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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纷纷通过证券立法,建立证券监管的核心,即信息披露制度,并坚持以会计信息披露作为核心内容,以便对上市公司舞弊和会计信息失真进行有效的遏制。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体现在下述的一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公司法》、《会计法》等等。
上市公司的核心信息就是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也会随着业务信息及其它信息的形成与变动发生改变,为此,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不仅要披露相关的会计信息,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等,还要披露公司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变动及股东情况、重要经济业务情况等信息。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证券法》中,第六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同时予以公告:第一,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第三;已经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第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第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事项。”另外,该法案的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报送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同时予以公告:第一,公司概况;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第三;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权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第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事项。
本文认为,日后制定的相关法规应当符合新形势需要,财政部要进一步对会计准则进行规范和完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要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颁布,证监会要加大力度修订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和规范问答等,以便使信息披露更趋于国际惯例,更加透明、可操作。一方面,相关的法规之间要相互协调,使法律条文保持一致,提供良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另一方面,会计信息披露要更加明确、可操作,以免政策法规存在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披露虚假信息。
(二)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监控机制
建立并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组织体系,为了从组织上确保上市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的证券监管体系应当包含以下组织:国家政权监管部门、市场交易组织部门、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
1.加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力。为此,证券监管机构下应当设立专门的委员会,要针对性的查处那些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年报建立正常的抽查复审制度,保证每年的抽查面达到一定比例。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处罚条例,证监会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增大惩处力度。
2.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审查、评价作用
证券市场的基石是上市公司,而证券市场的运作枢纽则是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要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一方面要不断强化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公司的内部控制,另一方面还必须使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因为上司公司要想将信息传递给社会公众,都需要经过中介机构的审查和评价,其中作用最显著的则是注册会计师。对于上市公司所要披露的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审查和评价要保持客观、公正,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要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离不开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队伍。
3.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约束系统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有着直接关联,这关乎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对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产生影响。要控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一方面需要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企业的内部控制,另一方面还要依靠中介机构的监督。因此,应当加大力度监管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工作,处罚其违法违纪行为。会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努力使执业质量提高,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信誉,严格监督会计信息披露。只有进一步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进行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净化执业环境,才能够使注册会计师有效的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使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得以提高。此外,还要尽快制定监管工作的规则及相关惩戒办法,建立激励和约束监管者的机制,监管工作绝非突击性的事务,它需要经常性的进行,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4.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当前,中国证监会严惩那些查出存在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但却很少处罚承担审计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即便对其提出处罚,形式也多为警告处分。尽管我国在处罚违规注册会计师问题上,《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规做出一些规定,但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真正的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在执法实践中,首先是缺乏惩处的依据和力度对那些通同作弊和故意造假人员;其次,缺乏保护无过错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以此,我国应当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对处罚范围进行调整,增加一些内容紧密链接刑法等法规,明晰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进而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意识得到增强,使违规行为减少或杜绝,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和执业道德予以规范。
(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改进信息披露的方式
强制性披露的信息是指上市公司依照证券法规、监管部门规章要求所必须披露的信息;自愿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与其它利害相关者之间基于经济利益进行的自愿性信息沟通,它使上市公司经理人员受自身利益趋势主动披露的信息。我国证券市场采取的制度则是强制性的信息披露,然而这种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还需要自愿信息披露的补充与深化,自愿信息披露能够促使公司对治理结构进行改善,保护投资者利益;能够影响垄断性行为的规则;能够影响上市公司股份的市场流动性和资本成本;还能够使公司财务信息的完整性与可靠性得到提高。
西方学者深入的研究了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首先,从信息不对称角度来看,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经济主体的理性行为选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在驱动原因,就在于外部投资者与经理层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鉴于证券市场信息完整性,很多绩优公司都理性的选择了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加强同外部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其次,自愿性信息披露体现了上市公司向外部投资者揭示自身核心竞争力。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目的就在于向外部投资者传递公司的核心能力,使他们对公司当前或未来的竞争优势有所了解,强化投资者对于公司竞争优势的认识,对公司未来予以信任,进而做出投资决策。再次,从公司治理机构来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行为显示出企业的业绩,越是规模大、效益好、治理结构合理的上市公司越愿意自愿披露信息。西方学者对新加坡上市的158家上市公司同所有权结构和董事会构成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进行了考察,结果发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明显的正相关比例。公司的治理结构越是健全,则越是愿意自愿披露信息,反之则不愿意披露信息。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总经理董事长是两职合一、是否存在稽查委员会、董事会中的家族成员比例是香港上市公司的四个治理指标,通过这些指标对资源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考察,结果表明,家族成员构成比例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成负相关比例,而存在稽查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则存在较强的动机。
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一种相互补充的信息源,不存在一类信息价值高,而另一类价值低的问题,更不存在替代关系。上文中提到,当证券市场面临诚信危机时,绩优的上市公司有较强的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以便显示公司的核心能力,这就表明证券市场信息供求双方一致认为,未来的趋势就是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之下,尽快推出上市公司资源信息披露的章程,对上市公司的资源信息披露进行指引、鼓励和规范。
(四)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也成为公司治理,这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织架构之一。公司治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公司治理指的是公司内部股东、监事、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而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有四个: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体现了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公司的财务、董事及经营者的行为;
3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做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属于经营者、执行者。
然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中国特色过于浓烈,很多上市公司的前身都是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使得上市公司存在一大顽疾,即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不完善。
上市公司本身,特别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直接决定了上市公司能够准确、及时、完整、合法的披露相关信息。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会计造假行为,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失灵是财务报告严重失真等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而公司内部控制失灵则是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陷造成的。因此,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完善,使公司内部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协调、制衡,高速运作的机制,能够使公司有效的运作,杜绝内部人控制,使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任意收益财务作假的可能性降低。
要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现象,发挥多元持股制的优越性。由于一股独大,使得公司很难真正的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而无法形成完善有效的制衡机制。因此,对于控股股东的行为,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约束,防止其利用各种手段对报表进行粉饰,虚构利润,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等。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完善。
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会组成并担任负责人,对与公司审计相关的事务全面负责。要让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审计部,废除过去的审计部向总经理负责的制度。
建立会计人员独立审计制度。会计人员应当独立进行审计,不能够受外部因素的不合理干扰。要对会计人员违规应负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使信息的透明度提高,让上市公司在阳光地带活动,使会计人员的“经济警察”作用得到真正发挥。
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监事会应当能够独立有效的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并检查和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为此,监事会应当具有多方面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如法律、财务、会计等知识,还要能够同股东、职工和其它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
总之,建立合理、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控制体系,能够有效的坚定投资者的信心,使中国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得到提高。这一体系的建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要使高质量信息披露理念全面贯彻,使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采用多种有效措施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予以更好的维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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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于万红:《信息不对称与证券市场》,投资与证券 2002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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