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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说来,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包括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上市公告书;第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第三,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第四,临时报告,主要指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重大事件公告;第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第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第七,其它信息。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都是公开的,当然也存在免予披露的信息:第一,一些受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的商业秘密允许不予披露;第二,证券监管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第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予披露的信息和文件。
(三)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
目前,对于违法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我国法律比较倾向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且对于两者的规定十分详细。《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的第177、181、182、183、184、188、189、202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相关制度所应负的行政责任;同时,每一条款的后面都附加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新刑法中第158条予以明确规定,在160挑中,规定了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刑事责任,在161挑中,对于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然而,对于违法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的追求,我国尚没有系统的规定。《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对于各自具体该承担何种责任,却没有下文。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我国已经建立了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其主体是《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其具体规范则是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具体准则》以及财政部颁布的多项会计准则。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仍旧存在很多问题:
(一)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缺乏可信度
股票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信的信息。然而,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缺乏可信度,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信息虚假。一些公司故意将经营业务的内容歪曲,将不合法不合理的业务收支,通过各种方法转变成为合法合理的业务收支,并进行虚假陈述。例如,河南省鹿邑县于2007年在一份国家级证券报纸上刊登了,南通一家上市公司发布大量盈利的好信息,此公司利润高达亿元,募集资金已经全部投入或者即将投入数控机床技改、新型高级电子元器件生产等项目中,一些项目已经取得良好经济收益。股民应千贵看后大量买入此公司股票,后来证监会稽查部门向外披露,根本就没有这些巨额的利润,这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应千贵买入的股票也大量缩水。原本上扬的股票哗哗下跌,致使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充分、不及时
第一,对重要信息故意隐瞒。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往往避重就轻,隐瞒或模糊不清的公布很多投资者所需信息和事关上市公司存亡的信息,一些上市公司还想方设法的遮掩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流通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的信息;一些上市公司在重大违规违法事件未被查处之前,很少甚至根本就没有通过任何形式进行披露。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4年6月17日公开谴责哈慈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其控股股东哈慈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占用公司资金5.8亿元,到了年末还有1.02亿元的余额没有归还;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大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计占用未经审计净资产的110.9%。对此重大事项,公司不但没有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也没有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
当前,上市公司并没有体现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全年业绩情况的披露往往是在年度结束后的三到四个月后。因此,应当将年报披露时间调整为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之内。第三,很多上市公司通常在披露信息前就泄露了很多重要信息,或者故意通过新闻媒体将消息泄露,这就致使一些机构投资人利用这一机会对股价进行操纵。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对不按期披露2004年年报与2005年一季报的大众公用(6000635)与ST金荔(600762)予以公开谴责。其实,不能按期披露年报与一季报的上市公司,并不止上述两家。据统计,直到5月17日,在沪深两市1384家A,B股上市公司(含暂停上市公司)中,共有6家公司不能按期披露2004年年报与2005年一季报,2004年年报有2家公司已经披露,而2005年一季报没有披露。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很强的随意性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谨慎的披露信息,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非常随意,完全没有顾及企业形象是否被损害。一些上市公司没有严肃的对待定期报告的公布,在公布之后还不断的进行修补,2002年在中报会发布补充公告的企业达到百余家,一些公司的“补丁”使得公司经更正后的业绩发生缩水,甚至由盈转亏。例如,2005年贵绳股份第一季报将每股收益0.06元,写成0.60元,整整扩大10倍。
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一系列问题是有具体原因和深层次原因。具体原因主要有四方面:第一,上市公司缺乏完善的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第二,普遍存在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信息现象;第三,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强,削弱了社会审计的鉴证功能,使得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欺骗性更强;第四,缺乏健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仅仅为了筹资上市、缺乏对股东的起码的信托责任、违规成本过低、股票市场投机盛行等等。公司上市最主要的目的就在于筹集资本,即使有分配点也是为了配合庄家进行炒作,或是再次筹资。因此,长期以来我国股市缺乏正常的回报机制,这就使得上市公司不择手段的编制并公告虚假信息以便募集资金,投资者和机构投资没有回报时就只能投机,当然又需要虚假信息。
四、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正式开始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是在深沪两大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后。我国的证券市场不断成熟并规范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与治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然而不容乐观的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仍旧存在诸多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就是信息披露失实、不及时、不充分,或者虚假陈述、蓄意歪曲、利润操纵,更有甚者随意的进行信息操纵和造假。近年来,证监会公开查处了很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如“琼民源、东方锅炉、红光实业、大庆联谊、银广夏”等,这些公司违规手法高明,性质十分恶劣,范围广,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充分暴露出来。在信息披露中,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使其公司形象遭受严重损害,同时也使投资者的信心遭受严重打击,当前这一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制度层面来看,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严重的制度缺陷是造成上市公司信息造假的根本原因,在客观上提供了条件使上市管理管理当局进行制造和发布虚假信息。
(一)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很多上市公司的前身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将严重的“走型、变调和不到位”等制度弊端延续到上市公司中。首先,弱化了公司股东产权的约束。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普遍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虚置”的国有股产权主体,使得所有者并不能真正的严格监督和硬性约束上市公司,进而引发“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公司管理权失控。在缺乏所有者监控的情况下,公司“内部人”便可以将自身谋求私利的动机转变为现实,为了牟取私利而进行信息造假,进而操纵利润。例如,2003年5月8日,当时的鼎天科技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家实行退风险警示特别处理上市公司,随后因重组扭亏所以摘帽。但2005、2006年度再度连续亏损,使其公司在2007年4月11日又一次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2007年2月8日四川恒康正式入主,2007年12月3日至2008年1月10日,ST绵高三停牌讨论阳坝铜业资产的注入问题,期间问题的反反复复造成二级市场股价大幅波动,此举难免让人生疑,其内部人员利用内幕交易进行牟利。
其次,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存在行政化和政治化的趋向。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过去都是国有企业的领导者,他们都是由政府人事部门直接任命和委派的,保留着国家干部的身份和行政级别,就是所谓的“官员企业家”,他们并不是依照公司章程选举或选聘产生的。这就导致了董事会不向全体股东负责,不受其监督;经理人员也不向董事会负责,不受其约束,更不受经理市场的制约,其结果就使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制衡失效,形同虚设。董事长和总经理通常独揽大权,不受制约,经营者的权力不断被强化。当经理个人利益偏好控制了企业会计行为的价值取向时,会计就是经理人员直接操纵和反映意图的工具,他们不再是为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企业正确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系统。于是,上市公司屡屡发生会计舞弊、人为调节成本利润、合谋进行虚假陈述等情况。再次,上市公司缺乏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国上市公司之所以屡屡发生会计信息造假等行为,其主要原因之一还在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信息非对称的条件下,经理人员难免会发生败德行为;当外部缺乏监督和约束时,经营者就会伙同会计人员进行造假,牟取制度以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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