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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批帮助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的基金。这些基金的主要职能是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直接向有潜力、前景好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协助中小企业创业。中小企业基金可以分为两种:
(1)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
基金的功能在于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保险与再保险,协助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并逐级分散银行的放贷风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由财政拨款或向社会发行债券来解决,也可以通过企业或保险基金出资或上市募集资金来解决。另外,国家可以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司,对地方信用保证基金提供再担保或向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和信用保险公司的费用一方面通过向取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收取,一方面通过各级财政予以补贴。截止1999年1月底,全国已有28个省市区和直辖市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试点省市通过政府拨款、资产划拨、会员风险保证金、企业入股等方式筹集担保资金40多亿元,按5倍的放大系数和担保机构承担70%的贷款风险推算,预计可以为中小企业解决400亿元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2)中小企业互助基金
中小企业互助基金可以以会员制的形式吸纳中小企业会员,基金的运作资金来源于各中小企业交纳的会员费。成为该基金会员的中小企业在足额按时交纳会费后,即可随时申请相当于所交会费一定倍数的贷款,并且具有利息低、手续简单的特点。基金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以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的现状,增强中小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4、吸纳民间资本,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以及不同层次的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数量、性质、方式不同,因而对资本市场的选择标准也不同,其中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是当前世界经济的共同趋势:中国金融体系中缺乏一个活跃的民间资本市场,民间资本的筹集或进入金融领域会受到非常大的限制。我们过去已经采取过一些做法,比如说集资,集资是筹集内源性资金最有效的办法,但稍不留意就会被冠以“乱集资” 的恶名。1997年金融风暴之后,把乱集资作为一个导致金融风险的因素,划到必须彻底根除之类。而民间蕴藏的大量资金缺乏投资品种,难以通过金融市场流入资金严重短缺的中小企业。大量的资产游离于社会生产部门之外,造成资金时间上的浪费,闲置资本转化为投资的机制性阻塞仍未疏通。股市风险难测,债券市场相对滞后,进一步限制了居民投资领域的拓宽,导致居民投资难以迅速增加,沉积于银行。
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应该不失时机的大力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一个多层次的融资体系。当然,过去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市场投机性高,内幕交易严重,风险极大,很大程度上挫伤了投资者积极性。但这并不说明其存在没有必要性,取缔这类地方性交易场所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政府在这方面应该负起支持和调控的责任,为民间资本市场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对交易市场的发展加以管理和规范,加强信息披露,完善监管机构,营造一个独立于主板、二板市场之外的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的进入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另外,政府的作用在于规范市场行为,引导投资方向和提供优惠政策上,而不是直接的行政干预。避免政府的行政介入和随意性的政策变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发展民间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条件。
5、发展票据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票据和同业拆借业务的开展还很有限,而中小企业对票据和同业拆借运作相对比较熟悉,应发展票据和同业拆借市场,并配合适当的运作环境。这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市场的效率。鼓励银行对中小企业发行的商业票据提供承兑担保业务,经承兑的商业票据由于得到银行的支付保证,其收益性、流动性大为增强。对银行来说,开展承兑业务并不需要垫付资金,而且还可以收取承兑费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当然全面推广这种金融服务还有待于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完善,需要社会权威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进行严格评估。
6、发行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是直接融资的又一渠道。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债券市场的规模往往与股票市场相当,甚至超过股票市场。美国企业融资有2/3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取得的。发行债券可以缓解企业中短期的资金短缺,而又不会像股票那样放弃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这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成长的中小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因为作为中小企业的所有者,发行股票等于以出售企业的未来收益来解决眼前的资金不足。如果有理由相信未来的收益很高,企业发展的前景广阔,企业所有者当然愿意发行债券,而不是发行股票。而且,就融资费用而言,发行债券一般要低于股票。从投资者角度看,债券投资安全性大、风险小,收益也高于银行储蓄。有的债券品种还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增加了流动变现的能力。所以,对稳健型的投资者,债券投资不失为一种降低风险、增加收益的投资方式。
7、降低企业发债的标准,为企业发债建立相应的社会服务体系
在我国,中小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中是很不现实的。这由两方面原因造成:(1)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高。1994年《公司法》规定的发债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仅此几条,已经使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了。(2)中小企业普遍缺乏信用,财务状况不佳。如果对这些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大多数都难以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所以,虽然社会资金量充足,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为企业发行债券的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以及金融体系(信用担保基金)不完善,造成有些中小企业即便成长性强,市场潜力大,资产结构合理,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也无法利用债券市场融资。针对目前这种状况,我们需要修改《公司法》,降低企业发债的标准,为企业发债建立相应的社会服务体系,如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客观的评估企业所有拥有的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信用评级时,降低企业规模所占的分数,而要注重企业的成长性和发展前景。另外,应该在政策上鼓励大企业或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发债进行担保,同时对发行债券的时间、数量等进行监管,在切实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逐步为中小企业开放债券市场。
社会资本积累的速度和规模取决于资金的回报率,而资金的回报率又决定于资本的配置和利用效率。一个社会资本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决定于这个社会金融体系的效率。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体系必须定位在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使其能够更好地动员资本、配置资本和服务于经济发展。
(二)开放风险投资领域,完善风险投资体系
风险投资基金是通过资本经营服务对所投资企业精心培育和辅导,在企业发育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形态的金融资本。主要是对那些早期成长阶段规模较小,尚未上市的公司提供融资的基金。特别是高科技、高成长、前景难以预料、风险极大且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甚至仅仅处于构思中的企业都可以取得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不同,具有几个主要特点:一是风险投资主要集中于高科技、新产品领域;二是风险投资是一种长期性投资,最终目的是套现;三是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为中小企业和新建企业;四是风险投资是以投资组合来保证资金的回收,即同时投资多个项目,以某些项目的高额回报来补偿另一些失败项目的亏损。
风险投资对于新兴企业,高科技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意义。风险投资机构是扶持这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直至最终达到一定规模上市融资的重要机构。但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资本规模偏小,投资主体单一。现有的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规模较小,而且大多是由政府财政为主体,或以银行为主体,或由有关科技部门组建。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现有的风险投资基金缺乏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都受到政策约束。特别是保险基金,我国的保险基金共拥有3300亿元的资金量,能够用于投资的比例相当低,且投资品种仅限于国债和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也相对降低,无法充分利用投资组合的方式来分散风险。据统计,1990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1257.3亿元,而实际投入量仅为188.49亿元,缺口达1068.8亿元。可见扩大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和增加其数量是多么迫切的事情,而这笔经费完全由政府负担又是不现实的。政府虽然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专门划拨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而这些机构在经营中,为了回避风险或追求短期利益往往投入大量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或短期投机领域,而使风险投资流于形式。同时,政府的大量直接贷款的短期性难以满足风险投资的长期股权的要求。所以,当务之急是对一些有实力而受政策限制不能进入该领域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开放风险投资领域。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5/6/6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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