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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今,法律日益重视及倾斜于保护个人主体地位,保障个人基本权利,探讨与此相关的隐私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隐私权属于基本人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品格。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已呈一种国际化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将隐私权作为宪法上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同时由于和知情权的冲突,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受到合理限制。本文探讨了我国的隐私权立法问题,包括其概述、保护状况、保护的限制等,并结合实践经验,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指出其仍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限制、立法保护
【正文】: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的普及,使猎取他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象已屡见不鲜。本文将针对我国公民隐私权的限制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隐私权的概述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是隐私权的保护对象,正确认识隐私是对隐私权进行探讨的前提。对于隐私的界定,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愿意为人所知的事情。(注1)《法学大辞典》中认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情事及其物质资料。”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是一种私人生活秘密。(注2)在美国侵权法中,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包括:居住安宁、姓名及肖像、私生活资料、真实形象等。笔者赞同“隐私是指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注3)的观点。
关于隐私权的概念,迄今为止学界尚无统一定义。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隐私权是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则将隐私权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而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则定义为:不被政府、媒体或其他机构、个人无正当理由干涉的独处权。
就隐私权的定义,我国学术界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1)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注4)(2)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可称为私生活信息权或私人信息权。(注5)(3)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注6)(4)所谓隐私权,就是指个人秘密的不公开权。(注7)(5)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注8)上述观点均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就隐私权的概念内涵作了界定,比较而言, 前四种观点对隐私权的界定失之于过窄,第五种观点实际上是对前面几种观点的综合和补充,基本涵括了隐私权涉及的各个方面,笔者赞同这一观点。鉴于隐私权系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以及其权利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的特点,笔者认为,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秘密、私人生活自由、私人领域安宁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注9)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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