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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十一)
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
“逸失利益说”起源于日本的法学理论上的术语,也称可得利益损失说,就 是前前些部分所涉及的消极财产损失。这种学说指出,依据损害赔偿的范围学说, 死亡赔偿金不仅不是积极的财产伤害,还非非财产上的精神损害,它是一种可得 利益的失去。这种损失是某种预期收入或期待利益,还未获得,可是确信以后能 获取到。只要死者还活着,和它有紧密关系的第三人可能获得的物质利益主要有 两方面:一是他扶养的人可以得到的生活消费;另一种是他的继承人在他去世得 到的遗产继承。可是第一方面由于死者的死亡就会无法得到;第二个方面会出现 失去死者如果正常死亡就会增多的价值。即前文所提到的“扶养丧失说”以及“继 承丧失说”。可是因为中国的有关法规都已对受抚养人生活费的类型有了规定, 那么把死亡赔偿金理解成“继承利益的丧失”更恰当。
C2)
“逸失利益说”的计算方式
其计算方式可以理解为:用死亡时被害者的收入当做基础,这个人的推定能 达到的寿命数再推定其可能劳动的可能年数的收入总数的多少来确定赔偿额,也 就是说被害人去世时的收入情况是底数,然后乘以剩下的“可劳动年数"。得到 的结果当做假如活着可能得到的收入总和。这算作死者所以的逸失利益,对继承 人而言,无法把所有收入都作为遗产来看,必须从里面去除死者本人的日常花费
1 [日]富家藤四郎、周游斌著,陈亚平译:《日本行政法中的救济手段》,《法学译丛》1999年第1期 以及有他扶养的人的费用,还有死者生前所付的债务。对于是否扣掉被害人自己 的生活费,经过很长的研究后,日本在1928年的一个判决里对这种做法进行认可 并以其指导以后的审判
从表面能来看,这个方法好像很好操作,却有很多复杂需要完善的地方。首 先,在进行一次性给付的时,事实是把将来的收入放到现阶段进行获偿,存在提 前得到的利息的现豪。关于利率,判例中有的以5%的法定利率情况,还存在审判 当时的实质利率情形。其次,以上计算逸失利益的方法把受害人死亡时的收入当 做基础,将受收入增加的机会排除了性,因而遭受了很多的批判,对此最高裁判 所于1968年8月在判决中强调了工资增多的情况,而且还涉及以后的物价提升的 情形。此判决指出:“如果有证据表明了成年被害人将来存在工资上涨的很大可 能性,进计算可得利益计算时需要都考虑进去。”然而对这个判决回应的例子却 不多,还有判决明确不考虑通货以及工资增长的可能性。通过上面两点修正就很 容易看到,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非常复杂的,经过了将近一百年的是时间,日本 的判例还是在实践基础上进行着持续的完善O
必须明确的是,前面的分析是以受害者死亡时存在收入的前提下进行的,可 是,若被害人根本无收入时,又该怎么办呢?完全否定还是寻求另外的计算方式 呢?被害人在死亡的时很多不存在收入的情形,以下对几种主要情形进行探讨。 对于暂时性的失业人员来说,学说指岀“可以先预测他又一次就业的机会大小, 进而把失业前的收入当做确定可得利益的基础。可现实情况是确定他再次就业的 时间很不容易,结果就无法预料剩下的劳动年数”。关于此项问题现在还找不到 相关的判例,学术界的态度也不清晰。
对于家庭主妇怎样确定计算可得利益的标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因家 庭主妇并不直接创造财富二不对其可得利益进行肯定。直到1974年在一个判决中 肯定了家庭主妇的可得利益:“成家后的专职太太,就算她不直接创造金钱财富, 可是她在料理家务时是有很多贡献的,可以说是是间接进行了财产上的付岀,像 不必在请他人来做家务,这部分费用就省去了/由于这个判决,在法律上肯定 了家庭主妇的可得利益,详细的计算方法是把女性雇佣劳动人员的平均收入作为 计算的基础。在不能预测家庭主妇个人劳动收入的时候,用平均收入作为基础是 得到普遍认可的。
对于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情形,判例一直以来仅仅承认精神抚慰金,不承认 可得利益,缘由是计算太复杂,操作性差。但这种观点直到1964年在一个判决里 进行了改正,判决指岀:”'相比于通常情形,未成年人在可得利益的确定上有严 重的不确定性,然而法院最终还是需要运用智慧以及经验,根据被害人家属拿岀
1刘扬、杨园园:《刍议赔偿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载于《法制与社会》20011年第11期 的证据,努力确定其赔偿额。加入存在很严重的问题,就用保守的方式(即指在 一些问题上岀现疑问时,对收入作低一些的估计、支出进行较高的估计、缩小认 定的时间)。据此计算出的赔偿额就比较客观,而且体现出公平分配损害这种损 害赔偿制度的重要价值。”以此为起点未成年人的可得利益就获得了肯定。当然, 对于未成年人的可得利益,还是存在很大的部确定性的,因而不宜把该收入基数 定得太高,否则会发生低收入成年劳动人员在可得利益的数额上不没未成年人高 的清行,因而“用刚被雇佣劳动者收入的平均数为计算基准就比较合适。”对于 本就没有劳动意愿的,像懒汉、流浪汉或惯犯等。判例对此类人的评价一般很低, 甚至认为这些人无可得利益而言。当然也有学者为进行辩解,“就算是这些人, 也会出现日后由于生活压力、或者突然醒悟,奋发向上,因而认为他们无可得利 益为是不合适的。至于法律究竟怎样评价这一微弱的机会,确实十分困难,只得 期待以后经过判例的蓄积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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