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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财政部部长项怀成同志曾说过:“不做假账是保证会计工作充满生命力的重要基础,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离开了客观、公正、真实、可靠,会计信息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会计工作将失去生命”。会计工作的作用和目标是为有关各方提供真实、合法、可靠、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的作用也在于此,而会计造假不仅会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危害,同时也损害了会计工作者的地位和形象。
二、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
财务会计造假严重,由此造成的危害极大。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产生的原因(或目的)进行分析,以便更深层地揭露其造假的手法,并对其加以防范。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有客观经济环境和发展水平的因素,也有经济主体和会计主体的主观人为原因;有体制、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文化知识修养、职业道德方面的原因;有有意而为之,也有迫于压力而为之等原因。
(一)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是财务会计造假的直接原因
原财政部副部长张佐才同志指出 “会计信息是各方面利益关系人所关注的焦点,更容易成为一些人、单位甚至部门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突破口”。一般说来,地方政府部门把经营者的考核奖励、职务升迁、职工工资分配等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而企业的经济效益又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领导的晋升、考核相联系,有些政府部门为达到目的直接给企业下任务,定指标,而一些企业单位领导不在优质、高产、低耗和市场竞争上下功夫,不是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而是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为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在财务造假上做文章:或为了偷逃税款;或为了完成效益指标以分配工资和获得奖励;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或为了谋取贷款;或经不起“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报得好,升得快”的诱惑,要求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以虚假的数字反映虚假的业绩。
(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滞后,会计法制建设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从而使财务造假者有机可乘
1.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滞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形势日新月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传统会计”的做法很难反映企业的价值,体现企业的客观实际。近几年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但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会计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由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滞后和不完善,客观上为会计造假提供了空间。如财政部针对近几年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中存在大量财会违纪造假现象,专门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并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其中心思想是提高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但该制度并不强求所有企业执行,这在企业的账务处理中就出现了造假问题。对于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均应冲减净资产并在年末计入当期损益,不得作为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避免企业以待处理财产损溢的处置方案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为由,长期挂账,造成企业财务状况不实。而在当今的国有企业中,待处理财产损益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计入损益,对于集体企业挂账待处理损益要经税务部门批准方可计入损益。于是,有些国有或集体企业以报批为由,人为地将一些当期费用挂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造成资产不实,利润虚假。
2.会计法制建设不完善。近几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法规、制度、条例,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况,但由于会计领域缺乏严密的会计法规体系,一些重要的法规制度没有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造成会计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差。例如:新《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对财务造假所处罚的责任人范围、处罚轻重标准等不一致,并且这些法规规定比较原则,所以执行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另外,对会计的监督不力,许多单位出于私利而将会计造假行为置于法律之上,造成有法不依,知法犯法。
3.执法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目前执法过程普遍存在过于宽松的现象,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检查出的财务造假事项,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极少影响企业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等造假者的利益,这样执法不仅威慑力不足,而且还告诉造假者“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财务造假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三)某些企业单位领导法律意识淡薄、会计人员地位低、职业道德水平差,也是导致财务造假的重要原因
一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将经济发展同守法经营对立起来,授意甚至强迫会计人员进行财务造假。目前会计人员人事、工资均由所在单位管理,在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如此,在非国有单位更是如此。由于他们的切身利益依附于企业单位领导人,有些会计人员害怕坚持原则会遭到打击报复,屈从于企业单位领导的压力,失去原则,主动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力 ,唯领导之命是从,对违法事件不予制止,按领导意图造假账,更有少数职业道德差的会计人员为了谋求自身的一份利益,对企业领导“造假账,编政绩”的要求更是积极出主意,想办法,主动造假账,伪造会计信息,真账假做,假账真做。
(四)产权界定不明晰,也是财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
多年来,各级政府虽然一直致力于两权分离工作,但现存的国有产权关系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产权关系模糊化,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税务、工商部门都对国有资产负责,但都不能真正代表所有者的权利,造成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由于产权界定不明确,又由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真正分离,造成会计信息造假的受害对象不明确,导致企业经营者脱离了所有者的有效控制和约束,根据其自身需要在财务工作中可以任意造假。
(五)新旧体制交替,市场发育不完善,企业通过财务造假,争取本来得不到的利益
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社会转型期,市场发育不完善,法制体系不健全,人们还没有从计划经济的围栏中彻底地解脱出来,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预测、决策和管理行为,还不习惯于遵从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在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如果其处于不利的位置,或者面临市场竞争对手的压力,假如经营者不具有驾驭市场的能力,这时就可能通过财务造假来补充其竞争实力之不足,通过财务造假争取本来得不到的利益。
(六)审计监督不足,助长了财务造假的产生和蔓延
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分为政府审计监督、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和社会审计监督三个层次,政府监督主要包括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各监督部门,由于各监督部门之间监督标准不一,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无法有机地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另外由于受编制、人员的限制,其审计监督的范围也有限;内部审计监督由于受制于企业经营者,缺乏独立性,加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从业人员法律、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业务水平等原因,使其对会计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社会审计监督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由于其经济利益主要来自于审计对象,因而一些独立性、原则性较差的审计机构和职业道德水平较低的审计人员见利忘义,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造假不仅不予以纠正或披露,反而为其出谋划策,使其财务造假手法更隐蔽,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更严重,由于审计监督不足,客观上助长了会计造假的产生和蔓延。
三、财务造假的主要手法
财务会计造假主要是指在会计工作中故意作弊,人为地“假账真做,真账假做”,欺上瞒下。笔者多年来从事会计、审计工作,从当前会计现状中看到,财务会计造假的范围覆盖了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到会计报表等诸多环节,造假的手法可谓是五花八门,并因企业性质和经营状况不同,采用的会计造假手法也不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盈利特别丰厚的企业,主要侧重于隐匿收益,虚列费用、偷税漏税;各种经营承包企业、工效挂钩企业侧重于虚增收益、虚减成本费用,从而使利润虚增,粉饰业绩,以达到名利双收的目的;经济效益低下的企业,为了生存、维持职工生活,在会计账表上造假,侧重于虚增收入、利润,以套取银行贷款;上市公司为了改善企业形象、稳定股价、管理高层为了获取巨额收益,往往会虚增收入、利润,隐瞒损失和负债,他们会挖空心思,千方百计地进行高水平的财务造假。由此看来,有必要对财务造假手法进行具体地分析,以便更好地加以防范、遏制。
(一)企业在会计凭证上造假
在会计凭证上造假是造假者最常用的手法之一。造假者变造用以采集经济交易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相关信息的原始凭证;提前或推迟经济交易或事项的确认,以改变经济交易或事项性质的原始凭证;或干脆以无中生有的原始凭证代替真实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原始凭证等。例如: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开据假餐饮费票、假销售发票等造假现象异常突出;劳务费、临时工工资等自制原始凭证更是以虚开实;以原会计事项为基础,通过夸大或缩小的方式非法谋利,以少开多,大头小尾的套开票据司空见惯;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将公款行贿、个人消费等事项,通过开据虚假经济内容的发票,在费用中以合法的形式列支。造假者让这些未能准确地反映经济交易或事项的执行或完成结果的原始凭证进入记账程序,编造虚假的记账凭证。由此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二)企业在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上造假
1、在会计账簿上造假
有些企业单位存在大量的现金收支业务,从而为企业私设“小金库”打开方便之门。如企业主动多付给下属单位或业务往来单位款项,双方达成默契,随后在该单位拿回扣或报销费用;企业对外投资分来利润不入账,使其形成体外循环的“小钱柜”;企业将销售废料收入、没收押金收入、租赁收入等直接冲减费用成本,以偷逃流转税或干脆不入账;企业单位将销售收入或预算外收入不按规章制度存入规定的开户行,擅自存入企业单位的经济实体,甚至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乱支乱用,滥发资金;有些企业单位设两套账簿,一套真实账对内,另一套虚假不实的账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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