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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二十多年企业改革形式变化多样的沉淀,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纷繁复杂,很多企业不知道该怎样核定安置范围,稍有不慎,便引起职工的不满。特别是安置资金有限的企业,如果操作不当,把不该安置的人纳入安置范围,往往会因此激化企业内部矛盾引发职工对领导、对改革的对立情绪,使改革工作难以推进。其实,无论劳动关系多么复杂,只要把握一个基本方法,再加以细致甄别,问题即可迎刃而解。这个方法就是:纳入安置范围的职工,必须是曾经与企业发生过事实劳动关系,并且至改革时仍和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
3.查阅人事档案,确定工作年限
这里的职工工作年限并非我们平常所说的参加工作年限(工龄),而是指72号文第六条规定的用于计算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本的连续国有工龄。职工工作年限要通过查阅职工人事档案来确定,查阅人事档案时应特别注意:第一,职工的组织调动手续是否完备,国有工龄是否发生过中断;第二,查阅职工人事档案时应至少有两人在场,做好查阅记录,阅后应立即封档,妥善保管。
4.统计企平工资,计算补偿标准(注5)
根据72号文的规定,用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为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没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政府公布的所在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5.清理历史欠账,明确安置项目
企业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退休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应付部分等,在清理、统计完毕后应列入职工安置项目,予以清偿。同时,职工欠企业的各种债务也应及时清理,在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要求职工偿还。清理历史欠账后,如果企业存在以下情况,还要相应地增加安置项目:第一,如果企业有离休人员且其年龄未满75周岁,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离休人员专项医疗统筹费用。第二,如果企业有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确定伤残等级,按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伤残职工医疗费、抚恤金、救济费等费用,应列入安置项目。
6.对关闭、破产企业的特殊规定
除上面提到的安置项目外,72号文对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还有一些专门的规定。其中与核算职工安置费用有关的主要有三项:
(1)无力清偿全部保险费的,除单位缴费中应当划入职工养老、医疗个人账户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应如数补缴外,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可以核销。
(2)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按本省养老、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养老的退休职工才能享受正常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关闭、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应当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日。
7.结合企业实际,筹集安置资金
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是决定职工安置工作成败的关键,好比足球比赛中的临门一脚,不论比赛过程多么精彩,输赢还是要看这一脚能不能进球。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资金的来源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改制企业一般用企业净资产安置职工;第二种,关闭、破产企业主要用企业资产安置职工;第三种,破产企业可以在进入破产程序前或刚刚进入破产程序时变现资产安置职工。
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不同的资金筹集渠道,往往难以模仿复制。比如,有的企业可能有为数不少的净资产,但如果资产质量很差(如应收款或难以变现的投资权益等),就不一定能筹集到安置资金;相反,有的企业没有净资产,甚至可能已严重资不抵债,但因其有获利潜力(如具备行业发展潜力或对投资者而言具备资源整合优势等),却仍可以筹集到足额的安置资金。上述两种情况虽然有些极端,却从一个角度说明,企业筹集职工安置资金时,
一定要务实灵活,不能钻进死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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