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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二板市场尚未推出,又缺乏地方性的产权交易市场,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没有完善,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很难调动起来。同时,被投资企业即便发展壮大了,由资金紧缺变成资金盈余,也无法将当初的“财神”请出去。如果风险投资无法从被投资企业退出,投资者长期握有股权,也会从一定程度上挫伤被投资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由此可见,在中小企业急缺资金时,风险投资的介入无疑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到时机成熟还无法顺利退出则会成为企业的包袱。所以,发展二板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一次性股权转让的机会,增加股权的流通性,是有利于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仅仅是推出二板市场还不够,因为中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超过了1000万,而二板的容量如果参照主板市场,那么只能解决1000多家企业,不足中小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一,而且上市条件也并不是很低,上市评估费用高昂。据有关资料显于,美国NASDAQ市场的筹资费用达到了筹资金额的13%-18%,最低不少于30-50万美元。所以我们可以预见,二板市场上筹集的资本的成本一定高于银行贷款,甚至高于在主板市场上的筹资成本。所以,在二板之外,政府还应该考虑在各省设立地方性的产权交易市场,使一些不能在二板上市的公司也有转让其股权的场所。这在完善风险投资体系;调动风险投资积极性;提高风险投资的资金使用效率;缩短投资回收期;促进风险投资与中小企业双向择优选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服务体系
1、建立和完善具有独立性、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这些机构包括信息咨询、资信评估、项目评估、资产评估、财务顾问、产权交易等。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中小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做出经营决策和帮助金融机构做出信贷决策,沟通企业和银行的关系,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障碍。中介机构应按照市场规律运作,提供有偿服务,独立于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这样才能保证中介服务的客观公正,才能促使金融机构更好的为中小企业服务,同时,也为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率和减少坏账压力提供有力支持。
2、加强政府部门的服务
政府部门在扶持中小企业成长和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既要起到领导的作用,又要起到服务的作用。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应该体现在多方面:提供信息、协调银企关系、培训管理人才、提供政策法规咨询等。我国现有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由于人力、物力和相应的权限有限,在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位服务这一方面还有很大的欠缺。另外,也要求政府职能部门树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形象,做一些切实的工作来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比如成立全国和地方省市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举办针对中小企业的项目洽谈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资金、改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优化产业结构。总之中小企业成长很大一方面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和政策。
(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1、政策的支持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策的支持,所谓政策支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分为两种:(1)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即对于中小企业群体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其成立和发展的不同阶段给以不同的税收优策,比如试行中的所得税“两免三减”,甚至可以再延长一段时间。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一定比例来抵扣所得税,以此促进企业技术革新,提高科技含量。(2)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信用担保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双重征税,减少这些机构的负担,间接减少中小企业的负担。这样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入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发展将获得税收政策支持: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这项政策的推出将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
(2)金融优惠政策
金融优惠政策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考虑扩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区间,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较高的商业银行实行冲销坏帐和补贴资本金等措施以增加其风险抵御能力。对于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中央银行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低息或免息的再贷款。(2)修改国有商业银行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变重视规模为重视效益。信贷支持要考虑规模,要考虑优质,更要看发展前景和效益。(3)建立规范中小企业抵押贷款制度,逐步完善抵押登记、资产评估、抵押物流转交易市场等环节。(4)允许符合条件的实行股份制的中小企业以股票、债券等方式融资。允许那些有成长前景,但暂时还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小企业,以定向募集或私募的方法通过资本市场筹资。(5)对某些特定行业的中小企业实施资金扶持: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节能环保产品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劳动密集型解决大量社会剩余劳动力的企业。
2、法律保障
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经营和融资的法律法规建设是保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小企业融资行为,拓宽融资渠道和改善融资环境的必要条件。政策和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连贯性和稳定性,切实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有必要对于企业的融资行为单独制定一部法律明确融资担保、融资机制,为企业融资指明方向,构造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环境,使企业融资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同时也可以以此明确投资者的义务和权利,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这样一定会使金融市场的融资行为更加规范,更加繁荣。另外,在进一步完善有关金融法规,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法律强化中小企业的风险意识。强化《合同法》、《破产法》的执法力度,强化企业还贷机制,坚决抵制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消除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用障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结 论
谋求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整体经济运行的实际,认真采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紧紧依靠法律来规范、保障。政府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既要发挥指导作用,又要体现服务职能。在措施运作上要充分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运用各种融资方式,疏通各个融资渠道,充分营造一个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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