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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分使用欺诈手段的盗窃与诈骗犯罪(一)
XCLW110666 论区分使用欺诈手段的盗窃与诈骗犯罪
目 录
一、使用欺诈手段盗窃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二、普通诈骗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相关理论研究
三、使用欺诈手段的盗窃与诈骗案件如何区分以及判断定性探讨内 容 摘 要
有一类较为特殊的盗窃形式,行为人在实行犯罪过程中使用了一定的欺诈手段,因此容易与诈骗案件产生混淆,在定性时有一定的判断难度。但只要理清二类犯罪构成,把握住受害人是否产生愿意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并自主处分了财产,依据法理来分析,还是可以正确定性的。
论区分使用欺诈手段的盗窃与诈骗犯罪
在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有一类特殊的盗窃形式,作案时嫌疑人使用了程度不同的欺诈手段,最后利用秘密窃取手段完成盗窃。由于这些欺诈手段并不是盗窃犯罪常用手段,与诈骗案件中采用的虚构事实相类似,就使得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定性难度。是定诈骗还是盗窃?以致办案人员对此类案件定性产生疑惑。有许多办案人员习惯根据经验办案,只注重案件表象,而不注重法理研究,甚至有人认为只要采取了欺诈手段的就是诈骗,这是不科学的。其实只要从罪名的详细构成要件出发,深入理解罪名实质内容,全面衡量相关罪名的具体特征,严格依据刑法理论来界定,就能得出相对正确的定性。
一、使用欺诈手段盗窃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一)概念
普通的盗窃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相对平和的占有公私财物。至于秘密窃取手段则形式多样,一般是不被受害人所感知的形式,但也有受害人已经感知但出于其他原因不敢制止的形式存在。例如:入室盗窃,主人发现后,不敢声张等情形。而使用欺诈手段的盗窃案件一般是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使用了一定的欺诈手段,意图迷惑受害人使之放松警惕,为盗窃创造有利的条件,最后伺机采取其他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受害人财产受到的损失并不是自己的的主动处分财物行为,而是被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的。这就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名相关构成要求,故称此类案件为使用欺诈手段的盗窃。
(二)表现形式
使用欺诈手段的盗窃案件中的欺诈手段与表现形式在不同案件中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但仍然表现出一定的共性,笔者针对其常见的几种案件形式进行研究总结,并试着予以分析。
1、行为人欺诈手段的内容不会让受害人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而是为提前搭手目标财物而设置,是利用欺诈使受害人对财产的控制变得迟缓,为下一步的非法占有行为提供有利条件,最后由行为人伺机采用其他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目标财物。常见的表现形式有:(1)以当面的暂时借用、把玩观赏为名,伺机携带财物逃走(受害人不以转移占有权为目的交给);(2)假借购买为名,趁挑选时伺机将财物盗走.(3)假借驱灾避祸的调包案。
2、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并未对目标财物的有处分权的人做出,而是向可以利用的其他人做出,由于受欺诈对象不具有处分目标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最后行为人通过利用受欺诈对象作为盗窃工具完成的非法占有。这些案件的受欺诈人与实际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此时行为人就是所谓的盗窃间接正犯了。例如:假借修理为名的利用他人盗窃等。以上只是笔者对此类案件常见表现形式做的简单分析总结,并不具有全面性。现实中以欺诈手段盗窃的案件的形式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例举。
二、普通诈骗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相关理论研究
(一)诈骗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诈骗(即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虚构事实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种处分是受害人自主的处分。是受害人认为处分了财产会给自己和关联人(亲朋等)带来可以期待的利益或为了达到其他目的(如帮忙解困、履行合同等)。实际上这些期待都是由行为人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虽然这种犯罪的形式多样,但采取的形式是针对目标财物有处分权限或地位的人做出,可为受害人所感知,只是受害人被虚构的事实所欺骗,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即愿意将财物占有权甚至所有权转移给嫌疑人。如果受害人没有感知,则可能不属于本罪范畴。
例如:甲对乙称关系很广,能在本地安排毕业学生进行政机关工作,但需要活动经费。乙信以为真,就将现金50000元交给甲,作为活动经费和好处费,给儿子办事,事后甲一去不复返,杳无音信,乙才报案。本题中甲对乙虚构能办工作的事实,乙则据此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只要将50000元处分给甲,就会给自己和关联人(儿子)带来相应的利益(即孩子可以在行政机关工作)。对将要获得的利益,乙觉得与付出的钱财而言是完全值得的。这就是所谓的受害人期待自己可以获得相对或更大的利益。而正是行为人虚构的这个期待的利益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主动将财产处分给行为人。又如:甲站在路边等人,这时乙送货过来认为甲是来接自己货物的丙,就问甲是不是接货的丙,甲将错就错就以丙的名义将价值20000元的货物接受,并据为己有。此案甲虚构身份冒充丙,欺诈对货物有处分权限的乙,虽然乙本人有过错(没有仔细辨别身份),但甲在乙认错人的情况下,冒充丙的身份,使乙认为甲是丙,并将货物交付。由于乙是财物的实际占有控制者,此时的交付就是对财产的处分,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认定诈骗无疑。
(二)诈骗犯罪中处分财产的含义以及目标财产的占有权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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