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
[摘 要] 本文以介绍我国刑罚制度的种类和特点为出发点,参照当前世界刑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改革动向,从而完善我国的自然人及法人的刑罚制度。
[关键词] 刑罚、死刑、非监禁刑、法人
[正 文]:
一、我国刑罚制度的种类及特点
刑罚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戒和预防犯罪,要使刑罚发挥最有效的作用就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要改革我国刑罚制度,首先我们必须要了解我国刑罚制度的种类和特点。
我国刑罚制度的种类包括4类:一是生命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是自由刑,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三是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四是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笔者认为,我国刑罚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适用模式。监禁刑是指将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的罪犯囚禁在监狱、看守所、少管所、拘役所等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使罪犯处于与社会隔离的状况。我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采用这一模式,目前我国约有90%的已决犯是关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机关。
第二,高死刑率。我国刑法规定的总罪名为413个,而其中66个罪名规定有死刑,死刑罪名占全部罪名六分之一多,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无论是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相对比例方面,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都较高。
第三,法人刑罚体系不够完善。现行刑法规定的对法人的刑罚——罚金,只是附加刑的一种。也就是说,刑法在全面肯定法人犯罪和法人刑事责任后,却没能在刑罚部分给予其足够的重视。刑法上120多种罪名的法人犯罪,只能适用一种附加刑,这与自然人刑罚体系是不相协调的。
二、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改革动向
为了改革我国的刑罚制度,我们首先了解当前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改革动向,从而为我国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提供借鉴。当前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改革动向主要有:
(一)非监禁刑的大量应用
长期以来,监禁刑一直是许多国家使用的主要刑罚措施,但是,随着监禁刑的大量使用,监禁刑对犯罪人和社会的弊端也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这些弊端。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开始寻找替代监禁刑的非监禁刑或监禁替代措施。大约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非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逐渐加重。就国外的立法现状而言,欧洲的非监禁刑起步较早。197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先在立法中规定了社区服务,要求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犯罪人在闲暇时间向社区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动。后来,德国,法国、意大利、葡萄牙、挪威等国家陆续采用。欧洲国家的其他非监禁刑包括合同治疗、名目众多的训诫、罚金、缓刑、假释以及多种非监禁刑的结合使用等。从欧洲国家的刑罚演变历史来看,非监禁刑的使用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以美国为例,在1994年,有1397505人被判处缓刑,每10万人口中的缓刑率为536.16,缓刑率远远大于监禁率(同一年美国的监禁率每10万人389人)。
(二)逐步走向废除死刑
目前,由于大多数国家人权运动的不断发展中,逐渐达成一种共识,即认为死刑的存在和发动否定了人性和人权,因此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主张废除死刑或者对死刑予以严格的限制。仅仅在1976-1990年短短十四年间,即有31个国家对全部犯罪或者普通犯罪废止了死刑,废止死刑已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而在存置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也大都注意严格限制死刑,如尽量减少死刑罪名,提高死刑的适用条件,执行死刑慎之又慎,废除绝对死刑条款等等,有很大一部分国家仅对谋杀罪、战争罪等几个特别严重的罪名适用死刑,如美国保留死刑的州,仅将死刑适用对象局限于谋杀罪中的最严重的罪行——一级谋杀罪,有些国家虽宣判适用死刑但在实践中却很少执行死刑,如日本,1990年—1992年3年间未执行死刑。日本现行刑法典只有11个条文规定死刑,死刑罪名也只有11种。
三、我国自然人刑罚制度的完善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1/5/5 相关论文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