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主要精神在于:受托人是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者,而真正享有利益的所有者为受益人。英美法系中受托人和受益人以不同的方式对信托财产拥有所有权,即在信托中存在所谓的“双重所有权”。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财产在本质上是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独立财产。1985 年,《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在海牙通过。在该公约中,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最终达成一致,认为“信托构成一项独立的资金(a separate fund),而不是受托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可见,“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在大陆法系引进英美法信托制度而创立后,反过来又在国际公约中为两大法系所共同承认,成为信托制度的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