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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问责制度(一)
XCLW111217 试论行政问责制度
一、行政问责制度概述
二、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行政问责法律法规缺失,法律规定的缺位,难以依法问责
(二)行政监督不力。
(三)缺少政务公开、行政信息公开。
(四)政府责任评估机制缺失
(五)问责处理难以真正落实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体系的措施
(一)建立和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二)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制度。
(三)建立和健全引咎辞职制度。
(四)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行政决策机制。
(五)加强问责文化建设,创造出适宜的问责环境。
(六)培育公务员廉洁奉公思想,培养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公务人员业务素质
(七)严惩违纪违法腐败分子。
内 容 摘 要
在现实的公共管理实践中,公共事务的日益繁多复杂,缺乏执政为民行政理念的行政行为往往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为此,必须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事后监督,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改变了以往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下对法律责任追究的单一情况,使得行政人员在没有触犯法律或直接过失情况下也要承担道德和政治责任,完善了行政人员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
本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进行了初浅研究,论述了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内涵及其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分析其中原因,并提出些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措施与对策。全文共分三部分:首先,界定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内涵及意义,第二部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行政问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三部分对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进行了探索,分别从法律制度建设、行政问责环境培养以及公务员自身索质提高等角度提出了完善的措施和途径。
关键词:政府 公共管理 行政权力 责任制度
试论行政问责制度
一、行政问责制度概述
行政责任是指人类社会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是主权在民和权力制衡原则的必然要求。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责任,它涉及行政管理者的法权地位、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过程的程序、行政管理后果的法律责任。对政府来说,承担责任意味着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应承担的不利的后果。
目前,问责制已经成为世界通行的政府的一种管理体制。问责制度的本质就是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从另一个侧面上它体现了“责任政府”的原则。他们的最终目的是确保政府的正常运行,抑制权利责任腐败,并且在这基础上保证公众利益的有效及不受损失。
由此看来,所谓的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施有助于公众监督政府,有助于消除 “官本位”思想,有助于惩治腐败现象,有助于择优选拔行政人才,有助于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有助于展现执政为民的作风。
二、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问责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为:
(一)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造成行政问责困难
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它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当前我国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是行政问责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由于历史等原因,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诱,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目前还不是很明确。同样,该问哪个官员的责,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也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责、权、利不清晰,问责的效果难免就会打折扣。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不仅是一种摆设,而且还有可能成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的新工具。所以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在每一部门和每一官员不能明确自己的权责,也无法通过烙尽职守避免失误发生的情况下,仅为“以平民愤”而去问责,难以令官令民心服口服。事实上,在权责过多集中于政府、政府权责过多集中于一把手的现状下,单就某一官员个人而言,制度安排很难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实际上在上有上级下有民意的压力下,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基层官员,权力大,责任也大。今天在台上风风光光,明天辖区内翻一辆车就可能丢掉乌纱,心理很难平衡。问责的机制是通过上下互动,即上级与民意的互动来对官员施加压力。这种压力如果力道不当,则可能适得其反。因为不合理的制度可能会把官员逼急了,他们当然也不希望有坏事出现。所以,在政治制度健全的社会,每一位官员都应该有明确的权责划分,而不是一切权力都“自然而然”地向更高的层级集中。问责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合理构建的问责制,可以通过追究官员确实应承担的责任,促使官员合法、正当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使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真正担负起责任。但如果将问责制过分地简单化、扩大化,不管具体情况、不分原因地一味追究责任,则有可能挫伤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背离问责制的初衷。所以,当前在我国要用好这把“双刃剑”的关键和前提是要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明确责任。没有不同部门与官职之间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明确、严格的划分,问责制就很难顺利推行或根本无法实施。而这一切都有待于更深刻更全面的政治制度改革。
我国行政领域存在着权责不清或有其责无其权、权力上收、责任下放、权力与责任的两极分化。问责制的眼光过多盯住的是一把手。这固然有它的合理性,但目前遇事都强调:一把手负责。有的县市长往往担任十几个领导小组的组长,一把手分身无术,反而无助于工作。而一旦出了事,第一责任人理所当然要承担责任。据统计:从中央到地市各级的规定中很多条规定来约束官员的行为,触犯其中任何一条,都可能受到处分甚至丢官。如果一位官员不能明确自己的权力和责任,就无法通过悟尽职守避免失误,仅为难以平民愤而去问责,难以令官令民心服口服。
(二)行政监督不力。
行政监督主体各自为战,缺少沟通与互动,没有发挥综合优势根据系统理论。万事万物皆成系统,各系统按照自身规律运转的同时,还要与其他系统进行沟通与协调,以谋求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各主体在自己的时空范围内形成一个个子系统,同时又与其它子系统构成了更大范围的行政监督系统,要想发挥系统的整体功能,甚至产生监督效果,必然要求各子系统发挥各自优势,彼此互相沟通、协调与配合,取长补短,形成合力,然而我国现有的行政监督体系往往各自为战,互相缺少配合与了解,甚至出现 “交叉带”发生内耗,或者出现 “真空带”发生监督盲点,削弱了行政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纠其原因:一是缺少信息沟通,没有形成资源共享。二是缺乏各监督主体的具体职能范围的法律界定。三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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