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获取
|
论文天下网
|
原创毕业论文
|
论文范文
|
论文下载
|
计算机论文
|
论文降重
|
毕业论文
|
外文翻译
|
免费论文
|
开题报告
|
心得体会
|
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
论文天下网
->
免费论文
->
法律论文
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十)
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劳动法》在四十四条的表述可以知道,让劳动者在正常工资时间 之外延长工作时间时,需要给付不少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报酬;在正 常休息日让劳动者工作却无法进行补休时,需要给付不少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 加班报酬;法定休假日让劳动者加班时,给付不少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报 酬。可是《国家赔偿法》很明显地“忽视” 了劳动者的加班报酬,这与《劳动法) 规定是存在冲突的。对此,可以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把原规定修改为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时,每日的赔偿额依据国家上一年度职工的每日平均工资确 定,并支付相当的误工收入和加班报酬。”
财产损害行政赔偿标准的完善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三十六条用八项规定了侵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 组织的财产权时如何进行赔偿和进行计算数额时的标准。按照这些规定,国家完 善了关于财产权受到侵害时计算的标准,对特定的间接损失也进行一定的赔偿。 可是仍然存在的问题是在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上规定非常狭窄。遵照此条第(七) 项的表述,在归还执行的罚款和罚金、追缴或没收的金钱以及解除冻结的钱款以 及汇款时,应对赔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所得。可是关于归还没收财产、违法征收 和征用的财产与查封、扣留的非货币表现的实物时,新法缺少对间接损失赔偿的 条款。可时间操作中,这部分间接损失甚至比“利息损失”多很多I对此,必 须从下列几个方面改善:
(1)如果由于行政机关做出错误的处罚行为,致使工厂、企业以及个体经 营者停业以及停产的,出现经营性收入降低时,国家既要赔偿不可避免的经常性 费用以及支出,还需要支付停产停业期间失去的正常收入。
(2)发生国家机关和他的工作人员不依照法律规定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冻结、征收和征用的,发生财产所有权人无法自由行使对财产的支配权,无法对
1赖梁盟.试析国家赔偿的几个问题[J].法学杂志.2007(02) 财产行使出租权,无法收取出租金。假如财产未能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限 制,财产就可以正常流转,就能够收取正常的收益。关于出租财产得到的收益, 对财产权利人来说是不小的数额,由于国家的侵权行为发生这些收入的减损就是 对当事人可得利益的一种侵犯,对于这些损失,国家必须进行赔偿。
(3)如果国家机关进行违法行政处罚行为,导致公司、企业一级个体工商 户等营利性组织无法正常履行曾经签署的合同,此时会发生违约行为,需要支付 违约费用和承担相应的赔偿额,还可能由于这些行为对公司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的名声造成很大影响。企业声誉对他们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为求得客户的良 好印象,获得良好声誉,公司、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营造自己 的声誉形象。商业信誉的损坏以及丧失,会对公司、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将来 的财产性收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出现发生破产的可能。对于由于错误的行政处 罚行为,发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商誉减损,这些都可看做公司、企业以及个 体工商户产生的实际损害,国家都必须进行相应的赔偿。
提高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1)把精神性人格权产生的精神损害加入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
以侵害的权益视角观察,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比较,《国家赔偿法》 进行保护的和精神相联系的范围要小很多。它只是在第3、17条中对生命、健康、 身体以及自由权益发生损害时有一定的涉及,范围比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包含的关 于精神的权益差距很大。侵犯人格权通常会使公民生理上以及心理上产生严重痛 苦,如果是公民生理上造成伤害,还能以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残疾或死亡赔偿金 等进行补偿;可是对公民心理上的伤痛,则一定需要用精神抚慰金才能使伤痛得 到缓解以及修复。
(2)对发生财产权侵害产生的精神损害也应考虑进行行政赔偿
日本的以为行政法学家盐野宏教授说这样说过:如果公权力机关的行为对受 害者不仅造成了财产侵害,还让受害人的感情遭受痛苦,在这个时候对精神上的 损害不进行赔偿是违背公平原则的,此时就为法律救济留下了空间。国家的侵权 行为不仅会对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还会侵害公民的人格权。对财产权造成损 害发生的不仅是财产额损失,有时还会发生精神压力以及痛苦。由于物质损害与 精神损害具有重叠的可能,对财产权的损坏有可能损害权利人的精神痛苦,尤其 是当该财务凝聚了其巨大精力,以及具有很多的经济艺术价值,他们的价值就不 是一般的财产那么简单了,这就无可避免地造成了财产所有人深重的的精神折 磨。所以,如果侵权人所损坏的财产承载了权利人很多明显的情感价值,而且这 种损害无法再通过任何途径进行弥补时,就必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打
1秦唱.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相关问题的解 释》在第四条对还有人格象征价值的一些纪念物品,由于侵权行为而彻底性的灭 失和毁损的情况下,物品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诉因,请求人民法院要求侵权人进 行精神损害有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受理。这些明确的规定就是侵害财 产权情时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这为把行政侵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提供了指 导和借鉴依据,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完 一借鉴日本经验
以法律的角度来看,死亡赔偿制度称不上像公共媒体所理解的那样对生命价 值的补偿,所以,此时社会上的民众逻辑就与专业逻辑产生了理解上的偏差:媒 体以及其他民众对死亡赔偿制度的指责在大多情况下并不恰当,某些甚至达到南 辕北辙的地步。媒体把“同命不同价”这种伪命题蒙蔽了公众的内心。大家对死 亡赔偿制度的请求权的根基、赔偿金属性等问题的相关研究上还比较浅显,发生 逻辑起点的偏离,并非“差别对待”的思路具有错误,只是确定的“差别标准” (户籍)问题很多】。因而再看《国家赔偿法》关于死亡赔偿标准的“一刀切”主 义,就显得漏洞百出。
[1]篥逸失利益说”
首页
上一页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尾页
10
/14/14
相关论文
上一篇
:
国内房地产开发中若干法律问题研..
下一篇
:
国内房地产开发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推荐论文
本专业最新论文
Tags:
我国
行政
赔偿
标准
【
返回顶部
】
相关栏目
自动化相关
计算机论文
工程管理论文
法律论文
医学论文
人力资源
电子专业
电气工程
英语论文
行政管理
电子商务
社科文学
教育论文
物流专业
金融专业
财务管理
会计专业
化学化工材料科学
电子通信
环境科学
经济类
机械模具类
报告,总结,申请书
其他专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