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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制改革探讨
XCLW127538 农业税制改革探讨
目 录
一 、中国农业税现状 …………………………………………………………………2
二 、农业税取消后的若干问题 …………………………………………………………2
(一)农民负担反弹 ……………………………………………………………………2(二)村级组织无经费保障出现债务危 …………………………………………………2
(三)新的土地纠纷出现…………………………………………………………………2
三.中国农业税:取消或者恢复…………………………………………………………3
(一)废除论……………………………………………………………………………3
(二)保留论……………………………………………………………………………4
四.农业税政策的选择——创新…………………………………………………………5
农业税创新原则 ……………………………………………………………………5
(一)推进农业规模经营……………………………………………………………5
(二)调控原则………………………………………………………………………5
(三)扶持贫困地区区域区别原则…………………………………………………6
(四)合理公平负担原则 ……………………………………………………………6
(五)简便效率,征收方便原则 ……………………………………………………7
五.农业税创新方案设想 ………………………………………………………………7
(一)纳税人…………………………………………………………………………7
(二)税率……………………………………………………………………………7
(三)计税依据………………………………………………………………………8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期限………………………………………………9
(五)税收优惠………………………………………………………………………9
(六)征收机关………………………………………………………………………9
(七)征收方式 ……………………………………………………………………10
六.参考文献………………………………………………………………………………10
内 容 摘 要:
农业税同国家相伴而生,贯穿历朝历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取消了这项延续千年的税制,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壮举,全国百姓为之喝彩,倍受鼓舞。然而任何事物都是“双刃剑” ,在近年来,取消农业税后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于是针对农业税究竟该继续取消还是应该恢复征收出现了两种观点。我们不能绝对的说哪种观点正确,因为政策出台总会伴随着利与弊,看问题的视角不同,结论也会差之千里。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应该创新、制定农业税,恢复征收农业税。
关键词: 农业税 废除 征收 创新
农 业 税 制 改 革 探 讨
一、中国农业税现状
农业税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或着个人所征收的税,同国家相伴而生,贯穿历朝历代。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税逐步减轻,直到2006年农业税完全取消。近几年,中国处于无农业税的状态,全国百姓为之喝彩,备受鼓舞,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从近几年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可以看出,目前的中国没有达到取消农业税所预期的那样十全十美。
二、农业税取消后的若干问题
(一)基层财政运转困难,农民负担反弹
以农业为主的中西部地区,农业税取消后,农民的收入其实并没有实质性的提高。原因是虽然中央政府进行了转移支付和财政预算的拨款,但是并这不能弥补乡镇因为取消农业税后的资金缺口。为了弥补财政漏洞,维持乡镇基层的正常运转,这些乡镇的地方政府机构不仅以各种隐瞒性方式变相向农民收费,甚至有些地方干部通过非法征用土地转租给工业企业创造财政收入,乱收费将负担转移给当地农民,给农民带来新的“费负担”,引起了农民的抗议和抵触,长期下去,必定会造成农民对取消农业税这一政策的抵触。
(二)村级组织无经费保障出现债务危机
取消农业税之后,在中西部不发达的地区,很多乡镇都附有债务而且不能如期归还的现象十分明显和突出。造成这些债务的原因主要有:1.近几年农村新办水利设施,村级公路,大力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资,耗费巨大的财力,国家的拨款不能完全足够,而乡镇又失去了一大笔农业税收入,因此导致负债,第二年也如此,所以形成了恶性循环,导致一些债务不能归还;2.取消农业税导致基层政权拥有的财权与事权明显不对称,财政收入减少了,却还要为农民办更多的实事。农业税取消前,乡镇收取的农业税一部分可用于偿还因投资基建而欠下的债务,取消农业税后乡镇的财力大大下降,偿债压力非常大,有时还不能如期归还,严重的时候还无法保证基层正常的运转。债务问题如果不解决好,不仅会影响基层政府的形象,更严重的还会引起乡镇的不安于动荡。
(三)新的土地纠纷出现
农业税取消后,许多地方掀起了一股“要地热”,引发了一系列人地矛盾纠纷。这些要地农民有的是外出打工后主动放弃土地承包权的;有的是因为二轮土地承包时嫌土地税费过高的,但主要以前者为主。由于原来许多人不要地,很多地方当时出现了数量不少的荒抛地,当时村委会为了保证粮食产量,不得不把这些荒抛地处理给一些人耕种,或是与一些种田大户签订承包合同。取消农业税而且国家还给有地的农民补贴,这使得很多人都想要地,现在面临很多要地人,村委会没有那么多耕地可以给他们,要不到地就得不到国家的优惠和补贴,于是这些无地人与村委会的矛盾日益突出,有时甚至发生了一些极端行为。取消农业税后,如果各种矛盾得不到解决,斗争将会愈演愈烈,影响农村的稳定。
三、中国农业税:取消或者恢复?
针对取消农业税后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我们不禁要思索:农业税究竟是该继续目前的取消状况还是该重新改革继续征收?于是在中国的农业税制究竟该继续废除还是重新改革予以征收问题上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废除论
“废除论”认为,我国目前应该继续贯彻2006年中共中央提出的取消农业税这一政策,农业税制度继续予以废除。理由是:
1.没有了农业税这一财政来源,也不一定会影响国家的税收总规模。其原因是因为取消了农业税,在同等条件下农民的支出就少了一项,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生产成本就会相应降低,收入就会有所增加,他们较以前就变得相对富有了。于是他们愿意较以前有更多的消费,我国是农业大国,以农民为主,农民无疑是最大的消费群体,进而拉动经济,增加其他方面的税收。
2.农民是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很多人没有其他一技之长,也没有太高的学历,特别是偏远山区的农民,他们想从其他途径获得高收入是不太可能的,他们主要的经济来源也是最重要的经济来源就是种地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农业税将会最直接的给他们带来比以前更多更大的收益。在工业化进程中,工业产业创造了很多的物质财富,工业收入远比农业税收入多得多,因此不征收农业税对我国的财政收入影响也不是很大。从另一方面来看,宁可国家公务员少调一两次工资,也应当继续不征农业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加快城市化进程,缩小贫富悬殊差距,最终尽量实现共同富裕。
3.借鉴工业化国家经验。遵循前工业化时期农业支持工业,工业化时期农业
与工业平等化竞争,后工业化时期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规律。现在,我们不说用工
业资金来支持农业,但至少不应该从农业上取得财政收入,我们要坚持对农业的支
持和确保农业的发展。
4.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越来越多的外国产品进入中国,
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本国某些商品的销售,农业也不例外,其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国外农产品大量在国内销售,这使得国内农产品的价格开始下降,农民的收入相应
减少了,面对农民这一弱势,我们应该尽力减轻他们的负担,增加他们的收入,使
其生活的相对好一些。
(二) 保留论
“保留论”认为,农业税制这一概念从古代就有了,沿袭了上千年,必定有它存在的客观依据,而且取消农业税的这几年很多问题也在逐渐的暴露出来,这就该引起我们的反思,我们应该要继续征收农业税。其理由是:
1.对农业征税是防止“税退费进”的必要手段。虽然我国农业生产者是弱势群体,从事着弱质的产业,而且获得的收入又非常有限,是当前收入最低的阶层。不征农业税不仅没有解决农民的负担,还埋下了“税退费进”的负担。因为我国当前乡镇政府体制,县乡财政体制都不够健全,县乡财力紧张,取消了农业税后,他们便以各种理由向农民收取费用,以满足他们正常的财政支出和工作运转,农民的负担反而增加了,不仅没有取得取消农业税后想要的结果,反而适得其反的让农民的日子更辛苦了。
2. 对农业产业征税是增强农业生产者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农业主要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农业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农民已经形成了“皇粮国税,自古有之”的习惯意识;而在人民公社时期,积极主动交“公粮”、交“爱国粮”的观念可谓是深入人心;在今天,广大农民依然有“种了国家的地,就应该向国家交税”的朴素意识和情感。在我国财政总规模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对农业产业征税,虽然取得的税收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较小,但它是延续和强化农民纳税意识、增强其法制意识、爱国意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3. 对农业产业征税是巩固县乡财政制度基础的需要。当前,虽然我国经济发展良好,国家财政实力比以前有所增强,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县乡财政还不能保证“吃饭”,而搞建设只能靠举债、集资和和当地企业的支持。目前农业税收属于县乡财政收入,在财税改革不配套、转移支付不规范、县乡财政运转困难的情况下,农业税收对地方财政有重要意义。
四、农业税政策的选择 — 创新
“废除论”和“保留论”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各自观点的论证,不能绝对的说谁对谁错,因为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世界本来就是处于矛盾当中的,看问题的眼光和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会不同,一项制度的实施有利必定有弊。税收政策是一个国家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可用资源。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税收也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农业税收政策的合理运用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形成农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及农业税征收的良性循环。我觉得应该适当的征收农业税,但是不能沿袭以前的农业税制,因为实践证明了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应该重新制定农业税,尽量减少其带来的弊端,对农业税进行创新,以期待在取消农业税后对其重新征收对社会和农民都能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实现弊端的减少和弱化。
农业税创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进农业规模经营
引导一部分农业人口合理向城镇流动或者从事一些非农产业,尽量将土地合并交由一些乐于种地或者经验丰富的的农民种植,形成规模效应,大规模的推进农业规模经营。这样做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财力和人力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可以提高种田人的生产积极性,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因此,农业税制创新要能有利于鼓励形成种田大户,引导、推动土地的适度集中,有利于鼓励一部分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变,使农业生产摆脱“小农经济”的困扰,尽早走向现代化、产业化、专业化的轨道。
(二)调控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政府的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的发展、监督管理市场的正常运行。农业税收同样具备上述职能。构建农业税制必须坚持调控与聚财相统一的原则。目前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需要充分发挥农业税收调节的职能,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同时,农业税收入是我国县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农业税收入的作用不可小看,其对维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巩固地方政权建设,发展地方的某些特色事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 扶持贫困地区,实行区域区别的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地区间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的差异也相对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也不尽相同,农业生产条件以及产品优势、区域优势等都各有差异。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收入远远不如富饶地区,如果不实行区别对待,大力扶持他们,将会产生更严重的两级分化,农民生产积极性将大大减弱,因此创新农业税制必须坚持区域区别的原则。农业税制就全国而言应该是统一的,但是要根据各地区的差异性,研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扶持较贫困地区。
(四)合理公平负担的原则。
合理公平负担是对一个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这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是横向公平,就是用同样的方式对待在情况同等相同的条件下同等的人,它又包括两种含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人例外,一切有纳税能力和纳税义务的人都必须毫无例外的承担应当缴纳的税收,亦即普遍征税,二是有同等纳税能力的人必须同等纳税。另一方面是纵向公平,对不同条件下的人必须区别对待,也就是对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等的纳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的公平既是实现市场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也是实现社会共同富裕、避免贫富两极分化的重要手段。农业税作为对农业生产收入调节的一个主要税种,
其对合理公平负担原则的解释是使用了负担能力原则,也就是收入多的多负担,收入少的少负担,没有收入的不负担。但是由于长期没有对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产量等因素的变动进行调整,形成了地区之间、作物之间的税负不平衡,出现了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些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很多农民的生活处于贫困的边缘,同样的税收额度对低收入者的负担更重。而且,农民收入越低的地方,二三产业就越不发达,政府财政对农业的依赖也就越大,从而使农民的税收负担就更重。同时,由于中国农村地区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按亩或按人制定统一的负
担率的措施使纳税人实际边际税率差距过大。此外,由于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
农业的投资回报率相对较低。而且,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和受教育机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同时,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国民收入分配实行的是城市偏向性收入分配政策,农民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处于劣势地位,农民负担远重于城镇居民。因此,农业税制度的完善首先应立足于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
(五) 简便效率,征收方便原则。
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民,征收地区是农村,这就要求税制的设计要简便易懂,为广大农村纳税人创造便利,让他们易懂易操作。可操作性是对一个方案的基本要求,而减少征收费用、减低征税成本是税制效率原则的体现。因此,创新后的农业税方案必须要有可操作性,便于征收和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精简人员机构,减少对具体经济工作的干预;税收工作要规范化、法制化;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应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和低成本的特点,并且要积极探索向现代化征收管理模式靠近的途径。
五、农业税创新方案设想
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农业税的具体制度设计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纳税人。对新生人口、迁入人员,应享有承包权,并签订承包合同,颁发经营权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有书面协议放弃承包土地的农户,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原则上不分配土地;对一些已经被长期发包抵债的,依法终止合同,把耕地退还给回乡要地的农户;总之,农业税的纳税人应重新确定为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承包经营户和单位(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税率。我觉得农业税税率应为定额税率,而且是地区差别定额税率,而不是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是指按照课征对象的一定数量,直接规定征收的固定的税额。比率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无论其数量大小,都按同一比率征收。之所以采用定额税率,有以下几个原因:
1.计算简便,农民易懂易操作。规定一亩地固定交多少税,农民可以根据自身土地的多少轻松的计算出应该缴纳的税额,从而减少了对农作物产量的核定,核定产量后再根据一系列复杂的方法计算税额的很多繁琐步骤,让农民切实的感受到纳税的轻松。
2.可以避免因为产量核定不准确而造成的多缴纳或是少缴纳的现象。
3.无论一亩地收获的产量是多少,都只缴纳征收机关规定的税额,从而大大提高农民的种地积极性,因为亩产量少也交某一税额,产量多也是那个税额,辛勤劳动让产量增多可以直接的让其的收入更多,农民可以更深刻的感受到辛勤劳动给其带来的创收效应,对我国农业的发展也埋下了坚实的基础。
4.简化了征收机关的核算工作和征收不便。年初就可以根据每户人家的土地面积直接计算出每户应缴纳的固定税额,而不是要等到产品收获后再逐步核实产量然后根据税率计算税额。当然,在产量核实中也容易出现误差,因为农作物收获后本身可能伴随水分蒸发等因素而造成产量的改变,核算时间的不同和人为主观因素等都可能造成较大的误差。农民种相同多的第,交相同的税额,更有利于体现税收的公平合理原则。对交同样的税额而亩产量之间的差异可以看作是对勤劳农民的奖励,农民积极性势必会提高。
为什么要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呢?这是因为地区间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的差异相对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也不尽相同,农业生产条件以及产品优势、区域优势等都各有差异。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或是土壤环境优越的地区实行较贫困地区多一点的定额税率也是相当合理的,这体现了收入分配原则,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定额税率也不能一制定就几十年不变,而是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的收入增加情况5年做一次调整。
(三)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也称课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我觉得创新后的农业税应以农民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来计税,及以“亩”为计税单位计
算税收,而不是根据农作物产量计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缴纳期限。明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缴纳期限这样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法制意识,督促纳税人及时主动申报纳税,同时使农业税收制度更加完善,更加规范。以农民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来计税,在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就可以确定税额了,因此农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确定为年初。因为年初收集了农业税后就可以将这笔资金用于今年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一些田间水利设施建设,让农民意识到他们缴纳的农业税实际上是用在了他们身上,因此缴纳农业税是值得的,这样势必会大大提高农民种地积极性,也能让农村生产条件更先进。至于缴纳期限则无需明确规定,只需要告知农民他们交齐农业税后就马上用这笔资金进行农村基建,早交早建设,早交早享受,下半年这些基建说不定就能投入使用,让农作物在下半年的时候实实在在享受到实惠。农民交税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而且相互之间还会互相监督,大大节省了因催收农业税造成的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以及时间的浪费。
(五)税收优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大浪潮的来临,农业产业结构需要不断的调整,生产的科技含量也需要日益的增加,一些地方的农业生产模式迫切需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高科技农业、旅游观光农业、花卉生产基地、规模果园等应该逐步建立起来。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区位优势和经济发展模式以及农业生产条件等制定相应的农业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以及指导农民进行产业创新。对于病虫害防治、相关农业产业引导和技术培训等业务免收营业费;对来本镇承包土地用于高科技农业、旅游观光农业的公司或个人只收取承包费,不收其他的如营业税,资源税等附加;对本地区农业发展或者农产品创新作出积极的推动作用或者将特色产品推销出去的个人或者公司适当考虑减免一定的农业税或者给予一些补贴,以起到示范作用,鼓励更多的村民创新或者吸引高科技农业的进入。
(六)征收机关。农业税的执法主体应由委托代征统一确定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一是有利于依法治税,防止一些地方政府过多的征收或者胡乱的添加征收项目,使农业税征收更加规范,控制了农民负担的反弹;二按照常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名正言顺,纳税人容易接受。三是有利于收支两条线运作,政府根据财政预算确定支出,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也防止了政府为了弥补过高的支出而变相的
向农民征收费用;四是有利于乡镇政府转变职能,政府不再管理农业税的征收,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其他的重要的关系农民效益的诸多问题。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促进其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七) 征收方式。统一使用征收软件建设农业税信息化网络推动税收征管高效化,对于农业税的规范执法、规范政策、规范征收都是十分重要的。建立农业税信息网络是从根本上打破传统的上门征收模式,取而代之的是由村委会对全村的农业税进行网上申报纳税,有效的改变了征管水平和效率。税务机关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和收获季节,规范出明确具体的纳税程序,实行定点、定时、定额的方式进行税款征收工作;税务文书、票证、帐目全部采用计算机管理,实现农村的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升征管水平。
参考文献
[1]《农村工作小常识》向洪 谢代银 徐广渊著 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10-15
[2]《税收与民生》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2010-9-1
[3]《2010年中国税制概览(第14版)》 刘佐著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03-01
[4]《后农业税时代农地法制运行实证研究》 陈小君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05
[5]罗莹 戴天 放余艳锋著 《中国农村政策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研究——以取消农业税为例》
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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