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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四)
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
此时,我国采用直接损失赔偿的原则。这种赔偿方式主要包含两层意思:首 先,中国的国家赔偿在造成财产的权损害时,基本的赔偿原则都会进行相应的救 济;其次,在支付赔偿金方面依据赔付直接损失的基本原则。对于“直接损失” 的理解是,由于不法侵害二造成的现有财产的直接损失以及完全灭失时该财产的 市场价值,这其中将间接损失排除在赔偿的范围之外,也就是对于受害人的可得 利益以及可期待性利益不进行赔偿。
二、我国行政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抚慰性的赔偿标准不利于保护私权
从理论上棗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国家赔偿普遍包括惩罚性赔彳尝、补偿性赔 偿以及慰抚性赔偿三种主要的赔偿情形,中国赔偿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是慰抚性赔 偿的赔偿标准。仔细研究慰抚性赔偿的基本精神,其主要任务是在努力修复已经 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同时,进来赔偿受害人的造成的直接损害,而对于间接损失, 只是进行有限赔偿,体现的是国家认错、纠错和赔偿、追责的正面意义,还包括 对受害人进行一定抚慰。
现实生活中,行政赔偿的金额以及行政赔偿的程度,是不是对已经破坏的社 会关系实现了完全的修复,和该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以及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赔 偿金额的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事实表明,我国当前时期采纳慰抚性赔偿的原则 还无法达到对个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可是不需要否认的是,这和我国当前的国情 相适应的。但是,我们观察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以及历史过程,我们可以知道以 后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由于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的进程的也会继续推进, 伴随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国力的不断强大,慰抚性赔偿一定会一步步过渡到 补偿性赔偿的历史阶段,过渡到惩罚性赔偿阶段也是可以预见的,到那个时期, 个人的权利必将获得更加有效与全面的保护。可是这里面的问题也有很多,比如 我国的立法人员、执法者以及司法者怎样在如今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更有效地保障 受害人的利益?虽然有学者提出,对于行政赔偿水平普遍不高的问题,制定赔偿 标准时需要整体性的考量方法,取代以往“一刀切”式的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每年 的平均工资为准的固定模式,也就是说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把关押的时间多少、 此受害人自身的利益损失状态以及他所处的地区特性、从事的工作特点与社会地 位等各种因素考虑进去,来确定赔偿的标准。然而,此时仍然需要将现在的框架 进行适当调整,就比较有难度了。西塞罗曾断言:“法律离不开一种灵活机动的 精神,它可以从特殊转变到一般,然后从一般回归至特殊。”想达到这一目标就 必须对《国家赔偿法》中设计赔偿方式以及计算标准的条文意思作扩大解释,像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产生的后果严重的,必须赔付一定的精神损害 抚慰金”,第三十五条的第(八)项这样规定:“对导致财产权遭受其他损害的, 参照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等弹性规定,就应当适应实际情况进行扩大解释,以提 高赔偿的金额,真正解决受害人的实际困境,更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I
1王静.行政赔偿精神抚慰金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12
(二)行政赔偿标准规定设置过低
国家赔偿制度在当今法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国家赔 偿法》的制定以及实施在维护基本人权以及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方 面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中国早在1994年就制定实施了《国家赔偿法》,这是 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建立的里程碑。这部法律的问世,使我国民主法治得建设 发生了十分重要的变化,意义深远,它不但使我国的国家法律责任得到进一步的 完善,同时在制度上为维护公民权利的有效行使提供了依据。然而在《国家赔偿 法》实施的时候,也发生了修法滞后以及相关制度的不足、司法环境差和执法观 念落后等困境,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合理性以及现实性,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质 疑。为应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在2010年4月290,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这部修正案在经过了5 年时间之后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4次审议后颁布施行打
2010年的修订称得上国家赔偿制度的深入变革,对应对和解决国家赔偿法颁 布后这几年涌现的问题,给予受到国家侵害的受害人给予充分的救济,给予公民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更好地维护,还可以形成对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 的有效监督,对于这些方面的影响都是十分积极的。然而,新法还是未能对以前 涌现的问题提高完全有效的解决措施。以下是对我国行政赔偿标准过低的具体论 述:
总体设置标准过低
在设计国家行政赔偿的标准问题上,依据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以及国家赔偿 法的基本精神,主要运用了直接损失原则的赔偿标准,同时兼顾直接损失以及间 接损失两个层面。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两个大类: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以 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对该赔偿标准的具体解 读表现为:
(1)对人申请造成侵害的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对于第三十三条以及三十四条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依据轻 微到严重的不同,对致公民身体伤害、导致公民部分或者完全失去劳动能力、致 使公民死亡这三个方面对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侵害时赔 偿金额方面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化的规定。
(2)对财产权造成侵害时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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