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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阶段我国传媒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关系的现状
随着传媒介入社会生活程度的加深,其自身的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传媒监督的力量也与日俱增,逐步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传媒力量与日常社会生活紧密接触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这样一个现象:传媒监督与司法活动之间偶尔会发生“冲突”。这些冲突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是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妨碍,二是法院对传媒监督的限制。
随着我国传媒事业的迅速发展,各种传媒日渐将大量的注意力投入到司法领域之中,就我国现状来说:传媒对部分刑事案件的监督也有”传媒审判”之嫌。进入2009年后,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出现了“四大刑事名案”,即:贵州习水的“嫖宿幼女案”、浙江杭州的“飙车案”、深圳梁丽的“金首饰案”以及湖北武汉的“邓玉娇刺杀官员案”。 以邓玉娇案为例: 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邓玉娇用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中喉部,不治身亡。此案经传媒曝光以后,引起社会的关注,许多民众都感觉 “政府官员的行为罪不可恕”“邓玉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强奸犯邓贵大死了活该”,也许就是民意的作用,同时或许也是检察院和法院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效果”, 6月1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对此,四川学者杨硕在《江苏社会科学》中撰文进行了解读,他认为:巴东县检察院公诉和法院判决本身也是对传媒的一种妥协,至少也是一种变相的让步,而对于案件中的争议和疑惑采取了一种回避的态度。不得不说是传媒救赎了邓玉娇,是传媒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司法,传媒让这样一个还存在如此多争议和疑惑的案件在这样一个民意汹涌的环境里草草结案,最终出现了一个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判决,这种为判决而判决的现象实在是让人扼腕叹息。
1、现阶段我国传媒对司法独立的积极影响
传媒与司法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司法活动本身所蕴涵或展示的内容及司法程序本身所拥有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焦点。而传媒本身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及其所体现的社会意识,作为司法机关来说就已经无法漠视,同时还需要力图与之保持着一定距离的接触。
从实践上看,由于上述两者在这一层面上的活动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民主,以及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传媒的监督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进了司法活动有效运转。传媒对司法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监督司法裁判
传媒力量适当介入司法活动有助于抵制行政力量或其他干预因素从而实现公正司法。由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还需要继续完善,就现状来说,司法机关要完全独立行使司法权还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特别是在涉及到某些特殊案件或者是利害关系比较错综复杂的案件时就更加明显。这时的传媒介入,有利于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这种压力与司法公正力量结合在一起,就能有效地抵制其他干扰因素。
(2)推动法院改革
近些年来,司法机关在不断反思原有审判模式的基础上,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变化,也在不断的对审判方式进行改进,对原有的司法运行模式进行制度创新,以期缓解社会成员对司法现状的批评和不满。传媒也对这个改进过程予以了大量的关注,使得司法改革得到了社会成员的认同,传媒也从另外一个角度传达了社会成员对司法改革的意见和看法。
(3)弘扬法治精神
近些年来,各类传媒大量推出了法制专栏或专题节目,从不同角度报道了法学理论发展动态、司法审判实况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呼声。其中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和《庭审现场》栏目最为引人注目。该类节目以其特有的角度报道了大量的案件,并结合案情要求专家以案说法,起到了宣传弘扬法治精神的作用。
2、现阶段我国传媒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
传媒对司法的消极影响主要是传媒在对案件的报道过程中可能对司法公平审判造成侵蚀和损害,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2/6/6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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