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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一)

[摘要]:

    本文试图与国外立法和司法比较分析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排除及其理由,并以私家车主刘工超状告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交通局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尾气排放通告案引入分析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具有的合理性,可行性,必要性及司法审查的法理基础。通过论述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设想,并将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相结合。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违宪审查、法理基础、监督机制、完善途径

    [正文]:

     随着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问题日益凸现。如果说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之初,公民法律意识不高,国家立法处于实现有法可依,逐步完善阶段,人民法院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有其合理之处。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公民法律意识日见增强,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得到强化的背景下,国家对政府的执法水平应该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同样需要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实践表明,个别抽象行政行为已经逐步演化成政府推行部门本位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壁垒,直接影响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远未建立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有效机制。而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审查正是一个国家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深入研究。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即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并非正式法律概念,而只是学术用语,作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对应,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的适用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1)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它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2)是具有反复适用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同一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多个具体行政行为。

     在对行政行为的内涵的理解上,有人将行政立法行为等同于抽象行政行为,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实际上,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各部委制定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因此,行政立法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部分,二者不能简单地等同。

    二、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及其理由

    为了探讨这一问题,我们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略作分析。

    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在行政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一些西方国家,通常只把行政立法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从“有权利就有救济”的行政法原则出发,大多数国家将其纳入诉讼范围之中[2]。例如,在德国,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违宪行为或行政机关的私法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原告还不能提起涉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宗教利益等的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并未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在英国,无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为,只要超越法定权限,法院都可以行使审查权。英国法官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有关公平正义的观念,对议会授权法进行广泛的解释,唯一的界限就是不能否定议会法,只能通过解释议会法去控制行政权。

     法国的行政诉讼范围由判例而不是成文法来确定。根据有关判例,一般私法行为,立法行为,国家行为,政治行为例如解散议会、提出法律案等,司法审判保留事项例如邮政运输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而未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相反,法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撤销总统和部长会议命令的诉讼,以及撤销部门制定的行政条例的诉讼享有初审管辖权。

     美国从三权分立的根本原则出发,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而且把法院对立法是否违宪的审查原则和制度运用到了对行政或执行机关的立法审查活动中。美国的联邦程序法也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情况,即第701条列举的两种,(1)是法律规定不予司法审查的行为,如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终局行为;(2)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包括确定未来政策的行为,有关国防和外交的行政决定、行政机构的内部管理决定等。但近年来美国法律对排除司法审查的范围采取逐步限制的态度。可以说,在美国,行政行为可以受司法审查是原则,排除审查则是例外,而且即使是排除审查的行为,相对人亦可以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侵犯宪法为根据提请司法审查。[3]

     其他国家如日本等,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内,是国外较为普遍的立法现状,也是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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