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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执法的权益保护(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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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国家应尽其保护公安民警权利的义务。国家在确认权利的同时也意味着有义务保 障权利。国家对权利的保障义务主要有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是指国家对各项权利 负有不加侵犯和防止(制止)侵犯的义务;积极义务则是指国家必须创造条件充分保障各种权利的实现 。国家的权利保障义务从消极义务向积极义务发展是一种历史必然,当然国家的消极保障义务依然存在。因此,国家应正视人民警察的权利,健全各种法律制度,防止(制止)人民警察权利被侵袭,并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其权利的实现。第二,从公安机关内部讲,也要切实担负起保护公安民警权利的责任,保护好民警权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即在对外关系中与公安机关是同一体,他是代表公安机关的;但在内部关系中,他与公安机关却是分离的两个主体。因此,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设定规则来约束民警,甚至对民警作为普通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也可以予以适当限制。但是,民警仍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有着自己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的人,他有自己的权利要求。这种权利要求不仅包括有关职务上的权利,也包括有关个人方面的权利。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领导者要正确看待民警的权利要求,并保障公安民警权利的实现,这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而不是一种恩惠。公安机关应该既不侵犯民警权利 ,又要制止(防止)民警权利受侵害,保障民警各种权利的真正实现。如关于民警培训问题,就需要公安机关科学规划,健全机制,改善设施,严格管理,确保民警受教育的权利真正实现。关于民警在岗执行公务中伤亡数量居高不下的情况,公安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应该克服“不可避免”的思想,认真研究,加强各种措施,努力争取减少伤亡。(1)加强执法环境方面的研究,弄清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2 )对民警进行安全教育和自卫技能 培训川。(3)制定完善武器、警械使用与勤务操作的规章制度,严格检查,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4) 尽一切财力用现代化高科技装备武装民警,提高其战斗力;( 5 ) 科学调配警力,周密部署行动,并加强战术演练 ;( 6 )广泛开展警务公共关系工作,密切警民关系,赢得社会与公众的支持。第三公安民警要树立“权利”意识,要敢于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安民警保护自己的权利,并不仅仅是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是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法律和正义,维护他人的权利。弗里德里希•包希生有一段精彩的论述说明个人保护自己权利的问题:“谁如果允许别人干预他的权利而不作法律上的抵抗,他就在这个范围内削弱了社会建立起来的以抵抗非正义的屏障。每一个非正义的行为不仅是针对着我的,而且是针对着整个法律制度的,如果允许它不受惩罚,法律制度抵抗非正义的力量就会削弱。温 厚的或怯懦的屈从会引起非正义行为的重复发生和对这种行为的仿效;它也引诱那些本来由 于害怕惩罚而不敢行为不轨的人们去作恶,从而危及他人的权利。一个法律社会就像一道堤 坝,对于社会的义务要求人们注意每道细小的裂缝并制止它的延伸。所以,在抵抗非正义的 汹涌洪水的堤坝上,负责自己所管辖的这一段,就是说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使它不出现裂缝 , 这也是每一个成员的义务。再者,公安民警的法定权利中除有关个人方面的权利外,还有职务上的权利,保护其权利是其履行职务的必须。公安民警有关职务上权利的实现就是依法执行职务,如果公安民警不能依法执行职务,那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 合法权益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所以公安民警要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法定权利。当然,公安民警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时,还要时刻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注意自我安全的保护,只有保护好自己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履行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第四,社会公众要尊重公安民警的权利。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益的保护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公安民警个人作为 普通公民的权利保护问题,二是公安民警作为一种特殊身份的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这两种情况都要求社会公众尊重公安民警的权利。因为,首先公安民警作为普通公民,他的权利应得到他人的尊重。我国法律已明确指出,任何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其次,公安民警在履行职务时,是代表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作为一名公民,当你要求公安民警保护你的权利的同时,你同样负有协助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义务,这是一种社会责任,是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有序的必须,也是我国法律对每一个公民的要求。
综上所述,只有国家用法律进一步确认公安民警的权利,国家、公安机关、公安民警个人与社会公众共同努力保证公安民警法定权利的真正实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在 1999 年召开的中国警察管理研讨会上,专家们致认为,警察队伍管理必须实现从入管人向机制管人转变,而这种机制应当包括民警权益保护机制,这是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的要求,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的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己写进宪法.依法治国要求权益保护机制必须遵循法律的轨迹运行。所以,为保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利,用法律确认权利,并建立保障其权利有效实现的机制,既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也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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