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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五)

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
第一,国家给付的赔偿数额依照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害为标准,赔 偿实际损害构成当今大多数国家赔偿制度的通行做法,因而为我国所引用。只有
1王进.论行政赔偿范围之拓展[D].吉林大学2010 对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有效赔偿,才可以有效的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
第二,对于实际财产损害的界定,必须进行合理的评估进行。国家赔偿需 要坚持等价原则,再缺少合适的等价物替代受到损害的物的情况下,普遍运用金 钱的方法进行赔偿。
第三,对手损害物受损害时间的界定,采用法律确定的国家机关和其工作 人员的实施具体侵害行为的时间为准。由于时间的变化,损害物的价值也必定发 生转变,市场价格也会一直处于变化的过程中,所以,怎样确定损害物的受损时 间对于赔偿的顺利进行很是重要。通说认为,应当依据该行为被确定位侵权发生 的时候,为损害物的实际损害的时间,此时的价值作为应赔偿的金额是相对合理 与公正的。
对于行政赔偿的标准问题,日本的相关规定是: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的时候, 按照第四条的规定,日本《国家赔偿法》的在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方面和民法的 相关规定大致一样,也就是说,可以参照民法这方面的规定适用。首先,造成人 身损害的,对死亡与受伤所导致的损害分别作了规定。如果发生死亡的情形,该 死亡人有工作的情况下,在计算赔偿额的具体方式上是:若该人的年龄处于18 岁到67岁之间需要加上日本国民的平均寿命减去67岁的收入;若受害人没有工作 的,需要按国家年人均工资的18岁到67岁的工资收入支付赔偿金;若果受害人死 亡时的年龄大于67岁,就依照平均余命计算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如果受害人只是 受伤,依照以下的计算公式进行赔付:该人的工资多少十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 偿金额同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需要按照情形的差异化而分别对 待,名誉损害通常是400万日元至500万日元之间,此外的其他精神损失数额相在 定量比较困难,往往是由法官的通过自由裁量权进行认定。其次,对财产产生的 损失进行赔偿时,应该对损失财产的市值进行估算,然后对成本折旧后的财产价 值进行结算。
从总体情况看,日本与中国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还是有很多差别的,不 但是国家赔偿的原则以及范围,而且在赔偿的标准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差异,可 是,由于很多问题在每个发展阶段很多国家都会发生,不少问题是差不多的。所 以,日本的行政赔偿经验对我国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的,这样可以让我国 尽量避免走弯路的次数。通过研究国家赔偿制度的当前的发展趋势,本文认为主 要给我国两方面的启示:
第一,在日本有关行政赔偿制度中,很早就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给予了充 分的认可,而且在大量司法判例中获得证实,用金钱的方式补偿受害人在心理以
1陈素慧.论中日行政赔偿制度的比较[J].理论导刊-2006(12) 及感情上受到的伤害以及痛楚。而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中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未 能及早写进发条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如下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是中国制度规定中关 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传统不足,尽管在民事赔偿制度里已一步步对精神损害赔 偿的责任做了很多调整,可是在赔偿范围上还是存在很多限制;其次是考虑到国 家在经济水平承受程度上还比较低I本文认为,遵循我国十七大建设和谐社会 的倡导,维护民众的人格尊严以及基本权利,维护国家的安定有序,完善我国的 行政赔偿制度对于国家以及公民间的平等关系以及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所 以,在我国经济水平的持续提高的情况下,随着财力的不断增强,刚刚修订的《国 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充规定称得上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二,中国在推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将造成不可避免的破坏, 这些都会给给人民生活带来大量问题。中国必须吸取日本的在这方面的经验以及 教训,就像共产党第十七大报告中所倡导的,强化能源资源的节约以及生态环境 维护,提升经济的长远发展的可持续能力。我国必须将对环境的保护作为长久坚 持的基本国策,将公害可能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尽可能降低,以免发生日本以 前所遭遇的和经济快速增长并存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大量增加,把创建环境友好型 社会放在工业化以及现代化建设等战略的重要位置,实现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 根本利益的目标。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较低且不合理
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出,对于侵犯公民的人 身自由权的,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遵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每日的 平均工资确定计算。有关该条文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额的标准的的设 置,具有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设置标准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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