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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董事、监事建立诚信档案,详细记录其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并将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
5.建立和完善诉讼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鼓励和支持广大中小投资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改进信息披露的方式
我国证券市场采取的是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性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监管部门的规章要求所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是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需要自愿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经理人员受自身利益趋使主动披露的信息。自愿信息披露是公司与其他利害相关者之间基于经济利益进行的自愿性信息沟通,它能有效促使公司改善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并能对垄断性行为的规则产生影响;还能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及可靠性;以及对上市公司股份的市场流动性和资本成本产生显著影响。
西方学者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比较深入。一是从信息不对称角度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经济主体的理性行为选择。外部投资者与经理层间的信息不对称,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在驱动原因。由于证券市场信息的完全性,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增强与外部投资者的信息沟通,成为许多绩优公司的理性行为选择。二是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外部投资者揭示其核心竞争能力的一种表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有关上市 公司的核心能力传递给外部投资者,使投资者了解公司现在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强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竞争优势的理解,相信公司未来并做出投资决策。三是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研究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
西方学者考察了在新加坡上市的158家公司其所有权结构和董事会构成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显示,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程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正向关系,即是治理结构越是健全的上市公司越是愿意自愿披露信息,越是治理结构不合理的公司,越不愿自愿披露信息。还通过对香港上市公司的四个治理指标,即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总经理董事长是两职合一、是否存在稽查委员会、董事会中的家族成员比例,来考察自愿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存在稽查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较强,而家族成员构成的比例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呈现负相关。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规模越大,效益越好,并且治理结构合理的上市公司越愿意自愿披露信息,同时越是自愿披露信息的公司,其业绩也越好。
对于投资者而言,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是相互补充的信息源,不存在一类信息能够替代另一类信息或一类具有较高价值,而另一类价值较低的情况。前面已经提到,在证券市场整体面临“诚信”危机的情况下,资质佳的上市公司有动力自愿披露信息以突出公司的竞争优势,这意味着证券市场信息供求双方都认为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尽快推出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章程指引,鼓励并规范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制势在必行。
(六)建立投资者协会组织
成立投资者协会是广大投资者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并在客观上形成了对上市公司的外在压力。广大中小投资者虽然是信息披露的使用者与受益者,但往往会成为受害者,因此建立投资者协会组织,将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团结起来,对股东维权工作进行监督,教育并引导投资者如何进行自我保护,且更好地运用信息,这对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
投资者协会的主要职责可以是:进行投资者教育,组织业界培训,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各方面。通过建立投资者协会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帮助投资者有效处理其所遇到的权益损害问题,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代表受害投资者提起诉讼等。
如果投资者能够以协会组织来保护自身利益,那么,不仅市场的规范程度将会得到很大提升,而且信息披露的质量也会随之提高。
(七)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会计人员是企业会计信息的直接提供者,而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将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虽然目前我国的会计师队伍在不断扩大,整体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但仍有部分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责任心和职业操守,直接助长了上市公司信息操纵、信息造假和信息欺诈。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比以往更加突出,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会计法规制度,建立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机制,严格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
1.建立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强化道德教育,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记录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守信者奖,失信者惩,对于失信的会计人员所造成严重后果,不仅要追究其经济责任,更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建立会计人员惩戒制度
借鉴发达国家会计师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会计师惩戒制度。如会计师因蓄意舞弊或因重大过失而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完善会计师审计制度,真正发挥“经济警察”作用
(1)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
由审计委员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报酬原则,政府不能干涉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的各个环节,从而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2)实行上市公司审计轮换制
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同一企业的审计年限。
(3)限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将审计和非审计业务分开。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在被审单位兼职,以此防止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业务涉足过深,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影响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性。
(4)推行合伙制,增加违规成本
加大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严重违法者可从行业中彻底出局,或者从此丧失职业资格,这对于违法者将是彻底的毁灭性打击。
五、结束语
总之,建立合理、完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控制体系,对于坚定投资者信心,提高中国证券市场透明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全面贯彻高质量信息披露理念,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滕长宇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
2.王东武 《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思考》,经济师 2004年05期
3.许巧治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之探讨》 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2006年02期
4.马海洋 佟玲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的几点思考》,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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