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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是否充分、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无论是对企业、投资者还是债权人都至关重要。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各方的利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还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是否能够健康而有序地发展。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违规、违法现象时常发生,这大大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严重阻碍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概括起来,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
诚实信用是证券市场存在的灵魂,也是市场经济得以良好运行的前提。就上市公司来说,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既是其应尽的义务,也是其诚实信用的直接体现。倘若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好,就能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为上市公司赢得一笔可观的无形财产;倘若做不好,企业不仅很难筹措到更多的社会资金,而且可能面临破产的危险境地。有关资料表明,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这方面工作做得到位的企业的股价都不同程度地高于其它同类公司;而违规甚至恶意造假,欺骗公众的上市公司,将会破坏上市公司的诚实信用形象,并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消极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当前的短期行为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种情况。“中科创业”崩盘、“亿安科技”操纵股价、“银广夏”虚构利润,尽管这些事件占我国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微乎其微,然而事件的发生却并非偶然。
(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支撑者,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众多投资者涉足证券市场进行持续的投资,证券市场就不可能得到健康的发展。为了使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证券市场上,要是欺诈行为盛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那么,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就会随之增加,投资者终会失去信心,远离这个市场。对此,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采取了各种办法。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上因虚假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的事件却屡禁不止,其最为典型的当数“银广夏”造假虚构7.45亿元人民币利润的事件,使其从一个亏损公司一跃而成为深沪两市涨幅位居第二的盈利公司。这一事件最终虽已经查处,但不少投资者却遭受到严重的损失。
(三)加大了市场的投机性
在一级市场上,一些企业往往通过恶意粉饰、包装上市等虚假的方式隐瞒不良经营的信息而获得了上市资格。而广大散户投资者在不能得到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往往会引发较大的投资风险。在二级市场上,广大中小投资者根本无法观察到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甚至无法从公开的渠道获得上市公司的全面信息,这样就无法对其经营活动实施外部监督。因此,投资者就无法鉴别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好与坏,股价就不可能合理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从而扭曲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导致了一种市场上“劣公司淘汰优公司”的奇怪现象,使市场的投机性加大。例如2007年2月12日至14日,杭萧钢构股价异动。三日涨幅分别达9.9%、10.11%、9.98%,杭萧钢构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对于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的股价异动,杭萧钢构于2月15日发布声明,称其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个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项目将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约两年。但截至杭萧钢构此公告日,其尚未正式签署任何相关合同协议。据后来新华社报道,杭萧钢构承接巨额合同这一“重大利好”,在第一次公告之前已在公司内部大会上宣布。杭萧钢构此种做法严重破坏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不利于投资者公平享有上市公司的信息,加大了市场的投机性。
六、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
(一)加强信息披露的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各层次的法律法规较多,但仍很不完善,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充一些新的法规。一是引进民事赔偿制度。目前存在较大争议的是民事责任的具体司法规定,投资者在法律上寻觅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实现途径和措施。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上市公司的虚假报告披露都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凡相信所披露信息而善意购买证券,并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均可以获取诉权,有权要求义务人赔偿损失。二是适当区分证监会追究责任的形式,在行政处罚外,再赋予证监会起诉违规行为人的权力。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证监会的问责的手段仅限于行政处罚一种,致使证券披露执法负担不轻,效果却不理想。发达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很大一部分处罚是以证券监管部门作为原告提起公诉。由证监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庭证实证监会基本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是否存在,可以提高证监会监管的效率,提高信息披露执法的公正性。三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细化有关市场主体的披露内容。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而对市场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较少。这导致机构投资者以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肆意拉抬或打压股价,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强化对市场交易主体,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要求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也应有量化指标。
(二)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
1.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从近几年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报中可以发现,有的上市公司认为关联交易只是涉及业务方面的往来,因此只披露了业务方面的关联交易,没有将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内容放在关联交易中披露,而是放在重大事件中披露。这是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内容及披露格式理解不一致造成得。想要处理好关联交易披露与重大事件披露的关系,就要对关联交易披露建立具体可操作的准则性指引。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让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能够评价该项交易是否合理与公平,以便对此项交易自己做出判断。然而由于一项重大关联交易的复杂程度以及关联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加之关联交易披露的含糊其辞,投资者在评价关联交易对公司发行人有益或有损时,由于一般投资者不是站在关联交易方或者公司管理者角度,很难得出客观准确的结论。其结果是在发行公司需要中小股东就此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与公平性进行投票表决时,他们缺乏表决需要的信息基础。因此投资者需要借助第三方专业且中立地出具的独立报告来进行评价。这种专业且中立的独立报告一般包括独立财务顾问的财务报告,独立董事的报告和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报告。
2.披露与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
目前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一些对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市场面信息、政策面信息以及上市公司的非财务性信息的披露,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实际上要营造证券市场的多赢局面,必须要有一个相当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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