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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是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实务的指南,它规定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明确提出了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质量要求。当前会计准则内容过于简单,缺乏明细,操作性不强,会计准则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会计准则的规定常常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对于一些新业务、新工具的出现,如期货期权交易、衍生金融工具,现行的会计理论无法判断其合理性,这就使得会计人员在处理新业务时往往按照自己的想法,随意进行会计处理,从而滋生舞弊行为。同时,新旧法规以及各个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及不协调,这在很大程度都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健全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加快具体准则出台进程,填补会计准则的真空地带,以便为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提供可实际操作的具体规范。其次,在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灵活性问题上,尽可能减少上市公司可供会计处理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原则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可能性。第三,为使会计信息的生成、披露更加规范,借鉴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对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如何处理和披露,都应及时进行法规的补充完善和创新。
目前,在信息披露实践中,会计制度的调整应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为首要目标。其次,为防止企业经营者操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盈利预测质量,应规范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建立和健全一整套有关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的规范体系。
(四)完善停牌制度
我国目前的停牌制度流于形式,股票上市规则只是规定公司针对造成停牌的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之后就复牌,至于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可靠,是否充分等监管者并没有去验证、复核,而是被动地等流言充斥整个市场的时候,才去调查,这时候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经严重受到损害。监管者为了停牌而停牌,在公司停牌期间,没有作为,披露什么样的信息企业说了算,监管者要做的事就是披露信息以后复牌,这样的停牌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必须要改革这种停牌制度,让监管者由被动变为主动,对公司公告内容保留合理怀疑,通过谈话、关注等措施,为投资者营造一个说真话的环境,在信息未充分披露之前,公司将一直处于停牌状态。不能像杭萧钢构那样,证监会对其停牌后尚未调查清楚就复牌,使市场更加混乱。
(五)完善信息披露指南
我国两家交易所都出台了信息披露服务指南,但是指南为了通用性只是笼统的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方法。我们知道上市公司有几千家,区域行业特点各不相同,有必要出台更为细致的信息披露细则,来完善信息披露指南。比如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中采用了价格敏感性规则,这些规则在《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均有体现。但是缺乏具体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引。哪些信息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必然涉及到判断,因此需要有一个指引帮助企业判断和披露股价敏感信息。目前,实施敏感性披露制度的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我国的香港地区具有指南来帮助做好敏感信息的披露工作。我国目前缺乏这样的一个指引。由于对规则理解的偏差或者蓄意歪曲规则的正确含义,实践操作中很容易出现价格敏感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再看一下杭萧钢构,2月12日,公司高层泄漏了股价敏感信息,但是公司并没有及时披露信息,而是等到股价连拉三个涨停板后,才根据上市交易规定,发布公告。而英国的股价敏感信息披露指南规定:假如股价敏感资料不慎外泄或相信可能已不慎泄露,发行人必须实时发出公告,向整个市场发布有关资料。根据英国的指南,杭萧钢构应该在2月12日就公布信息,而不是在两天以后。从杭萧钢构事件看,没有具体指引的价格敏感性制度其实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完善信息监督监管系统
违规者进行信息披露造假,技术越高,留下的痕迹就越小,就越难以发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是做假,就总是会留下痕迹的。我们建议建立一种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科学的风险预警系统的监测,当有着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成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将大大地提高及时发现违规的能力,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免受巨大损失,很显然,这是一种事中监管的思路。值得一提的是,这种风险预报系统应当有别于一般的投资风险警示。具体如何建立,还有待于理论部门和实践部门的进一步研究。
当前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救济,重点是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我国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中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致使投资者的损失事实上得不到赔偿。还有尽管法律允许普通投资者可以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提起诉讼,但过高的诉讼成本和偏低的收益使普通投资者望而却步。因此必须尽快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推进民事诉讼机制的建立:对于披露行为违规如何认定、怎样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进行详细规定。同时加大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明确审计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出台由上市公司与审计方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细则。对社会审计在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降低诉讼门槛,例如采取举证倒置的方法,由审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应建立与完善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东衍生诉讼机制,明确不同违规行为所适用的司法程序。
七、结束语
本文针对困扰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为我国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和合理化探索道路,使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证券市场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信息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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