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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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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企业财务指标揭示不够充分;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某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机密为由,故意隐瞒重要企业会计信息等。

    例如:在2006年12月,中国服装向相关方,汉帛(中国)有限公司收购浙江汇丽印染整理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遗漏披露浙江汇丽为汉帛公司贷款提供巨额担保情况以及浙江汇丽与汉帛公司存在大额持续性关联交易情况和浙江汇丽的生产经营对汉帛公司存在严重依赖等信息等,以上被披露的信息,诱导投资及其相关交易产生不公平定价。

    4.信息披露不及时

    国家有关信息披露要求中,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需要披露的事项都做出了严格的时间规定。然而,某些上市公司由于担心所披露的信息影响其公司股票的价格,因此往往迟迟不愿披露其公司的重要信息。这便使得一些知情人士或资金雄厚的机构预先获得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提前发生动作,以规避风险、转嫁危机或牟取暴利,致使广大中小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挫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4月6日以来,安信信托公司对外担保额累计达8999万元,直至2005年12月31日才披露。又如,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在2002年2月至5月期间分别向三家公司转让开开视野国有股股权过程中,除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外,还分别同时与这三家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然而时至2005年1月21日才将补充协议事项进行临时公告。

    5.信息披露随意、不规范

    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规定,但仍有不少上市公司对待信息披露问题非常不严肃,在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和时机的选择上相当随便,造成大量小道消息和内幕消息。

    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如业绩、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还尚未公开披露,就已有部分人知情。还有部分上市公司擅自公布涉及国家经济政策方面的重要信息,助长了股市的投机性。在2007年轰动全国的“杭萧钢构”事件中,该公司董事长把杭萧钢构中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只在公司内部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发布,而并没有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导致该信息未能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1.政出多门,制度和政策不统一、不协调

    目前,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多个不同部门在不同程度上参与证券市场的政策制定,这直接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限不明确,制度与政策也不统一。从而导致对上市公司的种种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政府对证券市场管理权限的划分也存在着问题。

    2.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审不力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者。在IPO中,由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证券交易所相当一段时间内采取的是事前审核的办法。

    事实上,法律规定,留给交易所审核材料的时间很少,而以目前交易所的人力、物力,以及在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相对集中的几天时间里,仔细审查众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材料是很困难的。

    3.我国注协的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尽管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正在不断理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有了进一步提升,但与我国证券市场蓬勃向前发展的需求相比,仍存在问题。

    在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的情况下,采用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的模式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条块分割依然存在,而地方政府为谋求地方经济利益,通过对地方注协的控制,介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削弱了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

    4.部分立法形式欠合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初次披露制度和持续披露制度两部分组成。事实上,在《证券法》中,有关发行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的条款就应该分别列入专门规定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的章节中,但是在我国《证券法》中,将关于发行信息披露的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却列入第三节“持续信息披露”之中,混合统一规定不同性质的两种信息披露行为。本质上,这种立法框架缺乏科学性。

    5.部分信息披露标准有待调整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是最突出的。二元标准时我国信息重要性的依据。或者说是对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适用“投资者决策标准”,而对临时报告适用“股价敏感标准”。这样的现象反映了目前世界认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的普遍性。这其中, 必然存在严重的缺陷。在一个市场有效、监管健全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决策标准”与“股价敏感标准”之间,没有必然的矛盾,它们在很多的环境下统一的。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还有待改进

    据海外主要证券市场显示,日本、英国和台湾等都设立了专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而且美国、加拿大和台湾还设立了信息披露的电子化装置。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营业处或者互联网等现代化媒介尽快、及时的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目前,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载体,并没有建设相关的专用机制,更不能进行互联网的电子化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必然会为信息的披露增加相应的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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