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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上市公司会对诉讼事项、关联交易、承诺事项和担保事项等有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远远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一些企业就此类信息的披露避重就轻,一向是“言简意赅”或者“压根不提”,致使投资者尚未弄清楚事情的本质,就要承担发生的损失。在银广夏事件中,据《财经》杂志披露,一个不为人注目的事件是,该公司在上市之初及上市期间,一直存在与香港密苏尔公司涉及100多万美元的诉讼,但所有银广厦公司的公开信息中均无此事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现象严重
证券是一种特殊商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既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也是广大投资者最为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虽然各有关方面已愈来愈重视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不断制定、完善相应法规。并加大了监管和处罚的力度,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肆无忌惮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致使虚假信息泛滥成灾。这些公司出于某种目的,在报告会计信息时,有意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甚至捏造会计账表,虚构利润;还有一些新上市公司为了提高股票发行价格,筹集更多的资本,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地提供利润预测数,致使其利润预测数与利润实现数差距过大。有些公司连年亏损,为了避免退市的危险,从而伙同中介机构在财务报表中造假,从而人为操纵企业利润,制造一年巨亏下年赢利,给上市公司的诚信和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在美国的“安然丑闻’”,就是全球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的安然公司,为了向公众掩饰其巨额投资亏损,从而联合世界四大会计事务所的安达信,利用财务造假来误导投资者,最后破产使广大投资者血本无归。
近年来资本市场发生的不少会计舞弊和虚假陈述案件表明,不少上市公司并不满足于仅仅通过盈余管理来实现自己的透明度管理动机,而是挺而走险,进行了虚假的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不同性质,何佳、孔翔(2001)把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分为三大类。(l)虚假信息披露,包括发行时虚假陈述及上市后的虚假信息等;(2)信息未披露,包括未及时报告并公告重大信息和故意隐瞒信息或者存在多处重大遗漏等两种情况;(3)未经批准擅自披露。他们发现,大部分的违规行为是信息未披露,约占70%的比重,而虚假信息披露所占比重为13%,虽然相对信息未披露,虚假陈述所占的比重较小,但是考虑到虚假陈述属于证券市场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经济后果,并且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和信息未披露共同存在的情况,显示有上市公司为达目的而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隐瞒真实信息的行为同时存在,两者不具有互斥性。此外,由于证监会发现虚假陈述行为的效率并不高,往往是媒体或审计师等市场中介最先发现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因此13%这个比例已经足以说明,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普遍程度。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信息具有时效性,无论多么重要的消息,一旦成为“过时”的信息,那么它对投资者的决策价值将会大大减少甚至毫无价值。及时的信息因为降低了信息披露的时滞从而大大减少了内幕交易的概率,达到公平交易,及时的信息还有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合理估价,在某种程度上消除证券定价的不准确和累计的风险,从而提高的市场信息传递机制的有效性,最终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效率。财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质量要求是及时性,因为时机一旦错过,信息的相关性就大为降低以至毫无用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布的及时性方面己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对一些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倾向于将有利于己的信息及时披露,不利于己的信息延迟披露。每一个股票投资者也都清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信息上早晚的重要性,可谓是瞬息万变,体现在投资上那就是赢利或者是巨亏。正可谓“迟到的正义就等于非正义”,信息披露的目的也正是为了让投资者在同等的机会下做出选择,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为内幕交易和庄家操纵股价提供了便利。
陈向民、谭永晖(2002)对上市公司定期包括公布时间的研究发现,从定期报告的时间性安排来看,虽然每年都针对上市公司年报的均衡披露问题采取了措施,但是在定期报告公布期内,接近限定期才发布公告的公司历年都占大多数。这种状况对于季报制度的实施十分不利,有可能造成第1、4季度的季报和年报的公告期有较大的重叠现象,给投资者消化、吸收信息的过程造成了障碍,同时也不利于上市公司提高定期公告的披露质量。巫升柱等(2006)通过对1993~2003年间公布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研究发现,除盈利公司比亏损公司更及时地公布其年度报告外,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公司也较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更及时地披露其年度报告,证实了中国股票市场存在“好消息早,坏消息晚”披露的基本规律。而且,随着时间推移,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在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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