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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开不利消息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中,商誉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利润和经济收益。公开不利消息作为对法人的刑罚方法,更强调的是公众对犯罪法人的道义上的责难。公开不利消息的判决对知名的大法人来说,威慑更大。因为好名声是一点一滴积累上来的,犯罪的污点需要法人投入大量的资源来洗刷。公开不利消息的另一个意义是可以使尚没有觉察到受害的公民了解其受害的事实,最典型的案例即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公开不利消息只能附加使用,因为需要公开的通常是一个有罪的判决及相应的刑罚处罚。
多样化的刑罚方法是构建法人刑罚体系的前提,但独立、分散多样化的刑罚方法如果不按照一定的内在逻辑定型即关系状态有机组合,仍然不能构成一个协调有序、功能运行正常的刑罚体系,因此,在刑罚方法多样化设计的基础上,还要对其进行合理配置,使之轻重有序、主附相辅、比例适当。我国刑事控制目标的模式是威慑与矫正并重,这就要求在法人刑罚体系中,威慑性的刑罚方法与矫正性的刑罚方法应保持平衡。在上述刑罚方法中,罚金、资格刑、解散法人是威慑性的刑罚方法,社区服务、公开不利信息主要是矫正型的刑罚方法,按照威慑与矫正并重的刑事控制目标,应顺序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使之形成轻重不等、彼此衔接、功能互补的有机整体。
综上所述,改革我国的刑罚制度,我们应当按照当前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改革动向,大量采取非监禁刑,对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减少甚至废除死刑,对法人应当在多样化的刑罚方法的基础上,将资格刑、罚金和解散法人设立为主刑,由轻到重排列,社区服务和公开不利消息为附加刑。由此组成轻重刑有序、主刑附刑相辅、外部结构完整、内部系统协调的刑罚体系,最佳地发挥刑罚对犯罪人的报应、威慑和改造功能。
参考书目:
1、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2版。
2、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3、吴宗宪、陈志海、叶旦声、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4、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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