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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十三)
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
现行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还不够明确,不仅缺 少最低限额的规定,也缺少最高限的规定,基本由法官作自由裁量。然而一些省 份像广东省进行了行政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量化的操作实践,产生了很 大的积极影响,也说明行政国家赔偿实践关于进一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迫 切需要。如何在国行政赔偿进一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本文在以下几个方 面提出了一些意见:
第一、可以引用民事司法案件中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今我国司法 机关还未制定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可也提供了一部分可供参照的要素,例 如:侵权人的过错的大小、侵权行为的详细情节、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受害 人的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等。很多在民事侵权适用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基本上也可以在行政赔偿关于精神损害案件中确定如何赔偿;
第二、即使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和民事侵权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 偿需要大致相同,但还是需要关注行政赔偿中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的特殊性,像 行政赔偿中的侵害行为实施者缺乏获利的主观目的,而且大多是主观上过失。还 有一些是在民事侵权范畴找不到的情形,•如一公民因为刑事错案被无辜羁押,丧 失自由有十多年时间,这类情形在民事侵权中是没有存在的条件的,所以这些类 型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就需要单独确定O
[3]精神损害赔偿量化的操作方法
如何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具体的量化是摆在很多国家面前一大困境,先存在
1杨临宏.国家赔偿法:原理与制度[M].昆明:云南大学岀版社,201(1第291页 的有酌情赔偿法、日标准确定法、医疗费依据比例赔偿法以及最高限额赔偿法等 各异的方式。本文的观点是依据不同的侵权类型选用不同量化种类,具体而言, 首先需要将《国家赔偿法》中各种侵权行为进行分类,《国家赔偿法》第3条与第 16条本身就是一种分类的立法方法,同时可以把此法第3条以及第16条外的侵犯 公民人身利益导致精神损害情形的,当做一种兜底条款;第二,把全部侵权行为 作一定归纳,一般可归纳为下面几种:1 •伤害他人人身健康的,像非法使用警械;
2.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比如因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的非法羁押;3•因违 法行为致人死亡的;4•致使公民人身产生损害的其他行为蔦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有关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民事侵权是一致的,需要以权 利救济为目标,依据全部赔偿的精神,然而因为精神损害自身的不明确,导致精 神损害赔偿的很难进行具体量化,某些学者因而认为“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划 定上、下限以及分成等级都是不合适的”,可是本文笔者认为以上做法以及将类 型化思路把精神损害划定为不同的种类,这是因为精神损害有其特殊性决定的, 就算在精神损害赔偿中遵循完全赔偿的精神,表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特征,可 是适当的辅助量化方式可以让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与全额赔偿更加接近,达到避免 精神损害的无法测量性以及无形性阻碍对公民权利正常保护。
[4]明确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外空间及对其精神损害的救济
在民事以及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运用针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时,司法人 员经常会采用毁打以及虐待等方式或唆使和放纵别人进行这些行为,造成公民身 体受伤甚至死亡的,司法工作人员非法运用武器和警械发生公民身体伤害甚至死 亡时,就进入司法赔偿的领域,它们与公权力机关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的状况差 不多,对于发生的这些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也必须参照有关的标准进行赔 偿。
(四)合理适用协商方式解决行政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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