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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依法行政与行政法治(一)
XCLW110837 浅析依法行政与行政法治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
二、依法行政的缺陷
三、法治行政的内涵
四、行政法治的不足
五、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法治
内 容 摘 要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行使权力时所必须奉行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也是指导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本文主要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进行思考,阐释“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所蕴涵的基本思想,谈谈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法治的愚见...
浅析依法行政与行政法治
【摘要】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行使权力时所必须奉行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也是指导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本文主要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进行思考,阐释“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所蕴涵的基本思想,谈谈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法治的愚见。
【关键词】行政 法治 依法行政 行政法治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
1984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提出国家管理要“依法办事”到1993年依法行政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确立,理论界对依法行政的认可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曲折过程。相应地,对究竟什么是依法行政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依法行政即“在行政领域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人认为依法行政对行政领域中的各种关系主体都适用,它要求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以及监督行政主体都必须守法。还有人认为,依法行政是针对行政机关提出来的,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第一种说法,把依法行改扩展到了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而第二种说法更是扩充了依法行政的内涵,把依法行政扩展到了其它相关主体。本文同意第三种说法。依法行政是针对我国行政机关长期缺乏依法办事的习惯而提出来的,行政权力亦是专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依法行政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因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即依法行政。
二、依法行政的缺陷
依法行政的提出形成了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约束,培养了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习惯的养成,也带动了我国立法步伐的加快,是我国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素。然而,随着我国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深化和行政权力白身的发展,依法行政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暴露了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依法行政之“法”
l、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广义的法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而且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由于上述法律的效力等级不同,规章以下法律数量众多,内容繁杂,且多抵触冲突,依法行政究竟依何法行政不得而知,且难以把握。
2、法有实质的法和形式的法之分。实质的法指法的规定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形式的法仅指法的规定应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而不管其内容如何。依法行政是依实质之法还是形式之法,尚不明确。
3、法有良法和恶法之分。良法既要符合形式标准又要符合实质标准。如果违反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就会导致恶法。依法行政仅仅强调了依据法律行政,至于法本身的性质是否良法,内容是否民主、合理一概不问。
4、法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依法行政主要强调了依实体法行政,却相对忽视了依程序法行政。而行政程序法恰恰是解决行政机关如何行使权力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二)关于依法行政之主体
l、行政主体治理无法可依。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其职能越来越宽泛,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而法律本身却具有滞后性。因此,要求任何社会领域的管理均有法可依是不现实的,行政主体的一举一动必须有法律依据的要求也是不合时宜的。在这一方面,依法行政实际上是一种形式法治理论。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抛弃了形式法治,而奉行实质法治,即强调行政主体实质上为人民提供了服务,行政行为的某些不足不须予以撤消,而只是加以改进。
2、行政主体参与无法可依。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人有权作为平等的一员进行行政参与,这种行政参与是行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行政权力的重要补充。如果缺乏利益相关人的参与,一些行政行为就会因未遵循正当的程序而无效。依法行政仅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未明确要求行政利益相关人员自觉守法,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行使法定权力。
(三)关于依法行政之行政权
政府为了有效地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以便最大程度地为社会主体的利益和权利服务,将行政权伸展到经济、社会、白然等各个领域,行政权力迅猛扩张。行政权的扩张必然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构成了威胁。客观上不仅要求对行政权加以法律限制,而且要求行政权是应受司法审查和救济的权力,是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力,包括停止侵害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依法行政仅仅强调了行政权的从属法律性,对于行政权应受司法审查和救济没有直接涉及。
三、法治行政的内涵
(一)法治行政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是改革开放后开始的,是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随着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若干次改革、政府职能多次改变而推进的。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时间,我们逐步走上行政法治的健康发展轨道。回顾多年来我国行政法治发展得历程,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到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为我国的行政法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为行政法治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法治行政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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