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些企业为了编造业绩,只将盈利企业的会计报表加以合并,亏损企业的会计报表掷在一边不合并;有的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作简单相加处理;有的企业根本就不编合并报表。更有些企业单位直接捏造篡改会计报表数据,根据需要编制对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的多种报表。如1998年“郑百文公司”的家电分公司报送到股份公司财务处的利润报表中“利润总额”本期数为-25535万元,本年利润总额累计数为-26296万元,遭到财务处的拒收。于是,“郑百文公司”家电分公司对报表进行了二次处理,将本年利润总额累计数进行了调整,从而隐瞒了当期亏损25538万元,导致“郑百文公司”信息披露虚假。
(三)企业为达到各自目的在盈亏核算上造假
1、在收入确认上造假
有的企业不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收入,而是根据需要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甚至虚假编造收入。
(1)提前确认收入
提前确认收入主要包括:①对交易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确认收入;②在需提供未来服务时确认收入;③滥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④为美化粉饰业绩,提前开具销售发票。如一些企业销售的产品需要实施安装与服务,销售过程持续时间较长,收入并非一次实现,特别对于跨年度实现的销售需要在年度间分配利润,公司为达到一定的收入或利润指标,在服务或工程未提供完毕之前,即在账面提前确认收入。又如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采用将预收账款提前转收入,滥用完工百分比法提高工程进度,从而提高收入的数额。
(2)延后确认收入
延后确认收入又称为递延收入,是将应由本期确认的收入递延到未来期间确认,例如一些企业当前盈利较丰厚而未来收益预计可能减少的情况下,为了调节当年利润,或为了调节企业获利年度以享受国家税收政策,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不予确认,而是挂在“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发出商品”等账上。笔者在审计中就遇到过类似案例:被审计单位收到对方单位的货款后,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应付账款,表面上看好象是企业欠外单位的款项,通过存货盘点发现货已发出,销售已经实现。
(3)虚假编造收入
此方法主要包括:①企业主要通过虚开发票,编造虚假收入;②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的交易,通过循环转账来制造收入到账的假象,达到编造虚假收入,进而操纵利润的目的;③企业还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来达到收入造假的目的。如有些企业年末开出空头发票,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年初再以销售退回的名义以红字冲回。又如企业通过变换计价数额等手法,多发售商品,少开发票,隐瞒和转移收入,达到调节盈亏的目的。
2、在成本费用确认上造假
(1)多计、少计或不计有关费用
①在固定资产上造假。有些企业将已达到国家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设备、仪器等当作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成本费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的范围、年限等财政部早已有明确规定,有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随意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各自目的不同,按低于或高于国家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甚至不计提折旧。有的企业对已完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以及安装完毕的设备,投入使用多年而不办理竣工决算,以达到不提折旧调节利润的目的。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就曾审计过这样的集团公司,母公司为了达到向税务局申请收取子公司收入2%的税前管理费的目的,将所购固定资产一次性计提折旧,以加大自身管理费用数额。
②在工资费用上造假。有些企业为降低利润会自立名目,乱发奖金、补贴、提成,而有些企业为完成利润指标,将已发工资通过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挂账,少结转成本。
(2)在存货上造假。
企业的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其造假手法主要包括:
①利用“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等账户人为调节企业利润。为了隐瞒利润,有的企业对“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多分摊借方余额或少分摊贷方余额,有的商品流通企业则少分摊已销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为了虚增当期利润,有的工业企业对“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少分摊借方余额或多分摊贷方余额,有的商品流通企业则多分摊已销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这样就使这些存货调整账户成为调节企业利润的“蓄水池”。
②利用存货计价造假。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有些企业在产品成本忽高忽低,不按产品实际数量结转生产成本,致使“基本生产”科目期末余额不实;有的企业为了利润指标只计算收入,少结转或不结转成本,造成产成品账实不符,有账无实等现象;甚至有些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业绩,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改变,多转销售成本,增加营业利润,如:南洋实业公司的1997年度报告显示,由于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由原来的加权平均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公司的销售毛利率由1996年的17.6%上升到1997年的18.9%。由于销售毛利率的变化,使得公司1997年的主营利润增加了2474万元。
③利用存货盘点调节盈亏。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每年至少要对存货进行一次盘点,对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应当在期末前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需经报批而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也按上述方法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有的企业为了达到利用存货调节盈亏的目的,对存货长期不盘点,对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库存积压(商品)、短缺、损失、报废等长期不做处理,形成企业虚有资产,使存货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有的企业虽然每年都盘点,但只是形式,实际对盘点中发现的盘盈存货不及时入账,使存货价值低于实际价值;还有的企业每年对存货进行盘点,对盘点中存在的盈亏也都及时挂“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但期末结账前或期末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致使当年利润虚假;或干脆长期挂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不进行处理,形成永久性的待处理。
(3)在利息费用上造假。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作为当期损益核算,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利息,工程在建期间应予以资本化,工程完工后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常常对已经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不予转资,继续使借款利息资本化;或者将应付利息通过“递延资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科目来调节企业利润。
(4)企业通过“其他往来”、“递延资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账户人为调节企业利润。
笔者在审计某药材公司时,发现其长期挂账的“递延资产”、“待摊费用”不但不予摊销,年度内还有所增长,“其他应付款”某些明细账户的年末借方余额也是逐年增长,经认真审计发现,此公司系为完成其集团公司下达的利润指标,人为地将发生的期间费用挂在“其他往来”、“递延资产”、“待摊费用”中,不计入当期损益,使上述科目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工具。东北药(0597)1996年度报告中有近2000万元的净利润,但该公司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批复,将已经发生的折旧费用、管理费用、退税损失、利息支出等累计14000万元挂列为“递延资产”。如果没有14000万元的递延资产挂账,该公司当年则陷入亏损行列,且亏损严重。
3、在对外投资收益上造假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即对方分来多少利润就计入多少投资收益,对方亏损本企业不作会计处理;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即不管对方是否分配利润,投资方都应按对方会计报表反映的盈亏情况,按比例计算投资收益。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不管投资比例多大,都按成本法核算,即分来利润记收益,不分配利润不计收益;有的企业虽然按权益法核算,却只计投资收益不计投资损失;有的企业为调节利润,随意估计投资权益,致使“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科目虚假不实;有的企业对对方分来的利润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3/4/4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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