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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八)
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
1彭玲玲.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若干问题之探析【D].2012
(三)行政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不合理
第一最高额限制规定的不合理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及到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侵 犯是有关赔偿标准的内容,是比较详细的,这说明国家对这方面问题的关注度还 是很高。这一方面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联系夜十分紧密,没有 立法技术上的疑问,不足的是设定了 “5倍、20倍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 制约。像涉及到误工费的赔偿问题时,缺少对于受害人的差异情况进行考虑,确 是一律参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每日的平均工资来确定赔偿金额,规定最高额是年 平均工资的五倍,言外之意,若受害人由于误工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大于5倍的情 况下,不可以以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最多限制在5倍来之内舄此种规定无法 满足某些个别的特殊情形(像某些情况下依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付的生活费无 法满足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和就医、就学的进行),因此,最高额的限制理应取消, 应该依照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而且,由于误工减少的收入在实践情形中的很多 情况十分复杂,商业机会的丧失是不是包括在内等并不清晰;假如包括商业机会 的丧失情形,那么5倍的限制在一定的情况下就显得赔偿额度不足以弥补当事人 的实际损失。对于这些复杂的实际情形,法律无法对赔偿标准进行统一的划定, 可让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随着工作实践的发展进行相应的司法解 释来明晰。
第二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协调
按照我国《劳动法》在第四十四条的理解,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 加班的,需要给付不少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报酬;在正常休息日让劳 动者加班又无法另外给予补休的,给付不少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报酬;在 法定休假日让劳动者加班的,给付不少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报酬。可是《国 家赔偿法》的规定,显然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加班报酬,这是有违《劳动法》相关 规定。例如当事人在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日、或者加班的情况一旦岀现,那么 这样当事人的工资就会比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要高,当事人就得不到最合理的赔 偿。产生这一问题,和相关法律的不协调在于我国立法体系的问题,这里我们不 去深入的探究,因为立法体系的不健全,考虑的不周到,从而使得很多法律法规 相冲突,那就需要一个主与次的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带来的问题。正因为这些 不协调的法律规定,才让当事人受到不合理的判决,从而损失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与我国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相违背,不易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正视,给出这样问题的合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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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哈特穆特*毛雷尔(HartmutMaurer)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0第291页
(四)赔偿标准低导致赔偿问题多采用协商方法
最近几年,大量冤案与国家赔偿的事件经常可以在网络以及报刊上看到, 2014年4月3日在百度上输入“国家赔偿冤案笃竟然有2 940 000篇文章以及信息, 可知全社会这些问题的高度重视。现实生活中,冤案的出现和对他的改正已经从 法律问题转变为社会难题,对于此类冤案,大家最看中的问题就两类:•首先是国 家赔偿究竟应该多少;其次是如何惩罚制造冤案人员的责任。
大家对第一个问题的普遍看法是,最后能够得到多少赔偿额,而极少人留心 “赔偿款”到底有哪些部分组成。像最近几年在很多媒体上报道普遍的余祥林杀 妻案以及云南民警杜培武杀人案和河南赵作海杀人案等很多类似案件,即使事情 最后都给予了一定的赔偿以及追责,可是大量存在的情况是:倘若严格遵循《国 家赔偿法》的条款精神,受害人是无法获得媒体所报道的赔偿金额的。并非抵制 受害人请求大于《国家赔偿法》所设定的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并非不同意国 家有关机关自觉性地赔付大于《国家赔偿法》标准设定的赔偿金额,而是赔偿数 额的给付大都含有“协商”的意味,实际情况是只要能够协商,解决问题的途径 方法就包含了不规范性以及不确定性。就像余祥林杀妻案件里,受害人被无辜羁 押4000多天,依据那时《国家赔偿法》关于侵犯人身自由如何赔偿的计算方式, 可以得到得赔偿额大约有22万元,可是后来余祥林获得了46万元;再如再来说赵 作海杀人案里,赵也被无辜羁押4000多天,依据那时《国家赔偿法》有关侵犯人 身自由如何赔偿的确定方式,可以获取大约50万元的赔偿金,然而赵得到了65 万元(这里面有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可以看出,很多结果并没有遵循法定规 要求进行赔偿。换一个角度来说,主要由于《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的标准设置 不合适,过低造成的,导致无法恰当的解决问题,致使很多当事人运用协商途径 达成赔偿结果。例证为:赵作海冤案了结后,法院负责人亲自去受害人家里商讨 解决问题的方式,并达成了协议,最终赵声明不会再请求不超岀《国家赔偿法》 规定的赔偿;赵作海在获得65万元赔偿款和补助金后,不再行使其他赔偿方式。 这一实例告诉我们,以协商的方法化解赔偿争议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
运用协商解决的方式,而非依据法律的统一要求进行赔偿请求,很可能会出 现下面的隐患:首先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公权位于优势地 位,因公权造成不法侵害后还是通过公权自身来改正以及赔偿,所以此应依据法 律的明确要求来破解现实中出现问题,要不然公权还会再次犯错,并且偏袒自己 的心理。以上由协商来应对赔偿问题的现状,可以说就是一种“利益博弈”的进 程,在具有绝对优势的公权脚下,协商取代了法律要求,受害人“往往会自己放 弃很多本应力争的权利S受害人的法定权益必定得不到根本的保证。其次,法 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受到挑战。《国家赔偿法》已经对赔偿方式与如何计算的 公式做了相应规定,全国都需要遵照法律要求紧赔偿诉求的解决,对于不完善之 处,可以经过修定以及其他救济方式来解决,假如用协商来解决,不仅损害法制 整体性,还会在本质上发生赔偿结果的严重差异化,触发新的问题。最后是执法 司法机关又一次自损威信O执法司法进行时发生违法行为有其正常合理性存在, 可是在问题涌现后不遵照法律要求解决问题必定构成再次自损威信。
三、完善我国行政赔偿标准的建
完善我国行政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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