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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九)
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
(一)补偿性和惩罚性进行结合适用
中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虽然没那么复杂,然而有 限赔偿的规定没有把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给予足够的考虑,这只是以形式正义掩盖 了实质正义。所以,在确定计算标准时需要哦采用补偿性以及惩罚性结合适用的 原则,既要佩服受害者产生的直接损失,还需要赔付造成的间接损失,同时支付 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有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发生损害的赔偿最好去除最高额限制 的规定,并明确对精神损害应支付金钱完成赔偿。
世界主要国家运用补偿性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标准,赔偿请求权人获取的 赔偿金额要与民事赔偿相同甚至比民事赔偿的标准还要高。他别是在英美法系国 家,这些国家的侵权赔偿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惩罚性赔偿额普遍适用。相比较来 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商品 房买卖合同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中都含有双倍赔付的条款,因此代表国家的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在错误的行为面前,尤其是自己已经知道办错了也要进行的恶意侵 权行为,这种行为的性质比制假以及售假还要更加严重,更需要进行惩罚性赔偿 的惩罚。在同一个国度里,所实行的法律制度需要有基本的公平与统一》所以, 《国家赔偿法》需要进一步提高赔偿标准,将补偿性与惩罚性结合适用,做到与 公平原则相适应。国家不该以经济实力以及财政负担能力不足为由而推脱应该承 担的责任,况且当前的问题并非国家财政无力负担。本文的观点是,再次修改《国 家赔偿法》时,需要重点关注受害遭受的损失,不能只是强调国家如何困难以及 怎样赔偿方便等。正像人大代表韩德云指出的:“要让《国家赔偿法》变成一把 双面利剑,不仅有效体现对公民私权利的保障,另外还能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 行为进行惩戒以及遏制。使国家权力机关明白,那种违法现象都会付出严重的经 济成本时,使国家机关以后谨慎行事职权/
精神损害赔偿应从抚慰型赔偿转转向救济型赔偿
“权利救济的理念和自由的概念相同,是体现与表达现实问题的强有力范 畴”,救济公民已经被损害的权利,代表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以及保护,对于重塑 大家对法律信心十分重要,这在行政赔偿领域更加重要。
《国家赔偿法》对于抚慰型立法向救济型立法转变的可行方式是:第一,对
1石由启,刘嗣元,朱最新,杨桦.国家赔偿法新论[M].武汉:武汉人学山版社,2010.第283页 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需要坚持私法的主要精神,加强对遭受侵害权利的修复,舍弃 象征性的抚慰方式,其主要做法是“有多少损害,就支付多少赔偿冬第二,有 关法律的适用,因为《国家赔偿法》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十分简单,可是 民事立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备了,咋民事 司法实践中,这类的经验也比较丰富了。行政赔偿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可 以适用民事法律时条款进行,这样可以降低立法成本,并能够增强制度运转的可 靠性;第三,需要对“严重后果”进行更加确定的解释,以明确怎样更有效的适 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杜绝“严重后果”这种说法在行政赔偿实践中面 对曲解打本文认为,把“严重后果”包含哪些具体情形进行明确化,其本来就 十分困难,着同样是立法者不敢正面面对这个问题的理由。实际情况是,行政行 为侵犯公民精神性权利的事例很多,列举式的表述难免出现漏洞,最后又转至『兜 底性条款”的自由判定上,所以需要向民事立法进一步靠拢;第四,在责任承担 的顺序上,需要对立法表述进行一些改变,以减少让人错误的认为赔礼道歉等并 不是物质性的精神损害责任承担次序先于物质性的方式进行适用,导致受害人严 重精神损害的,必须赔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提高我国的行政赔偿标准
实行双轨制的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标准是全国一刀切的做法,与社会现实情况 不相符而且标准太低。原因是我国各地区存在很严重的差距,全国经济发展十分 不协调,这种全国“一刀切”的做法对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是不合理的, 也反应了行政赔偿制度和另外其他法律精神的不一致。对于刑事、民事、劳动以 及工伤保险众多法规体系内,都规定有依据个地方经济状况差异对待确定赔偿标 准的条款。因而,行政赔偿的标准过于统一还太低,对受害者的很多损失无法进 行有效的的全面赔偿,难免让公民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出现疑虑,背离 了立法的出发点。因此,立法人员在重点地关注经水平况的时候,极大地无视了 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大量的行政侵权行为以及司法侵权行为未能清楚规 定而且排除出去,很多对故意造成的错误,致使不能执行回转的缺少相应的赔偿 责任。另外,因为赔偿标准不合理,•根本弥补不了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不仅不 能安抚受害人,更未能很好的遏制非法行政以及促进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履行职 能。《国家赔偿法》指出,国家赔偿应该主要用现金进行赔偿,对于侵犯公民人 身自由的情形,每日依据我国上一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确定数额。这造成受害 者的很大不公蔦比如说:像刑事赔偿案件里的申请人而言,受害人即失去了自
1马怀德•国家赔偿法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第36页
2张文兰•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几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 ( 1 )
由,并且失去了名誉、工作以及健康,某些情况下甚至丧失了生命。对于民事侵 权领域,还有给付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的案例。可是在我国的《国家赔偿 法》中,对与发生的财产权侵害案件,虽然运用的直接责任标准,可是因为侵权 行为差异很大,情况不同,因而他们各项财产损害的赔偿就无法避免有不妥之处' 与民事以及经济案件的诉讼比较分析,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当事人要付出很大的精 力以及财力,花费竟高的“诉讼费用二所以本文认为,对于行政赔偿金的确定 标准,需要实行双轨制模式,就是让国家确定统一的全国最低赔偿限额,每个地 区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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