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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商品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活动,除了信息流、资金流的处理以外,最终完成交易必然依赖于物流系统。我国辽阔的地域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商品的配送的巨大困难。很多城市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专业的配送企业,本来网上购物就图个快捷、方便,然而,目前的配送环节大多过程冗余,造成送货不及时,退货不容易。要求每个电子商务企业都建立自己的配送机构是极不现实也不必要的。但新建一个全国性的配送系统将是困难的,其所需的大量资金投入构成了进入的壁垒。尽管许多快递公司号称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实际上相去甚远。多数新兴的快递公司只是区域性的,规模较小,以雇佣民工来降低成本,对于如今货到付款方式占了很大比重的实际情况,消费者的认可程度低,同时也给快递公司的管理带来了难度。邮政系统拥有全国性的大网,这是其优势所在,但邮政网络是以普通邮件寄递为主组建的,并不是针对专门的物流服务而组建起来的,因此,不经过改造,也是难以提高其运作的效率。从目前来看,邮政特快专递的资费过高,且时限并不能完全保证,也闲置了其在电子商务体系中应当发挥的更大作用。真正高效率的电子商务活动,需要一个更加完善的物流体系,才能体现出其高效率、低成本的特性。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实际上显示屏幕上展现的商品与实际商品会有所出入,由于在购买前与商品缺乏实际接触,顾客有可能对购买后的物品不满意,如果没有无条件退货制度,很难树立顾客对网络商店的信任。如果网络商店对技术支持缺乏安排,没有解决好产品安装和使用方面的技术问题,很难想象顾客会放心购买。
三、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瓶颈的几点建议
根据对以上六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总结,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经验,少走弯路,依照我国国情,建立相关合适措施,加速解决这些问题。
(一) 加快完善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
1、优化网络。在保持我国具有世界水平的通信网络基础之上,积极进行网络资源优化,挖掘各种潜力,利用先进成熟的技术进行优化,提高现行网络的利用率。首先,进行各大网互连互通,降低重复建设,其次积极扶持培养国内先进有实力的设备制造企业,例如:华为公司、中兴通讯、大唐电讯等企业,提高国产设备使用率,从而降低整个网络的建设成本和提高网络的安全性,最后加快宽带的建设步伐。
2、开放电信市场。打破现有市场几个大运营商垄断局面,进一步拆分电信市场,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建立良性竟争氛围,加强网络资源管理,降低上网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二) 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全球性是电子商务一个与生俱来的特点,法律是商务活动进行的依据,因此,没有建立具有国际认同的基础法制环境,电子商务就不可能替代法律所要求的贸易方式。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电子商务,实际上,我们今天研究电子商务的立法,总是把70年代关于EDI的法律问题的研究。由于电子商务是未来经济贸易活动的雏形,电子商务立法实际上是为21世纪经济贸易秩序立法。不能只就电子商务讨论电子商务立法,应该从现在开始研究新经济形态下的完整的法律规范。应该认真研究在产生了瞬间跨越广泛地域和新型中间商业务流程,产生了全部或部分的仅以信息流为对象物的经济贸易活动,产生了即时,无介入商务活动中间商的经济贸易活动,。从法律关系看,电子商务产生了一系列根本性的改变:主体性质非唯一性、主体或客体属地非确定(唯一)性、客体对象可变换性、主体角色多重性、产生了没有书写或印刷型固定形态存在的贸易文件等新形态下对贸易和其它相关法律的要求法律关系可变性或多重性等新的研究课题。 从长远看,必须全面修订法律,包括民法、刑法、经济法、科技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几乎所有的法律都要进行必要的调适性修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当前应该抓住几个关键。
1、提高认识。从全局、长远、战略的角度,以保护、促进发展、国际化的原则,以适合未来经济模式作为立法的出发点,抓紧相关研究和立法工作。
2、组织落实。要有人抓,落实机构;要有人做, 落实任务;要有人研究,落实研究课题;要有钱做,落实资金。
3、修法先行,规范先行,满足电子商务起步需求。认证、支付、电子合同和签名、信用、消费者保护等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作适当的修改,并将每一件具体的工作落实到机构和人。
(三) 金融电子化建设
1、金融体系是商务活动的基础保证。电子商务的支付与结算需要电子化金融体系的密切配合。目前我国金融服务极其电子化水平比较落后,跨区域、跨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还未建立,网上支付、结算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例如,上海新华书店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图书信息,收到大量国外的订单,但是由于国内的电子支付手段没有建立,生意无法成交,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加快建立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资金清算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使企业和个人能够随时随地方便地使用电子支付,实时完成电子交易已经是势在必行。各国的货币体系区别很大,而且存在汇率问题,因此,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真正实现"一卡走世界"。我国的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这一任务的主要承担者;目前正在积极地进行试点与协调,估计在年内将出台一个较为具体的初步方案。对于支付各方(如买者、卖者、银行、中介机构等)的权利与义务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予以确认。
(四)尽快建立有权威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以促进金融电子化建设
在电子商务中,安全性是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为了建立一种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国际上已有多家公司联合开展了安全电子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方案的研究,并发表了有关协议和标准。在这些协议或标准中,均采用了建立在密码技术基础上的数字时间戳和数字证书等作为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的方法和手段。数字时间戳是电子文件发表的时间认证。数字证书则是用电子手段来证实用户的身份和对网络资源的访问的权限。为了保证安全,在电子交易中,无论是数字时间戳服务还是数字证书的发放,都不能由参与交易双方来完成,而必须由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来负责。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就是承担网上安全电子交易认证服务、签发数字证书并能确认用户身份的服务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受理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及对数字证书的管理。在国外,认证中心通常是企业性的服务机构。从我国的国情看。现阶段应有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并赋予其适当的管理权限,以保证其权威性和公正性。为了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提高电子商务的声誉,认证中心应对拟在网上进行交易的企业的资格进行评定和认证。只有通过资格认证、有能力提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才能获得数字证书,允许其开展网上交易活动。对于用户的投诉,要及时调查处理,违反有关法规的要给以包括吊销证书等在内的处罚,触犯刑法的要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安全规范的环境。从而不仅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还能消除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安全性的疑虑,提高其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与认同度。
(五)积极推动传统企业与网络企业的结合促进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
在完善物流配送体系方面,除了要鼓励邮政部门发挥自身的优势,与从事电子商务的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各种新服务外,要逐步开放市场,欢迎国内外的速递公司参与竞争。通过竞争,使我国的物流配送体系日趋完善。传统企业对于本行业的商务活动比较熟悉,对于本行业的产品、货源、客户的需求与心理等都比较了解,因而有可能利用这些知识和信息为网上交易提供合适的选择方案。特别是那些具有名牌产品和较高商誉的传统企业,更可以凭借其无形资产的巨大价值来推动自身电子商务的发展。但也应看到,国际互联网和计算机信息技术是一个发展异常迅速的高科技领域,所有的传统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开展电子商务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经济的。因此,传统企业要发展电子商务有必要寻找专门的网络公司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网络企业在网络技术、计算机设备、软件和人才以及在互联网上的知名度等方面具有自身的优势,比较欠缺的是对各行业商务的专业知识。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网络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适应企业电子商务要求,为传统企业搭建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和网上交易市场,通过提供服务,取得正常的收入,是改变这种现状可以考虑的一条路子。总之,传统企业与网络企业的结合应作为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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