会矛盾的武器。而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加强,使区域内合作加强,区域壁垒加剧,因集团内各国经济水平发展不一、产业结构不同,其落后国家的中低档商品就刚好在集团中的发达国家找到市场,然而这些商品又正好是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品。而由于反倾销简便易行,且又为国际贸易公约所允许,自然成为各国最常用的手段。
(3)对我国国家经济性质的认定具有歧视性。我国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之一,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上取得的巨大历史成就令世界瞩目,然而不同的社会制度以及一些国家、政府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敌视,使得其对我国仍然存在很大的偏见和歧视。
2. 国内自身原因
(1)我国外贸出口结构不合理。我国的出口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由于主要出口市场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进口国政府、工会等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倾销的对象。就市场结构而言,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
(2)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因而制定的国际营销战略往往失误。一是价格竞争过度,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二是竞争手段单一,我国出口企业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三是缺乏宏观调控,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3)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我国企业不应诉就是主动放弃法律上对反倾销案件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降低了起诉者的成本,并诱使国际间的竞争对手对我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形成连锁反应。
(二) 我国遭遇反倾销案件的特点及形势
1.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1)扩大了反倾销手段的适用范围。2007年1月1日,欧盟在吸收了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个新成员国后由15国扩大为27个成员国,扩大后的欧盟27国构成一个共同市场,所有成员国执行相同的欧盟反倾销政策,成员国直接引进欧盟对外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所以,欧盟在扩大地域的同时也扩大了反倾销政策的适用范围。
(2)涉案产品由附加值低的低端产品到具有中国比较优势的高端产品。在反倾销调查初期,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产品主要限于传统的纺织品、服装、鞋、缝纫机、自行车、钟表等传统行业,现在却已涉及到各行各业,统计能达到4000多种,而且主要集中在轻工、化工、医药等我国出口数量最大、最具有竞争优势的商品上。另外,冶金行业正在成为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重灾区”。因为,欧洲钢铁协会认为:中国钢铁制造商依靠政府的强大支持扩大产量,并以低价倾销至欧洲。
(3)涉及案件数量和金额日益增大。欧盟共对华启动贸易救济调查153起,其中反倾销139起,中国俨然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头号目标国。进入90年代后,欧盟对我国反倾销涉案超过1亿美元的已达数起。近年来,这个数字还呈逐渐增加的趋势,金额也不断攀升。如据中国海关统计,2007年我国涉案冷轧不锈钢平板产品对欧盟出口金额约6.81亿美元。又如,欧盟2009年1月31日对中国紧固件反倾销案,涉案金额达7.6亿美元。
(4)、欧盟对华反倾销呈现出多样化、灵活性特点欧盟对华反倾销呈现出阶段式停滞和集中式爆发并存的局面。
2. 与欧盟不同,反倾销是美国大力推行的贸易政策
自199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年底美国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共计373起,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反倾销案件数量的统计,中国已经替代日本成为美国首要的反倾销对象。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对中国贸易逆差的迅速增长,其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加强,贸易保护的法律手段反倾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些案件涉及的商品多为畅销的金额和数量都较大的商品。2009年美国已对中国发起7起“双反”调查和4起“双反”终裁。
3. 反倾销的“隐形法律手段”—反规避措施
欧盟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反规避法规的地区,反规避立法的目的是将已经实施的反倾销救济措施的效力扩展到倾销产品的零部件和经改装后的产品,这就使得反规避措施极大地扩展了反倾销的范围,对强化反倾销的力度,加强国内工业的保护起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反规避措施是欧盟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中反倾销法的新发展和新补充。它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了反倾销的作用,且不易被企业觉察,我们称它为反倾销的“隐形手段”。反规避措施对我国制成品的出口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被认定的规避产品再一次被征收反倾销税,使得出口产品成本增加,产品所具有的市场竞争力降低,我国部分企业将会遭受巨大的损失。美国和欧盟均对中国实施了“反规避”调查。
4. 日落复审是最常见的反倾销手段 ,日落复审本来是遭受反倾销制裁的国家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欧盟却经常运用日落复审的这三个条件,对中国企业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时间,以达到对在欧盟市场的中国产品长期遏制的目的。由于欧盟对日落复审的规定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欧盟对中国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的证据,在认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在欧盟调查的日落复审案件中,基本上所有的案件被认定为反倾销将会继续或重现,中国产品将会继续被征收反倾销税。欧盟企业看到了日落复审的这种满意结果,往往乐此不疲地在反倾销措施将要到期时,反复多次提起日落复审,这就使得征税期间往往不止五年,有的长达十年,甚至十年以上。2009年欧美对华反倾销案中关于“日落复审”调查和终裁的案件几乎占到总数的20%,而终裁结果都是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三) 欧美对华反倾销的影响趋势
“双反”、“反规避”、“日落复审”等问题是世贸组织和各国反倾销法中最复杂和最具争议性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并非首次出现,但它们却在2009年集中爆发,最清晰地反映了中国国际贸易当前所面临的严峻而复杂的形势。
欧盟反倾销手段的大量使用,对其自身来讲,不仅加大了其在诸多领域与其它国家(地区)发生的贸易摩擦,而且使欧盟市场日渐趋于封闭,这种自我封闭不仅降低了欧盟市场自身的竞争力,损害了欧盟企业的竞争力,而且还人为地抬高了欧盟市场的产品价格,进而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损害了欧盟经济。如针对2008年的冷轧不锈钢平板案,欧盟内部的反对声音就有很多。欧洲金属工业秘书长哈里斯表示:欧盟厂商供应的钢铁价格偏高,如果欧盟对中国钢铁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利益受损的将是欧洲钢铁消费行业。但通过上述内容的分析,欧盟对华的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更是巨大的。欧盟通过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加大了中国遭受反倾销壁垒的频率和程度,中国的企业面临更加艰难的局面。欧盟对华的反倾销对中国的出口经济、中国的企业、以及中国的就业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接影响——对中国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以及市场份额的影响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3/5/5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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