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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执法的权益保护(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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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益保护的实 践探索与分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经写人宪法,从社会发展看,行政权力 的自由度将逐渐受到限制,警察权力也不例外,也将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仅从这个意义上讲,今后警务工作的难度会越来越大,社会和公众对警务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如何既圆满地履行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让国家满意、让人民满意,又保护好民警的合法权益,满足民警的正当要求,以稳定队伍提高战斗力,一直是全国公安机关关注的问题。 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从保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入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笔者认为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部门 ,该保护委员会对公安民警执法受到阻挠、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然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该“保护委员会”处理具体的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案( 事) 件却值得商榷。第一,保护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如果这是其成立的依据的话,那么该保护委员会行使职权时作出表态或者某种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标准是什么?如果依据内部的实施细则来处理问题,对群众来说,其公平性和公正性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其调查处理过程会不会与公安机关内部的纪检、督察、政工、治安管理等部门的职权相冲突?试想,保护委员会仅负责查处侵害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案(事)件,如果查明过错在于对方,那么需要给对方治安处罚的则要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处理,触犯刑法的则要移交刑侦部门,这时保护委员会的职权是什么?如果民警举报, 经调查过错在于民警或者主要过错在民警时, 只能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但是有关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还要重新调查一遍。这样一来,保护委 员会职权的独立性何在?第二,人民群众对保护委员会处理的案(事)件结果的信任度有多大? 我们不能否认,公安机关在处理各种事务时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对此人民群众颇有微辞,因而在行风评议中对公安机关褒贬不一。近年来,公安机关下大力气推行阳光工程 ,增加了工作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增加。然而人民警察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处理有关人民警察权益保护的问题上,是公安机关内部设置的机构,依据内部规章,保护的只是民警权益,这极易使群众产生误解。第三,关于保护委员会的作用问题。可以说,目前保护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只是改善公安机关执法环境这一庞大工程的一小部分,所起到的作用只是为民警壮胆、撑腰。再者,保护委员会单纯以民警的权益为出发点,在目前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某些负面作用。因此,虽然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改善执法环境、保护人民警察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就其存在的利与弊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四、构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益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出在公安民警权利的法律确认和法定权利的有效实现上。所以,解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就应当从权利的法律确认和法定权利的充分有效实现入手。这并不是说道德与习惯在权益保护上不重要,而是要充分肯定法律在权益保护上的决定性作用。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如果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障,任何权利都是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与实现的。公安民警权益保护是一个多层次、 多方位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
〈一)国家要通过立法对公安民警应有的权利进一步确认 。
在过去,尽管很少有一种国家学说或政治哲学把国家与权利的相关性问题视为中心论 题,但也很少有一种国家学说不努力关注这一论题。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现建立起来的社会 主义国家学说,通常把国家定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认为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是其两 种基本职能,并且主要强调国家在对敌专政、防御外来侵略及组织经济、文化发展诸方面的基本责任,而对国家尤其是近现代国家的民主和权利发展方面所应承担的重大义务,则重视不够。这种国家学说,既不完全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等人的有关论述,也与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价值体系相悖。社会主义宪政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平等的自由和权利,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 , 国家的唯一义务就是保障一定的权利体系的不可侵犯,并通过强迫人们履行义务来 实现权利。目前在我国权利的基本主体是个人,个人平等地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与享有的自由、权利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逐渐成为权利理论架构的基础。但在具体实践中, 就人民警察而言仍然更侧重于强调尽其义务,强调法律和纪律的约束,强调其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以至于绝大多数公安民警没有“权利” 的概念,只知道服从命令是天职。这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民警享有的权利。再者,新时代、新形势必然形成新的应有权利及相应 的义务。这里的应有权利既可以表现为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也可以表现为法律权利。当道德与习惯在调整权利义务关系显得“力不从心”时,就需要用法律形式表现一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要根据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用法律进一步确认公安民警应享有的权利。如前面提到的公安民警人事救济问题,随着公安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岗位竞聘、全员聘任、末位淘汰等新的组织管理制度的全面推行,就应该在一定班围内用法律确认公安民警的司法救济权一一人民警察对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使侵害其权利或利益的,有权依法进行申诉;公安机关所作的对民警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民警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 努力确保已经得到法律确认的公安民 警权利真正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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