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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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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又称为时效性或最为新型。凡是与证券市场价格有关的重大信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地向广大投资者予以披露,以保证重要信息利用的机会平等,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常常会依据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收益程度以及市场发展潜力等重要因素,以预测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利润分红情况。倘若上市公司应公开的信息在其发生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才予以披露,那么该信息作为投资判断依据的价值便失去意义,信息披露制度也随之失去其应有的功效。

    2.完整性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又称之为全面性。凡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对信息披露负有义务的有关主体必须全面地将此信息予以公开,不得故意隐瞒和遗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者做出的投资决策是依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全部信息为基础的,因而上市公司必须把公司的完整形象呈现给投资者。不仅要披露对股价变动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其不利的各种风险因素。倘若上市公司片面性的披露信息,比如隐瞒、遗漏,将会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的全部信息。那么,“即使已经公开的各种信息具有个别的真实性,也会使已经公开的信息在整体上造成虚假性。”

    3.准确性

    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用精确的语言表达其内涵,需要做到尽可能的详细、具体,没有遗漏偏差,并且不得使人产生误解。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用语言文字进行信息披露的,而语言内容的多义性与文字表述的多样性,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使用准确的语言进行表述,否则将构成误导性陈述。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投资者在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而为了避免产生这种误导性陈述,故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理解上应当以一般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为基准。

    4.真实性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最根本、最重要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值得信赖,不得有虚假记录,不得以模糊晦涩的语言使公众对公开的信息产生误解,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信息,尤其是不利信息的敏感性是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所做出的决策反映。而不实陈述已成为现代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要违规类型之一,直接危害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5.适法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的信息一般以公开说明书为主。信息披露的适法性是指公开资料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而关于公开文件的法定事项分为列举式和例示式两种。列举式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列出文件应当公开的各种事项。例示式是指法律并未明示列举出文件事项,而是由证券管理机构规定文件应采取的样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够规范,对上市公司该如何披露信息缺乏严格的标准要求,致使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存在着许多有法不依的行为,而这主要表现在:

    1.信息披露不主动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分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两种。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公司生存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为争夺投资者,实现利润最大化,已逐步认识到自愿性披露信息的重要性。但仍然有多数上市公司因自身存在的暗点,而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不是作为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当获取的基本权利,往往导致不积极主动的披露有关信息。

    例如:在2007年的上半年,杭萧钢构(600477)抛出一份拟承接境外(安哥拉)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实际为344.01亿元)的巨额合同,3月13日合同正式签订后该公司又进一步做了《关于签订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公告》。据杭萧钢构公告时点以及内容显示,在该公司的提示性公告以及合同公告上都没有大家十分关心的杭萧钢构履约能力(杭萧钢2006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2006年全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仅为19亿元),也没有中间机构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的详细信息,以及关于杭萧钢构,签署的合同金额约占安哥拉2005年GDP总值的4.1%相当于2006年中国向安哥拉出口总额的5倍左右这一重要事实,该公司保持缄默。

    2.信息披露不真实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隐瞒,这是最基本要求。然而有许多上市公司出于经营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真实的信息,如低估损失、高估收益;再者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

    上市公司造假手段之丰富,常见的有:

    (1)虚构交易事实

    所谓虚构交易事实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伪造合同、单据、凭证,故意错账混淆会计科目等手段虚列收入、成本以及相应的资产负债,使得会计核算、计量的结果与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严重背离,甚至财务报告中反映的会计事项全部或部分不存在。

    例如2007年ST源药出售子公司股权时,签订了阴阳协议,使名义的出售价格低于实际出售价,并把差额部分作为收入入账。而在收购子公司股权时,又通过阴阳协议使名义收购价大于实际收购价,同样是把差额部分作为收入入账。

    (2)会计核算不规范

    由于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在同一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上可能会给出多种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

    (3)掩饰交易或事实

    对重大事项,如诉讼、委托理财、大股东占用资金、关联交易、担保事项等方面的隐瞒或不及时披露。

    例如:据上海证券交易审核发现,在信息披露方面,西水股份(600291)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公司董事长胡佃平于2007年9月19日违反法定程序提前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并随后办理了所持3600万股兴业银行的质押手续,为两公司提供担保。但公司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该质押事宜在11月19日遭股东大会否决;其二,公司2006年的一笔兴业银行股权质押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期期限,也没有及时披露。”据上述事实,西水股份及董事长胡佃平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信息披露不充分

    充分披露要求信息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遗漏或短缺,这几乎成为所有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首要条件。但是,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些经济目的而不愿充分披露有关真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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