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税收管辖权不易确定。由于Internet没有一个固定的地址,当一项交易发生时,应由哪个区的税务机关对它行使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例如,美国一个住在加利福尼亚的顾客向位于西雅图的一个网上商店购买了一份软件,该店通过Internet将该商品发送给顾客。这时,究竟应由哪个州对这一网上商店所获利润予以课税是难以确定的。如果税收管辖权问题仍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必然会对销售方面的税收问题及消费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
② 课税操作问题多。当今许多国家如欧洲各国大多对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但如何对网上交易的商品进行课税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许多荷兰人通过Internet向国外小公司购买CD盘,是因为这些公司不征收增值税,所以它们的CD盘便宜,这极大的冲击了荷兰国内市场。为杜绝这种情况,1996年12月,荷兰政府下令对所有可疑邮包进行开包检查,但是随着网络业务拓展,海关官员又能打开多少打入国内的网上售货邮件,并对它们补征税款,而且也不可能期望这些小公司去向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并把收入情况向世界各国的相关税务机构如实申报。
③ 检查稽核难度大。首先,用网络销售产品,其边际成本几乎为零,这就使得税务机构不能用投入与产出的内在联系等老办法来检查稽核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其次,Internet还降低了传统的中介机构如银行和经纪人的作用,通过Internet交易,不需要中间人,因此税务当局也就无从检查稽核。最后Internet上所用的电子货币与现金一样是匿名的,税务机构无法跟踪,所以难以查清纳税人的收入与支出情况。