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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过对以上宪法条款的解读,我们不难发现,现有宪法条款虽未明确提出“保护公民隐私”的条款,但实际却包含有保护公民隐私的精神。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当然包含有“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隐秘部位”的内涵,倘若非法搜查了公民身体的隐秘部位,就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违宪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里的“人格尊严”应当包括公民的隐私尊严,你若宣扬了公民的隐私,就肯定会对该公民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换句话说宣扬他人的隐私就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也是违宪行为。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宁居权。住宅是公民休养生息的地方,那里有许多公民日常生活的秘密和隐私,侵入公民的住宅,不可避免的会侵犯公民的生活隐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通信秘密当然包括公民的一些隐私。由此可见,我国的新《宪法》实际上是主张保护公民的隐私的。
三、隐私权保护的限制
(一)隐私的相对性
1.对象的相对性
隐私总是相对于特定的对象而言的。所谓隐私的对象,是指隐私的相对者。根据对象的不同,隐私的相对性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当隐私的对象是普通自然人时,则该自然人的隐私对一部分人来说是隐私,而对于另一部分人来说则不算隐私。例如夫妻过性生活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不算隐私,但对于夫妻以外的任何人来说无论如何都构成隐私;我将我的个人信息告知了我的朋友,那么我的这些个人信息对于我的朋友来说则是公开的信息而不是隐私了等等。在这种情形下,即当隐私的对象是普通大众的时候,在隐私的一般范畴内,某项内容能否构成隐私取决于主体的意思。如果主体自动将某项关于其私人的内容告知某人,那么该项内容对于某人来说已经是公开的了,则不属于隐私,但是该项内容对于主体不愿告知的其他人来说就属于隐私。所谓自动,即自愿主动。
其二,当隐私的对象是公众人物时,则有些私人内容和信息如果被公开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是被侵犯隐私,但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就不应当算是被侵犯隐私。比如影视明星的婚恋情况总是受到媒体的披露,他们的行动总是受到媒体的跟踪;政府公职人员的个人简历常常要公之于众等。并不能因此说这是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的隐私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目前学界尚无关于公众人物的统一定义,民法学者王利明先生则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人。(注10)
2.时间的相对性
时间的相对性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形,即“某项内容在此时是隐私而在彼时不算隐私,或者在此时不算隐私但在彼时算隐私。”
隐私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在原始人类,所有的行为都是公开化的,过着群居、群食、性行为也是公开化的生活,那时的人类社会相对说是没有隐私可言的。在人类由动物中脱离而出之时,用树皮、树叶遮住下体可以说是人类羞耻之心最初萌发。当人类萌发了羞耻意识后,两性的性行为开始秘密进行,但那时人类的隐私只限于人体特殊部位和两性间的秘密,内容十分狭窄,但已经具备了隐私的基本特征,这一部分内容也是当代隐私的主要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逐步提高,“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本主义思想深入人心,天赋人权、生来平等的观念,使人们要求享有平等的个体精神世界的安宁。随着社会经济和文明的不断发展,如今,隐私的观念已得到了极大的扩张,隐私的内容空前丰富起来,不同阶层的隐私范围也相对地平等起来。比如多年以前在我国,问别人年龄、收入、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一般是可以很随便问的,但现在如果再随意问别人这些内容就被认为是忌讳的、很不礼貌的。因为这些在今天已构成了个人隐私的内容范畴了。毫无疑问,随着社会的变迁,隐私的内涵必将得到不断的变化和发展。
3.空间的相对性
空间的相对性指的是“某项内容在此地是隐私而在彼地不算隐私,或者在此地不算隐私但在彼地是隐私。”
一方面,空间的相对性表现为文化的地域差异。西方的隐私内涵和东方的隐私内涵是不同的,中国的隐私内涵和外国的隐私内涵是有差别的。有些东西在西方属于隐私,在东方就不一定是;在外国属于隐私的,在中国就不一定算。例如早先年在美国,个人的年龄、收入等已经属于是个人隐私了,但那时候在中国,人们通常就不认为这算是隐私。其实,中国人的现代隐私观念也在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
另一方面,空间的相对性体现的是场合的问题。隐私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表现,例如,有些言语内容在家里可以对家人说的但在其他公开场合就不能或不适合对他人说,因为那些言语对于我的家庭成员来说根本不算是隐私,但对于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来说则是我的家庭成员共同的隐私;人体模特在画室或某个特定的地点公开自己的身体以供画师、摄像师绘画、拍摄,这时她的身体在画师、摄像师面前就是公开的了,不能算是被侵犯隐私,但是如果在其他场合,如在家中被别人偷拍了身体隐私,就属于绝对的被侵犯隐私了。也就是说仅限于特定范围内的人知晓的某项内容,对于特定范围的人来说不是隐私,但对于特定范围以外的人来说那就是隐私。
(二)知情权对隐私权的限制
隐私权的立法宗旨在于公民有权保守自己的隐私,防止任何人侵犯。作为隐私权的客体是有关该公民的任何在法律上不为非法公开的信息。但是当这种信息被公开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这种保密权就应当受到限制。现实社会生活中这种限制主要来自于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指公民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和权利。隐私权在某种程度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而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权利。就权利本质而言,隐私权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而知情权则是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再加之权利边界的模糊性,这就使得两种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事实上,这两种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冲突从未间断,其实质上是一个关涉客观存在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分配与平衡问题。一方权利(知情权)的增加,则意味着另一方权利(隐私权)的减少。(注11)在现实生活中,知情权对隐私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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