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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十二)
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
中国《国家赔偿法》的标准以为标准太过绝对,致使死亡赔偿金制度未能达 到其填补损害的创立初衷。由于每一个人的收入绝对不可能达到全国一致,导致 死亡赔偿金也就无法统一。可说现在的死亡赔偿金标准究竟怎样确定才能实现个 体损害的差异且不失公平,日本的经验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不可否认, 日本的判例价值还存在很多不完备的地方:被害人死亡时的收入多少真的能够代 表以后的收入水平吗?那些自由职业者等收入不确定的人员应当怎样举证他死亡 时的收入状况?等等。可是日本尊重个体的不同这样一种实验精神是值得赞赏的。 某些人会认为,过于复杂的计算标准是可能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引起大量麻烦,日 本的经验提醒我们,经验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持续完善的,不易因实务的“方便” 来回避制度应有的理论基础以及目的。
(三)完善我国行政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制定合理的计算方式来解决死亡赔偿金的个别特殊问题
完善对未成年人死亡时的行政赔偿金
因为未成年人年龄上的不符合,绝大多数没有步入劳动力市场,所以无法以 收入状况作为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依据,然而也不能由于他们暂时的没有收入而不 赔偿他们,因为他们在年龄增长之后,最后都会进入劳动力市场,并且他们的潜 力是无穷的,他们可能创造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所以,对于未成年人,应该在 全国范围里划定统一的死亡赔偿金基数,不能因地域、户籍的不同区别对待。
暂时性失业以及尚没就业的成年人死亡时的行政赔偿金
这些人即使暂时未能就业,可他们室友劳动能力的,具有劳动的可能性,他 们是潜在的未来劳动人员,对于前者,应该以其生前做的最后一份工作的收入额 为参照,然后综合他以后的发展前景确定赔偿额;关于后者,他们生前还没有从 事过任何工作,缺乏有关的参考,可他们是有劳动能力的,具有为家庭创造物质 利益的可能性,所以应该进行赔偿,对数额的确定上可以参考他生前想从事的职 业的平均收入水平,然后联系其家庭经济状况做出赔偿的数额。
已就业人员死亡的行政赔偿金
这些人的死亡赔楼金比较为好判断,由于他们生前从事的职业收入状况是确 定的,可以以他生前的收入多少作为标准,然后参考他从事过的行业以及职位, 对这个人职业发展进行一定的预测,并实施相应的赔偿。
对于退休者死亡的行政赔偿金
由于退休者的收入都固定下来了,因而可以确定地依照这一数额进行赔偿, 然后参照死者的年龄以及身体情况确定赔偿年数。
没有劳动能力人死亡的行政赔偿金
因为这些人生前对家庭缺少财产贡献,因而,其死亡并不能对家庭导致任何 财产利益的丧失,根据死亡赔偿金制度创设的出发点,侵权人不必对他支付死亡 赔偿金。这一说观点看起来好像不近人情,对弱势人群的没给予足够人文关怀, 本文认为法律本就不应该太考虑人情。对死亡赔偿金不进行赔偿并不大表它的家 庭成员不会得到任何赔偿,像精神损失的赔偿金还是可以获得的。在不同的侵权 案例中,对精神损失的赔偿数额会存在很大差别,法官可以行使很大的自由裁量 权,所以,当死者缺少劳动能力的案件里,可以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调作用补偿 死者家属的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发生社会矛盾的激化的现象。
调节《国家赔偿法》与《劳动法》规定的冲突
因为我国现有的《国家赔偿法》没考虑劳动者的加班报酬,这与《劳动法) 的规定不符合。因而在今后再修订新的《国家赔偿法》过程中,需要考虑在原有 条文做些修改,进行赔偿时加入相应的误工收入与加班报酬,那么只有这样才是 最合理的解决方法,才能真正让受害人的损失获得有效的赔偿,表现行政赔偿的 根本精神,体现我国法治社会要显示出来的公正性,为我国更好的推进法治社会 的建设推波助澜。还可以从主与次的法律关系来调整这一问题,这就需要对《国 家赔偿法》一些条文进行修改,或者通过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通过对实际案例 的分析,总结经验,来给出最合理的司法解释,什么样的情况适用主与次的关系 来进行赔偿,什么样的情况适用加入误工收入与加班报酬。比如当事人在遇到次 问题时,不能够拿出相关合法证据时,就适用《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金额, 当事人可以拿出合法的证据证明自己会在这些情况下工作,并可以得到报酬时, 就适用《劳动法》的规定,那么行政赔偿内就要加入误工费和加班费。明确这一 问题的解决方法,可以为下级对这类案件的判决起到指导的作用,让有这类困扰 的当事人能得到最公平的解决,从而推进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更有效的保 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的完善
(1)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可以考虑由列举式立法向概括式立法转变。中国的《侵权责任法》把精神损 害赔偿进行的赔偿限定在产生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根据这种规定,不问侵权 行为是哪种,只要使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成造侵害并且结果严重时,就需要进行相 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可是《国家赔偿法》却清楚的列举了哪些精神损害需要赔偿 的范围,其结果是制约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案件以及对象,也许可以对法律的 适用比较有利,却也导致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过于狭窄。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 赔偿法》里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需要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范围上进行一定的 扩展,不能只限定在人身自由发生侵害以及人身权面临侵害的情况下,而需要拓 展为人身权益经受侵害所发生的精神伤害I
[2]进一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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