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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关于竞争执法领域中执法主体多元化问题的思考(二)
3、影响执法水平的提升。
执法主体的多元化,衍生了利益的多元化,当前的一些执法部门,往往利用部门立法赋予的权力,从维护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或单纯为了罚款而进行执法,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竞争法领域的执法质量。一方面,由于一些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的时间较晚、手段较落后、受部门利益局限,往往存在“重保护、轻打击”、“重利益、轻监管”的情况,执法质量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在《电信条例》等法规及部门规章中,虽将执法权赋予了其他主体,但缺乏对执法程序、要求及处罚复议、听证、监督等配套规定,其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中的规范性、正义性显然容易引起被处罚当事人产生怀疑,毫无疑问制约了竞争法领域执法质量的提升。
4、不利于节约行政成本。
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将对同一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检查权同时授予不同执法主体,导致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部门都设立各自的执法队伍,加上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往往重复开展相关执法工作,多头管理现象严重,不仅使市场主体疲于应付各类检查,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等行政资源,影响了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
三、对策思考
在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经济、政治、法制落后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总体较低等因素,确实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执法主体价值观念错位、特权思想严重的问题,而随着竞争执法领域执法主体多元化情况的加剧,因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执法行为缺乏自律和他律机制、执法权力缺乏有效的规范和制约等所衍生的多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的弊病将越发突显,这必将严重损害执政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进程,恶化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发展环境。对此,必须从完善竞争执法领域的立法入手,加大整治和改革政府行政执法的力度;转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法律理论知识和职业素质;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强化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从而为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体制保障和行政执法环境。
1、规范立法,完善竞争法律体系。
如前所述,目前竞争执法领域执法主体多元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规的多头授权,因此,有效解决当前因执法主体多元化给执法效果带来的不良影响必须从完善现行竞争执法领域的立法入手,才能实现从根本上化解多元化执法主体带来的冲突与矛盾。一是加紧清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尽可能避免法律冲突现象。各级立法部门应组织开展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对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自行增设执法机构并授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执法的情况,严格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进行清理和废止,避免造成执法实践中的无序和混乱。二是加强对拟出台的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方面是合法性审查,对拟设定执法权的法规、规章应进行严格审查,强化审查和报备制度,杜绝行政立法中为维护部门利益而增设权力、规避责任的现象,审查的重点应当包括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设定竞争执法权的成本和效益,对执法实践的影响等,避免产生新的执法主体多元化问题;另一方面是合理性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方面的法律规定要明确具体,以便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行使国家权力,若需几个行政机关共同管理的,应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权限,同时应注意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原则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三是加快对现有竞争法律的修订工作,解决法律滞后不适应发展情况的矛盾。应及时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对竞争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或形成的有利于社会管理的新做法,及时加以研究,完善相关立法,从而有利于反过来指导竞争执法工作实践。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这一较为普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未能明确规定其构成要件及处罚条款,造成打击商业贿赂执法实践的被动局面,亟待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2、健全机制,构筑执法互动平台。
由于体制和历史的原因,当前竞争执法领域已形成了执法主体多元化的状况,并且在法律冲突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执法冲突状况仍将长期存在,因此,如何强化竞争执法领域中执法部门的协调机制,力争形成执法合力在当前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一,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有意识联合开展一些专项执法活动,逐步实行集中综合执法,这样既可发挥工商部门执法队伍优势,也可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和技术力量优势,从而赢得较好的执法效果;其二,建立和完善各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在开展执法活动或日常监管工作中,各执法主体可将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近期工作重点、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相互通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行政执法效益。其三,建立联席执法协调制度。在执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职能交叉时,可通过联席执法协调会议,加强沟通、增进理解、相互支持,实现“既不错位、也不越位”的局面,从而形成竞争执法和监管的合力。
3、夯实基础,打造优秀执法队伍。
在当前多元化的竞争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专业素质、执法技巧和资质情况均参差不齐,必须切实加强竞争执法领域中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执法队伍的客观要求,从而确保竞争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推动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一是要增强执法人员的现代法治意识,克服“有权就有一切”、“权力为我所用”等封建落后意识,秉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理念,不仅应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活动作为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管理的手段,更要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来认识,积极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二是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途径的培训和在职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的学历层次、文化水平、业务素质、执法办案水平、市场巡查能力和现代办公技能,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执法工作的需求相适应。三是要实行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年度考核,通过组织统一执法资格考试以及年度的执法技能综合考核,确定享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以纯净执法队伍,对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坚决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四是要加快执法队伍的硬件设施建设,为执法队伍的日常巡查、执法办案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硬件设施,配备齐全的执法设备。
4、强化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责任,将有利于规范竞争执法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依据行政执法的责权相一致原则,结合现阶段竞争执法的实际情况,当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应注重从以下四方面予以把握:一是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明确准确及时地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执法部门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二是本着“守土有责”的方针,积极协调各主管单位的关系,加强与协管部门联系,研究落实主、协管单位职责,共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设定的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职责;三是秉承宗旨意识,共同履行好宣传职责,深化群众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性认识,解答群众咨询,提供社会服务;四是按照“奖罚分明”要求,建立有功激励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定期或不定期地负责组织、检查考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情况,并及时向同级党委、人大通报行政执法与社会守法的情况。
5、锐意创新,推进执法体制改革。
从根本上而言,健全竞争执法领域的协调机制仅是化解执法主体多元化所带来不良影响的治标之策,而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综合执法部门则应为竞争执法领域的发展趋势。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因此,可由省级政府统一协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切实改变现阶段存在着的多重多头执法问题。具体说来,就是要相对集中目前竞争执法领域较分散的行政处罚权,将其归并至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同时,与其他政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比较而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在执法力量较强、执法工作开展时间较长、部门相对独立性较强等方面的优势,因而,将竞争执法领域的执法权统一归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由工商部门实行综合执法是当前形势下较为合理而又切实可行的选择。
参 考 文 献
陈军 ,《查办个体、私营主体违法案件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 ,2008年
《厉风--稽查执法主体必须前后一致》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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