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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就是以最明确、最简洁的语言规定所有场合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达到的统一标准,以保证信息的有效性和可比性。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确定为四条,包括真实披露原则、充分披露原则、准确披露原则和及时披露原则。信息的真实性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生命之所在,真实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必须如实地反映经济事实。无论是通过书面文件还是通过口头陈述,是借用语一言形式还是借用行动方式,采用明示还是暗示,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像镜子一样反映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不能随意扭曲和任意粉饰客观经济事实。充分披露原则充分披露原则也就是完整性原则,指上市公司必须将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完整披露,并使投资者易于理解,从而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该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是全面的,不仅要披露对公司股价有利的信息,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披露对公司股价不利的各种潜在和现实的风险因素。准确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必须使用精确而不含糊的语言表达方式,准确地表达内容,不得使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信息的准确性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至关重要,不准确的甚至有意误导性的信息必然导致投资者判断的偏差,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一个动态过程,及时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确保信息及时而没有延误地披露。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一些对公司证券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披露这些信息,缩短信息发生与公开披露的时间差,可以防止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
强制性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件公告等方式来进行的。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提示、公司简况、公司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关联方信息、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注释、分配政策、收购兼并决定等“硬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主要是针对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要求,企业自愿披露的从现有财务数据和宏观、微观经济形势中派生出来的内容,它包括:基于公司“核心能力”的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和战略规划等有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等信息;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可及时调整的盈利预测信息和相关的风险因素等信息;由于计量和披露的复杂性,尚不具备强制披露条件的公司治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等“软信息”。信息披露方式是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相互博弈的结果,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的两种方式,它们看上去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但实质上这两种披露方式是有内在联系的,无论如何选择,都是以提高所披露信息的质量为前提。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
信息披露不真实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公司管理层往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故意歪曲或不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夸大自己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经济实力。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中普遍存在的财务报表粉饰现象造成披露的会计信息被扭曲,经过利润操纵后的年报掩盖了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
一些上市公司利用特殊会计手段歪曲反映企业经营情况,操纵会计信息。由于会计制度不可能对任何性质的经济事件都提出具体的计量标准,在一些事件的确认和计量上需要依赖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这就为会计人员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目前比较常见的会计手段有:将费用或者资产亏损挂账处理,虚计或者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多提或者少提固定资产折旧,从而跨期调控利润等。2001年年报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被特别处理的ST龙科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从其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出,ST龙科在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应收账款坏帐准备计提等会计处理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包括:首先,ST龙科以前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未能通过证券业务资格年检,而且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也未能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因此对于期初数的真实性无法发表意见。其次,ST龙科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缺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信赖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ST龙科的应收账款和其它应收款的情况因审计范围局限而表示无法对其可回收性发表意见。最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ST龙科提取存货准备不充分。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企业财务事项包括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和期后事项等。虽然会计报表注释对这一部分有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远远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比如或有事项在实务中主要指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和担保等。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但现实中有些公司往往只把对自己有利的或有资产信息进行披露,而把有可能转为负债或损失的或有负债项目,如大额替第三方或关联方担保事项等投资者更为关注的信息一带而过。特别是关联交易,尽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有许多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并不充分,特别是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时,未按照规定予以披露的情况尤为严重。比如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从已披露的情况来看,能严格按照上述事项披露的公司仍不多,有相当部分公司对关联交易中的价格、事后影响等避而不谈或言语模糊,这使得普通投资者在注意到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却无法对上市公司因此造成的盈亏或利弊情况做出判定。
例如,2000年,河南思达向关联方拆借资金共获427.02万元的利息收入,其中从母公司处获取利息232.83万元,从上市公司角度看,这些利息收入是其关联交易的回报。但在年报中,我们很难看出公司向关联方到底借出多少资金,如对母公司就只有一笔100多万元的其他应付款予以列示,即河南思达并未披露该笔交易价格的占用资金费用率。同时,公司在年报中称,因配股资金仅有3609万元,不能同时满足两个配股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决定暂缓对电能计量管理系统的投入。在配股项目需求尚不能满足的情形下,公司对如何有财力向关联方融出资金也未做出明确解释。这都表明关联交易披露信息不充分。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及时披露信息,对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是确保市场完整而有效运行的前提;其次,及时披露信息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然要求;再次,从社会监管角度来看,及时披露信息是防止内幕交易的有效手段。有鉴于此,各国证券法均将及时披露信息作为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的一项重要要求。而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公开的情况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公布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布,年度报告要求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布。2002年中国证监会规定,从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但一些上市公司对季报、中报、年报能拖就拖,常常以各种借口申请延期,不按照交易所的安排如期披露,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例如,2003年10月至2004年4月,炎黄物流公司向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提供的6500万元担保、向上海托普软件有限公司提供的3000万元担保、向上海托普资讯有限公司提供的8100万元担保、向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3000万元担保、公司自身借款1390万元均涉及诉讼,法院均已受理。上述诉讼事项共涉及金额21990万元,占公司200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4%。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2004年6月24日,大冶特钢因不及时澄清被中信泰富收购的信息,导致该公司股价在资产重组公告发布之前两个月内疯涨108%,深交所对该公司董事长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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